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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机制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师为其辩护,律师的辩护结果无疑对当事人的影响深远,如果想要使当事人能够得到最公正的判决结果,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极其重要,这直接关系到法官如何了解真相,如何做出公正的判决。然而,在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也是司法学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简单的论述,希冀能够对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保障机制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 律师 调查取证权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87-01 一、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 目前学界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含义界定主要有以下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为辩护作准备而进行的调查、收集证据的一切活动即是律师调查取证权。如有的认为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有的则指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辩护律师向证人或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了解案件情况和收集案件证据材料的一项诉讼权利。 第二种观点与第一种观点的区别,在于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如有学者认为,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的权利。广义的调查取证权包括阅卷权、摘抄权、复制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取证权。狭义的律师调查取证权仅指取证权。 本文所论述的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属于广义的调查取证权,即刑事诉讼律师所应该具有的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权与通信权、阅卷权、摘抄权、复制权、取证权等一系列权利的总称。 二、加强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性 第一,有利于更有效的开展刑事辩护活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充足的证据。 第二,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公正。现代诉讼的模式是对抗制模式,控辩是对立的统一体,辩针对控而存在,控因为辩而公正,二者在斗争中相互制约,彼此对抗,最终达到审判上的统一,只有双方力量相当时才能成就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第三,辩护律师有效的调查取证行为是对控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三、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保障措施 (一)赋予律师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 因此,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高公众对我国律师辩护制度的信赖度、监督并维护侦查机关依法正当行使侦查权、实现审判程序中控辩双方真正的平等对抗、以及借鉴国外律师辩护制度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等多方面考虑,我国都有必要从立法上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为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庭审阶段充分行使辩护职能创造条件。有人担心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会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笔者认为,由于现在律师职业的不成熟及缺乏监督,这种担忧是有一定的依据的,但是,这不足以构成不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理由。 (二)建立证据展示制度以解决阅卷难 阅卷难就难在律师在查阅侦控机关提供的案卷时看不到侦控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赖以定罪的证据,只是看到一些程序性的公文等次要材料,致使律师在后来的辩护中不能有的放矢。因此,解决阅卷难的关键就是要建立刑事证据展示制度。 (三)解决获取证人证言难的措施 1.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笔者建议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必须出庭作证但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指对裁判案件必须查明的事实有亲身感知经历的证人。同时明确证人的责任,设立对证人拒不作证的制裁措施。若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作证,可以对其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证人作伪证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时,还必须完善与强制出庭相配套的其它制度,最重要的是证人的保护制度、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以消除证人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 2.完善律师的申请调查取证权 要强制规定,除了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之外,法院对于律师调查取证的申请都应当同意。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的申请被驳回的,可以规定律师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被非法驳回的,应该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3.取消对律师调查取证的限制性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而另一方面又在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笔者认为这两条规定在逻辑上是矛盾的。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和控方基本保持一致,实现真正的控辩平等,就必须取消《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的“同意”、“许可”等限制性规定,扩大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使其与《刑事诉讼法》第48条保持一致。应当规定: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无须经过有关证人和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同意,而且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予以配合;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辩护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协助收集。将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提到和控方的调查取证权保持均衡的位置。 注释: 田平安主编.律师、公证与仲裁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柯葛壮主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田文昌,卢伟华.论律师调查取证权.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七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 , 唐山私家侦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