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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公民举报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分析
【摘要】市民拍摄的违章行为的照片能否作为对违章行为人处罚的证据问题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民拍摄的照片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二是市民拍摄照片的行为是否可视为是接受了行政机关的委托,即行政机关委托公民个人进行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三是市民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问题。接下来,笔者主要围绕以上所提出的问题作以剖析,在此基础上总结出笔者的观点,即应该将市民拍摄渣土车违法照片的行为界定为一种公民的举报行为,
而非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行为。
【关键词】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隐私;委托;举报 一、市民在法律上并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上和社会公民地位等同,不具有监督其他公民守法的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公民虽然享有监督权,但是这里的监督权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而非是对其他同等法律地位的公民的监督权。我国宪法和法律并未规定公民之间相互监督的权利。从法理和伦理的角度来审视,如果公民互相监督,必将影响社会和谐秩序,影响公民人身自由,可能造成社会冲突。公民虽然没有监督其他公民的权利,但是具有举报的权利,具体来讲,任何公民对违法现象都有向有关权力机关进行举报,要求权力机关对其举报事项进行查处并对举报人予以答复的权利。 二、市民拍摄照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笔者认为,市民的所谓“偷拍行为”不构成对违章行为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作为路人的市民而言,违章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的行为对其是公开的,因此市民系通过合法途径获悉行为人的违章事实,而市民对违章事实进行拍摄,只不过将其本来可以知晓并且确已知晓的事实以照片的形式予以固定,市民既不是通过该拍摄行为才知晓违章事实,也没有通过拍摄行为知悉驾车人更多的私生活事实,同时也不可能通过该单纯的拍摄行为导致违章事实公开。因此,市民单纯的拍摄行为不可能侵犯违章行为人的隐私权。市民将“拍违照片”向公安机关举报,势必会使违章行为人的隐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因此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但是,判断市民的举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要看其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该行为是举报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控告权,属于权利行使行为,可以阻却举报行为的违法性。从而在法律意义上, 举报行为不构成对违章行为人隐私权的侵犯。 三、鼓励市民拍摄违法车辆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委托市民调查取证? 所谓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务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从以上概念分析行政委托至少应具有如下两个特征:1、受托人应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受托行为;2、受托人所从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但是, 在市民拍摄违法车辆照片时,其并不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而仅系以其个人名义进行拍摄;其次,对于市民提供的“拍违照片”是否可以作为证据,公安机关还要进行审查,该拍摄行为的后果也不是直接归属于公安机关。因此,鼓励市民拍摄违法车辆的照片并不符合委托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属于行政调查取证权的让渡和委托。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个人不能接受委托成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因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所以行政机关鼓励市民拍摄违法车辆照片并不属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让渡,市民所取得的违法车辆的照片并不能作为认定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四、笔者认为,市民拍摄违法车辆进而向行政机关提交照片是市民在行使举报权利 市民拍摄违法车辆照片并不侵犯违章人的隐私权,公安机关鼓励市民“拍违”不属于调查取证权的委托和让渡,市民举报行为也不会侵犯违章人的隐私权,市民拍摄违法车辆的照片只是作为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证据来源,行政机关并不仅仅以市民所拍摄的照片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市民所拍摄的照片能否成为证据,还要再经过行政机关依据证据规则进行筛选和甄别。 市民的举报行为只是作为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一个线索,在行政机关接到市民所提交的违法车辆的照片时,只是引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程序的启动。违法事实能否得到认定,还需要行政机关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在进入行政处罚的程序中,举报人往往成为证人,举报人的人证的作用甚至远远大于所拍摄的几张违法车辆的照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机关不仅询问举报人,而且还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不是仅仅依据举报人所拍摄的几张违法车辆的照片从而认定违法事实的存在。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收集证据的方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可以通过数码照相机、摄像机、电子眼、录音器等现代技术设备采集,可以是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直接制作调查笔录等,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广泛收集和公民主动提供。这就意味着,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采用多元化和多层次的调查方式方法, 也即证据来源多样化,是行政机关很自然的选择,而其直接目的就是高效地收集到行政处罚所需证据,同时降低调查取证的成本。 再者说,市民的举报行为一旦引起行政处罚程序的启动,市民以证人的身份出现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其所提供的照片证据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查,经得住行政证据排除规则的检验,行政处罚证据的效力须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所谓证据“三性”的检验方能被采信。举报人所提供的照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同样也具有合法性。因为举报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照片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行使公民的举报权,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行政机关在充分的帅选甄别后,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