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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取证浅析
摘 要: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电子商务活动和其他众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流大量涌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件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案件纠纷,相关的电子文件就理所当然的成为了重要的证据,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取证及相关方面的不足和应对措施进行浅显的探讨。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不足;解决措施;立法 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8-0015-01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 目前主流的看法将其界定为: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中国刑事诉讼法》认为: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虽然电子证据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进行查证,但是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这就充分肯定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证据形式的无限潜力和价值。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易破坏性等特征。电子证据首先在实质上是无形的,因为电子证据实际上是由一堆二进制编码“0”和“1”按照一定的编码顺序排列而成。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其次,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表现为文本形式、图形形式、动画、视频、音频等等多种形式。由于其借助的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具有继承性、交互性、实时性的特点,证据的运作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再次, 电子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排除人为修改、差错和故障等因素,电子证据是最具有证明力的一种证据。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收集迅速、易于保存、占用空间小、容量大、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易于使用、便于操作等特点。 三、我国电子证据取证遇到的问题 (一)立法不足,法律并未给出准确的定位。目前我国诉讼法并没有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加以确认,但是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表明: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证据类型。电子证据在被采纳和接受的同时,它究竟属于何种形式,司法机关并不作具体说明。这导致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不准,缺乏法律依据。 (二)完整性和真实性难以保持。电子证据实际上是二进制数字“0”和“1”的组合,以一种数字信号的形式存在。如果电子证据被人恶意删改,从表面上看不出什么,技术上也不易查清。在当今社会网络极为发达,这又为远程操控计算机对证据进行破坏、修改提供了可能。 (三)电子证据脆弱,易被污染。在电脑操作中,即使一个开机操作,也可能导致计算机的数百数据被修改。并且许多对于电子证据的修改是不可逆的,即使在取得电子证据以后,如果保存不当,也有可能对存储介质的电子证据数据造成破坏。 (四)对被调查对象个人隐私的侵犯。侦查人员在进行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往往要对取证对象的电脑和优盘等存储设备进行搜查,这就可能导致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取证人员要尊重当事人的人权,尤其是隐私权,这就要求侦查取证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整个取证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进行保密。否则将会出现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情况。 (五)取证人员素质不高。电子证据取证需要人员具有法学、刑事侦查学和计算机科学的知识,而在当前的公安机关中,具备这三方面知识的人才可以说是少之又少。面对越来越多的计算机犯罪出现,对具有一定网络技术和侦察技术兼备的人员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很多基层的电子取证工作人员在取证过程中缺乏相关专业技术和有关人员的指导,相关的取证方法和取证工具又不是很专业,这就可能导致取证困难, 甚至失败。 四、应对办法及措施 (一)加强立法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具有其独特的提取、固定、分析的方法,将电子证据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证明效力,甚至有可能造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有必要加强立法,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使其能够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而存在。从而法律上肯定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加强取证工具的研发。有时候电子取证对象具有很大的数据量,如果取证工作还是依赖人工进行的话,会大大降低取证的效率,在取证可靠性上也得不到保证。为了提高效率,我们应该自主开发一些实用的电子证据提取工具,实现电子证据提取的效率化和可靠性。 (三)做好电子证据保护,避免电子证据在取证过程中被污染。在对电子设备进行封存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密闭封存,尤其注意电源和外接接口的封存。而且要做好备份工作,以实现对电子证据安全的保障。 (四)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搜查,保障公民隐私权。要严格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搜查过程要详细记录,应当细致的记下搜查的细节、步骤和结果,最后由取证人员和当事人签字,表示本次搜查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五)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提高电子证据提取人员的素质。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分析工作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为了保证有专业人员进行分析取证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并给通过考核的人员认证,通过考核的人员才能进行相关的取证分析工作;现场的勘验人员也要进行相关的培训,以保证取证工作的顺利;此外,成立专家小组,包括计算机、法律、刑侦等方面的专家,对电子取证和分析工作进行专业的指导。 作者单位: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刘洁.电子证据的特点及侦查取证[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