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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分析刑事诉讼法中的人权保障
摘 要 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性的法律文件,我国传统的司法理念“重实体,轻程序”。故而诉讼法的执行贯彻力度一直不够,现实中也存在很多执法不规范,不按程序办事的现象,这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我国于2013年重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执行。因此,本文便以新的刑事诉讼法作为背景,介绍了其中有关人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了目前阻碍人权保护制度发展的因素,最后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发展作出一点贡献。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一样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两者都是为了更好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但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却相对较低。不仅如此,刑讯逼供、暴力执法的案件也屡屡发生。要防治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就需要建立健全刑事诉讼法来予以规范。此外,每一位公民都应平等地享受到同样的权利,即便是犯罪嫌疑人也应公平对待,保障他们的人权。 一、新的刑事诉讼法所加强的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经过修订后更加彰显出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整个法规中所体现的人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以下几点。 在进行证据调查过程当中,明确了对非法证据的相关排除规则,该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公民权利的平等性和法制性。在实施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当事人是符合逮捕的条件的。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的过程中应当严格审批的程序。最后在实施了强制措施以后,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当通知家属。在辩护的内容上,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延伸至侦查的阶段,要给与律师相应的会见权和阅卷权。在侦查的过程当中也明确了要对整个侦查进行监督。此外还有诸如新增社区矫正的处罚措施,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及封存犯罪记录的规定,都能起到保障人权的作用。 二、阻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实施的因素 (一)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司法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理念才能够更好的理解法律,遵守法律,平等的对待犯罪嫌疑人。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司法人员的水平普遍不高,甚至有些还缺乏公正执法的思想,缺乏人权保障的理念,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意识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会认为犯罪嫌疑人一定是犯了罪的人,先入为主,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和行为上没有尊重的意思。有些除了思想意识上比较落后,在行动上更是如此,刑讯逼供、变相体罚的现象也时常会发生。部分司法人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学习,更不能真实的感受和体会法律的真正含义,其多数会认为法律只是用来惩罚犯罪,却不知法律更深层次的意义是保障人权,实现人人法律上的公平与自由。法律不是为了惩罚而存在,而是在其范围内为人们建立起一个安定有序,公平竞争的良好社会。 (二)实际办案执法程序不规范 现阶段普遍的存在滥用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措施或者是超期进行羁押的情况。羁押在实际的案件调查审判过程中经常存在,其能够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羁押并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强制措施,而是逮捕或者是拘留所产生的附属品。在实际情况中若是案件复杂加之其社会影响恶劣,那么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的调查过程当中即便是出现证据不充分的情形,执法机关也不会予以释放,反而会不断的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这样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便是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人生自由权。 (三)公检法部门协调制约机制不成熟 公检法三个部门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三权分立的情形,三个部门机构都有其自身的作用和价值。但在实际的情况中,公检法三个部门之间相互联系过于密切,在基本形态上过于一直对外,都在打击犯罪,都在惩罚犯罪,却对实际当中部分的机构程序出现错误或者是执法不够规范的现象却只字不提,明明是相互制约监督的关系,到最后却演变成为相互合作的关系。 三、促进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制度落实的措施 (一)转变司法工作者理念,强化人权保障意识 转变司法工作者对人权意思的理解与认识,并在司法工作人员的意识中树立人权保障理念。主要表现在:首先,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二者之上,均处于平等的地位,不能够仅仅注重惩罚犯罪而忽视人权的保障。其次,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不能够随意破坏现有的执法制度。最后,不断提升自身的办案水平,认真、仔细搜集证据,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 (二)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的规定 对于无罪推定以及非法的证据的排除规则一定要贯彻落实。在搜集证据的过程当中必须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准确性,不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也不能通过不合法的途径来搜集证据,并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相关工作地开展。 (三)加强公检法协调制约机制 公检法三个部门机构之间需要加强配合与协作的能力,因为诉讼是有时限限制的,加强配合可以提高诉讼的时效性。另外, 加快案件的办理时限也能够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长时间的拖延案件的办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行为。此外,在加强配合的时候也要加强互相监督与约束的机制,监督各环节的程序是否公平公正。 四、结束语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性的法律,它能够从程序上来实现公平正义。我国于2013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已经加强了对人权的保护,不少司法工作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转变了传统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参考文献: [1]李开化.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教育周刊, 2013,(2):211-215. [2]黄程丽.郭婷婷.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现状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2,(10):256-267. [3]乔元文.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发展前景[J].中国法制,2013,(1):130-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