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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西方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政策(上)社会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特性,由市场供给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和社会福利的减少,因而许多国家财政都参与社会保障供给,且无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使农民能够获得公平保障。目前,城乡统筹也是中国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思路,这意味着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也会明显加大。本文通过对国外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模式进行考察,以及对欧盟、日本和韩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作典型分析,期望总结出可供中国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借鉴的一些启示。 一、国外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模式及其特点 许多国家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较早,发展较快,且绝大多数实行的是城乡一体或略有差别的保障制度。但是,基于不同的经济和社会环境,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贡献各不相同。根据财政在筹资中的地位与作用,大致有四种模式。 (一)政府包办型模式 政府包办型模式的特点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供给责任完全由政府承担,国家保障全体劳动者不需要缴纳保险费即可享受低工资高福利政策,享受公费医疗、低房租和失业保险等各种保险待遇。且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由国家统一制定法律、统一领导、统一收支标准、统一管理。 这一制度模式是以列宁国家保险学说为主要依据的。该学说认为,在实行计划经济的同时,应将“老有所养是公民应享受的权利”为主要内容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列入宪法,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保证,由国家和单位负责社会保障的全部费用,个人不需缴费。与这种模式相适应,国家成为社会保障的供给主体,制度建设从上至下统一由政府社会保险部门直接管理和操作。 此种模式以前苏联为典型代表。二战后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都采取这种供给模式,一定程度上可以将其看做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这种模式明确传达了人人平等的社会公平思想,即社会保险不仅仅是对少数弱者的救济,还给予全体普通劳动者尊严。但在运行中,该模式的缺陷也日益明显,由于没有采用任何经济运作的管理思路,保障待遇既不与缴费多少相联,也不与劳动贡献挂钩,因此社会保障不能起到相应的社会激励作用,被动地成为国家与企业的巨大负担。 (二)政府主导型模式 政府主导型模式是财政在农村社会保障的筹资来源中占绝对主导地位,公民个人无需缴纳保险费用,部分国家甚至将雇主缴纳保险的责任也予以免除。这种模式的特点是:(1)高税收充当着福利国家的财政基础,国家通过确立累进税制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从而维持高水平的福利支出。(2)普遍覆盖和全民共享是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各种保障制度不仅限于受保人自己,还及于其家属,并对维持合理生活水平有困难和经济不安定的所有事件以最适当的方式给予保障。(3)政府是保障的责任主体,不仅承担着直接的财政责任,还承担着实施、管理和监督社会保障的责任,个人无需缴纳社会保障费用。 此种模式实际是对福利国家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责任的概括,以英国和瑞典为典型。英国福利国家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世界形象,涵盖了全民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等,为公民提供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体系,确立了以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的福利普遍性和保障全面性原则。除了英国,瑞典也有“福利国家橱窗”之誉,其保障范围不但涵盖伤残、生育、疾病、失业、养老、儿童、遗属、单亲家庭、住房、教育、培训津贴,还提供除现金津贴外的医疗、护理等服务。这种全民性保险金和广泛而优厚的补贴制度,使瑞典的所有公民都有权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但是,福利国家型模式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由于政府承担了过多的财政责任,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下,很多国家已经出现进退两难的境地。而且,福利陷阱导致社会保障制度成为一种消极的收入补偿制度,而没有起到鼓励公民通过工作和储蓄来实现自立的积极作用。 (三)政府兜底型模式 政府兜底型模式是强调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对农村社会保障共同负有出资责任。当农村社会保险体系面临风险甚至入不敷出时,政府应以“最后出资人”的角色,承担维护制度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责任。 此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1)以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为核心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是该体系中平等的一员,对制度的享有以缴纳相应的保险费为前提,并且保障待遇水平与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个人收入情况相联系,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则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政府、社会、雇主与个人责任共担,社会保险费由国家、雇主和劳动者三方来承担,并以劳动者和雇主方的社会保险费为主,国家财政给予适当支持。(3)社会保险基金在受保成员间调剂使用,体现互助共济、共担风险的原则。 该种财政支持模式以法国为典型代表。法国的农村社会保险是由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行业保险聚拢而成,各行业保险可根据各自的原则和情况决定社会保险的保费和给付。在行业保险入不敷出时,法国政府通过统一的税收加以补贴,扮演了一个被动的“最后付款人”的角色。 (四)政府管理型模式 政府管理型模式是指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以农民缴费和基金运营为主导,国家不承担财政补助和支持责任,但对其具有监督和管理责任,以保证制度的正常运转。此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1)大部分农民作为自营者,不存在雇主和雇员的关系,因此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农民。他们需要按照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以此作为未来享有保障的依据。(2)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不负有直接投资的责任,仅给予适当的政策性优惠。(3)国家扮演的是“监管人”的角色,通过完善立法,健全制度,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 该种支持模式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为代表。新加坡在1955 年创设了公积金制度,将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国民纳入该体系。同年,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负责整个公积金的管理运行。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开始只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演变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包括养老、住房、医疗的制度。 二、典型国家农村社会保障财政支持的实践 (一)德国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 德国实行农村社会保障政策在世界各国中历史最为悠久,内容也最为全面。1886 年5 月,《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办法》的公布和生效,奠定了德国建立农业事故保险计划的基础,也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开端。如今德国已建成了包括农业事故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等一整套独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业工作者提供了一个周密的安全网。农业事故保险对象为在农业企业工作的所有人员,保险范围涵盖整个大农业体系,政府补贴构成该项保障资金的重要来源,大约占总保障资金的30%左右。农村法定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为农林、园艺业的业主、农场主以及配偶、退休农场主成员、自雇成员、家庭协助成员、学生和失业者等,资金来源主要是农场主及其在农场工作的成员所缴纳的保险税和政府补贴。农村养老保险是在1951年农民养老保险法颁布后建立起来的。其保障对象包括:农业企业主、农民的配偶等,公共养老金是强制性的,雇主、雇员、政府三方共同承担。雇主缴纳保险金的1/3 或2/3,雇员缴纳其余的2/3 或1/3。 德国农村社会保障的特征表现如下:(1)内容设计丰富,很好地保障了农民在生命波折期的基本生活需要。(2)覆盖面广,几乎覆盖了所有农业人口。(3)标准高,在缴纳同等数额保险费的前提下,每一个保障项目提供的保障原则上与一般工人的待遇相同。(4)将农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法制化。值得一提的是,在德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政府作用虽然有限,只是一个立法者、监管者及适度的援助者,但是对农民却相当慷慨,丰厚的社会援助资金使农民在比城市雇员少缴纳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和他们同样待遇水平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