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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摘 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设置目的就是为了体现法律之公平正义,保障刑事诉讼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机会。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仍存在较大缺陷。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诉讼;立法体系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规定比以前有了很大改进,不仅将指定辩护的阶段从原先的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且还扩大了其援助范围。只可惜在刑事诉讼法的第一章中,并未将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刑事法律援助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下来,这使得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较高的法律地位,如此,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其法律效力。尽管公检法及司法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作出多项规定,但在实际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部门之间相互踢球的行为仍旧难以禁止。其次,指定辩护的适用范围过窄。其适用范围问题可从指定辩护的适用阶段和适用对象两方面进行分析。从适用阶段的范围来看,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有了跨越式的发展,从审判阶段到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还包括了自诉案件。援助适用阶段的扩大与世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相符合,同时也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但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虽然扩大了适用阶段,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有关指定辩护的程序和实施方面,法律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此一来,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其实施效果恐不尽如人意。另一方面,从适用对象的范围看, 新法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强制医疗程序中的“被告人和被申请人”纳入了指定辩护的对象。
  (二)从实践层面看,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缺乏。由于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高,而法律援助经费却没有相应增加。虽然自1999年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一直呈增长趋势,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占国家总财政支出的比例是非常低的,仅占0.0122%左右,而发达国家如日本则为0.11%,荷兰为1%,日本的法律援助经费在2010到2011年间也高达21亿英镑。此外,我国各个地区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差异略大,政府拨款少,这也直接导致了法律援助资源在各地区分配不均,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一大漠视。其次,公检法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重视不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许多地区的司法机关对刑事法律援助依旧不够重视。比如在侦查阶段,一些侦查机关并不积极主动的告知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去申请法律援助,反而故意拖延,即便有的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很少能顺利被提交给法院。另外,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法律明文规定律师可以查阅和调取相关案卷材料,但在实际中,作为强势一方的检察院也许会从中作梗,以防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损害自身部门的利益。有的法院还会阻碍律师出庭,只要求出具辩护词,以简化诉讼程序。这样一来,律师取证困难,法律援助难以进行,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一)加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体系建设。首先,为使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应当制定一部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法》。从国外的立法实践看,许多国家将法律援助制度单独立法业已成为一种趋势。再者,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制定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法》更加符合立法规律。当然该项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本原则和依据,同时还应吸收现行的刑事法律援助相关的法律、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因为这些法律法规是以大量的实践为基础产生和制定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可操作性。其次,应加强地方立法建设。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区各民族事务都有很大的差异,仅靠法律或司法解释无法解决地方复杂问题。所以地方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从援助的方式、范围以及援助经费等方面进行创新性的探索,以求建立一套完善科学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
  (二)从实践中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首先,要拓宽法律援助资金的新渠道。若想将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除了制度本身应当健全外,还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也就是资金支持。以往的刑事法律援助,其资金来源多是单一的国家财政支付,这样一来,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律师缺乏物质支撑,也就难以顺利的开展援助工作,所以必须拓宽法律援助资金的新渠道,请求社会捐助。现阶段,我国社会中存在很多自发性的社会团体、爱心组织等,许多国家还有专门针对法律援助的捐助机构。所以,应当充分的吸收社会基金,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还可利用媒体、网络等手段进行大力的宣传,以扩大法律援助资金筹集的新途径。其次,要加强公检法部门对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视度,各部门之间应相互配合,以便顺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公检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对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他们之间应协调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以便更好的实现援助目的, 彰显司法公正。另外,更重要的是应转变一些执法者的错误观念,不要认为律师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就是在损害自身部门的利益,应当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机制,确定考核标准,定期对执法者进行培训和考校,使他们真正成为推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与完善的主导力量。
  参考文献
  [1] 沈红卫.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6.
  [2] 马明亮.法律援助:中国刑事诉讼发展的瓶颈[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04).
  [3] 王坚.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和完善[J].福建法学, 2007(07).
  [4] 伍浩鹏.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02).
  [5] 邹国祥.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3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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