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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机制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出完善检察机关刑事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等的法律监督,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司法机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可因此被杜绝。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人们认识能力与司法能力的局限性,刑事错案的发生在所难免。刑事错案的纠正同时体现了司法公正。近期,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健全冤假错案及时纠正机制。如何健全监督机制,并通过机制纠正刑事错案,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刑事错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 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福清纪委爆炸案、萧山抢劫出租车案……近期发生的刑事错案给我们不断敲响警钟。有些错案十数年未得到纠正,后仅因巧合的 “亡者归来”、“真凶现身”,才纠正刑事错案。作为刑事的纠错制度,没有发挥及时有效的纠错功能,刑事再审程序因此而饱受诟病。如何纠正刑事错案, 成为一大热点难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应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依法纠正刑事错案。有学者提出“让制度纠正冤假错案成为司法新常态”。不可否认,刑事错案的发生将推动司法机制改革。本文通过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其影响、刑事错案的现有纠正制度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完善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机制,以促使通过机制纠正错案,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其影响 刑事错案成因复杂,有受社会、文化、政治等因素影响,也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等问题所致。其表象成因主要是,侦查人员非法行为致被告人作虚假供述或因取证能力不强致取证不足,检察人员行使法律监督权不力,审判人员证据审查水平不高等。但究其本质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长期以来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因外界尤其是被害人方信访的压力,在发现案件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仍不敢“疑罪从无”处理,为了尽快使被告人受到制裁,抚慰被害人及其家属心灵,做出“疑罪从有”、“疑问从轻”的处理结果。其实质是司法工作人员尤其审判人员,没有真正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每一件刑事错案,国家固然应给予赔偿,但造成的后果是难以弥补的。 二、刑事错案的现有法律监督机制及存在问题 为了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主要是防范刑事错案。但与防范相比,纠正刑事错案则更需要勇气。为纠正刑事错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提及要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根据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可受理刑事申诉或自行发现刑事错案,提出抗诉实现法律监督,但至今仍未形成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主动实现法律监督的能力不强。但在实践中,原裁判经过检察机关公诉环节、法院审判环节,检察机关存在“被捆绑”的思维模式,在没有外界推动的情况下,主动启动纠错程序,难以做到,因此检察机关主动提出抗诉的,比较少见。从目前我国几个影响较大刑事错案被纠正的情况来看,也均因被告人在不断申诉,后被纠正。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手段缺乏。法律明确规定了抗诉手段,但抗诉一般要经过上、下两级检察机关的办理,耗时长、效力低,造成对刑事错案的纠正不及时。检察机关规定了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措施,它具有高效、操作便捷等特点,但有些法院并不完全认同,也未能达到预期纠错效果。 检法两家并未真正形成“认定错案无须铁证的观念”。定罪量刑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但有些司法人员误以为认定错案的证据也要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一定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人确系“正凶”或原案被告人不是罪犯。因此,造成了这类原案证据不确实充分而被判刑的错案难被纠正。 三、完善刑事错案的法律监督机制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在刑事错案纠正机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应做好以下四点措施,完善刑事错案的法律监督机制:(1)出台纠正刑事错案的法律监督机制细则。在各地调研、试点的基础上,应尽快出台检察机关依法纠正错案的法律监督机制实施细则,保证监督程序规范、高效,并规范各类法律文本的适用,加速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执法规范化进程。(2)检察机关树立“认定错案无须铁证的观念”。司法裁判是司法人员通过证据对发生在过去的案件事实逆向认知活动,而错判往往又是在发生多年之后才被认知的,少数错判案件中发现的新证据是确实充分的,完全证明为刑事错案。但是在多数案件中,新证据都不能达到 100%的证明程度,笔者认为,错判证明标准是只要构成合理怀疑即可。换言之,法律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要求证明原被告人无罪。(3)“两高”联合制定规定明确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地位。目前探索的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一种非诉讼监督方式。它是抗诉这一法律监督形式的有益补充、弥补抗诉之不足。但现有法律未明确规定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导致其在运用上,法检两家有时存在分歧。笔者建议,两高应联合制定规定,规范刑事再审检察建议措施。(4)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刑事错案法律监督沟通协调机制。上下级检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调机制,并形成完善错案分析评估机制。检察机关对外,也需主动与公安机关、法院等单位加强沟通,就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意见的复核,对专门问题的再次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等进行沟通,保证法律监督落到实处,确保刑事错案及时得到纠正。 参考文献 [1] 何家弘.认定错判的程序和标准[J].人民检察,2013(8). [2] 顾永忠.刑事冤案发生的深层认识原因剖析——以刑事审判为分析视角[J].法学杂志,2013(12). [3] 吴天宝,杨伦华.刑事错案的司法救助及其法律监督[J].中国检察官,2012(1). [4] 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N].人民法院报, 2013-5-6. 作者简介:黄益佐(1982.03- ),男,浙江大学法学本科,学士,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助理检察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