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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院的构想
摘 要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施行,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2013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废除了具有行政执行监督性质的劳教制度,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能定位客观上已经越来越显现出刑事执行监督的特点,而专门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的派出检察院,这个特点就更加明显。因此,笔者认为,对全国八十余家派出检察院进行更名不仅很有必要,而且时机已经成熟。
关键词 刑事之行动检察院 监管活动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1对派出检察院进行更名的必要性 一是“监所检察”这一名称本身就具有历史局限性,不能准确地反映部门的工作性质。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主要是根据工作性质命名的,如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民行监督部门等都是以这样的规则命名。而监所检察部门却是以监督的场所进行命名的。当然,这样可以直观体现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监督。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这种命名越来越显现出历史的局限性,它并不能准确反映出部门的工作性质,例如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这项工作不仅仅是对监狱的监督, 也包括对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的监督。二是“监所检察”这一名称不能全面反应部门的职责范围。伴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监所检察部门传统意义上的监督对象只剩下监狱和看守所,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又赋予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很多新的职责,如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财产执行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这些新增的职责,监所检察这一名称已不能全面反应部门的职责,更改名称也就显得很有必要。三是“监所检察”给派出检察院带来的一系列命名在宣传中不易理解和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当前,全国多数派出检察院都以“城郊地区检察院”命名,如“辽宁省大连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有的派出检察院以监狱所在地区命名,如“陕西省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有的派出检察院实现了院局合一,检察院以二级局命名,如“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局”。这些复杂的名称背后,很难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理解。 2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院”的可行性 第一,“刑事执行检察”能够涵盖派出检察院的所有职责。随着劳教制度的废除,派出检察院的职能定位和权利属性已经非常清晰,就是对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尤其是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修改充分体现了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的精神。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刑罚执行工作的重要批示、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文件精神都更加体现对刑罚变更执行工作的重视。第二,“刑事执行检察”更名能够顺应时代规则和基层广大派出检察官的呼吁。部门的命名规则,应当让人民群众从部门名称中对你的职责一目了然,如之前的法纪检察部门就更名为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经济检察部门就更名为反贪污贿赂检察部门,从名称上就知道你的职责是反渎职和反贪污的。而无论是叫城郊地区检察院还是叫某某地区检察院,人民群众都无法理解你是做什么的检察院。另外,基层派出检察院派出检察官也普遍呼吁将派出检察院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院”。他们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首先遇到的是向协助办案部门,如银行、通信、房屋管理部门解释自己的职责, 以排除他们的疑问。在宣传过程中,都要加上一个附加句,“负责对某个地区监狱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等等。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这种建议更名的呼吁更加强烈。 3建立刑事执行检察院的初步构想 监狱各地派出检察院更名工作既不存在增加专项政法编制、也不存在增加领导职数和机构升格的问题。因此,全国性的更名工作应当伴随“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院统一管理”的司法体制改革一同进行,以中央编办和高检院的名义,使全国八十余家派出检察院统一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院”,继续由省、市院派出,并继续推进“院局合一”。当然,有条件的省级院可以设立刑事执行检察分院,统一管理本省的派出检察院,并与省级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对应。对派出检察院的更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一是明确和强化了派出检察院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能;二是进一步理顺了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和刑事执行检察院的业务关系;三是促使省、市级检察院党组、检察长更加重视刑事执行检察院的工作;四是有利于派出检察院名正言顺的对外开展工作;五是更名后,派出检察院的社会影响会日趋扩大;六是促使在刑事执行检察院的派出检察官工作的主动性;七是有利于促进派出检察院的建立及名称的统一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