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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范围的探讨

摘 要 新刑诉法中对非法证据的界定范围已有明确规定,包括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范围内,有一项热门问题便是非法证据的排除。但是在众多热切的讨论过程中,更多的人所关注的还是此项制度在我国到底有否被确立,而没能将重点放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解决上,像是非法取证的主体、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各种有利证据等等,这些种种问题都包含了非法证据的涵盖范围,这也造成对于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全面的探究。文中阐述了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范围,并且对我国合理化刑事诉讼的范围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 合理界定
  作者简介:潘继跃,宁波市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43-02
  我国的刑事诉讼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旬,其基础是有关非法证据规则的讨论,但是其发展势头至今仍未减弱,各种论文专著层出不穷。我国对人权的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刑事诉讼顺应着时代大潮也慢慢的开展延伸,在这之中,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选定范围与排除准则更是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我国虽然出台了各项非法证据的认定制度,可是非法证据的认定在我国还是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全球日益重视人权保护的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大潮中,世界各地都开始慢慢的接受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并且将其当成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虽然各个国家在接受这个制度的过程中都伴随着一些质疑,可是最后此项制度还是顺利的建立,我国也应该依照自身的国情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
  一、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
  非法证据在我国的《诉讼法大辞典》中的定义是一切不符合法定来源与表现形式的或者和诉讼程度不相符的各种证据资料。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术界在定义非法证据概念的时候有一定的分歧, 分成了宏观和微观两方面观点。宏观层面上认为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相对理念,其指的是收集或者提供证据的主体有违法行为或者取得程度的方式违法,亦或者是证据的存在形式和法律规定的条例不相符。换种说法就是只要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各项有关证据合法性的各项要求中任意一条,那么其就是非法证据;微观层面的意义则是重视与证据的获取方式不合法性,也就是只指向在法定取证人员违法的情况下所得到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通常意义上,非法证据中的非法不是说证据自身属性,而是这个证据得到的过程与具体得到的方式为非法,非法证据通常是依托于违法的方式,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得到的证据。在厘定非法证据的时候,考察其起源能够有更好的理解。
  (一)刑事非法证据认定中包含的价值矛盾
  非法证据最早建立在美国,从其建立开始至今,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其的争论就从未停止。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定出现究竟是好是坏,这个争论也是从未停止过的。这项法律会有如此大的争议,主要是因为其本质将刑事诉讼中两大诉讼目的的激烈矛盾进行了充分反映。
  刑事诉讼的目的,指的是国家订立的各种刑事诉讼法,开展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所要求的期望值,这些都是立法者把刑事诉讼自身固有的各种属性和其国家的实际国情相结合的表现。刑事诉讼目的选择,表现的其实是一个国家立法者刑事诉讼价值观。学术界中讨论的无疑点便是诉讼法制的目的性,也就是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者共存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之中,不可偏废任何一个。而具体在个案或者特殊情况的时候,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项诉讼价值很可能会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与矛盾,因为这二者在诉讼价值范围内是无法完全融合的。
  非法证据认定制度的有效性其实是两面性的,但也正是因为这种矛盾性关系,为非法证据的认定带来了长久的讨论与争议,但是如果能够将这种个案效果所带来的直观感受排除,把非法证据的认定制度加入到刑事诉讼法制度当中理解,那么这种冲突也就不会那么强烈。
  (二)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制度价值
  现代文明社会中,法治文明与人权保障的概念深入人心,世界各地纷纷接受非法证据的认定其实是多样化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就制度层面分析,刑事非法证据的认定制度包括了人权保障、维护司法、维护法治以及限制公权等几个方面的价值。
  1.人权保障。此项内容属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立法价值,也是此项制度的核心。人权指的是人在社会生活过程中需要享受的权利,也是在现代世界各国立法过程中,有否对人权做尊重与保护的一项标志。人权保障是一个大范围的概念,其依托于各项具体的所属范围表达,在这之中,诉讼过程更是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
  2.维护司法。有关于公平公正的问题,各个研究者虽然有进行不断的解释,可是却始终没有对这个概念达成一致的看法。正义好比是普罗修斯的脸,其变化难以捉摸。追求公正的过程中,实际的判决结果和正义要求是否相符,也就是这个惩罚与其所犯罪责是否相适应,在这里对犯罪进行打击,维护社会的稳定。程序的公正其实是在法律的适用范围中所表现的公平公正,其要求被告同样享有充分参与裁判过程的权力,依托追诉机关与被追诉人双方的公平、平等原则,以个案方式将实体的正义表现。
  3.维护法治。法治内容是双方面的,已经出台的各项法律有普遍依从性特点,但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其自身也是一种良好的法律。所以实现法治要求具备两项最基本的条件,分别是完善法律和严格执行法律。首先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建设好一项良好的制度,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嫩巩固充分的参与整个诉讼过程。另外订立的各项刑事诉讼法律需要得到最基本的尊重,不但是公民尊重,还有警察对权力的尊重。
  4.限制公权。公权是确保个体权利与个体自由的权力,同时其对个体权利与个体自由的侵犯也是十分突出的。过去有很多的事迹都表明对公民造成最大伤害的不是外来敌对势力,而多是自身政府。所以对公权力需要有充分的尊重,切实保证个体权利与个体自由的实现。二、有关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取证主体
  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取证主体范围,或者是未来我国在非法证据各项规定当中的各项行为人范围,学术界讨论过程中没有对这个问题有较高的关注,因此也就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答案。通常情况下,有关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取证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说的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能够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单位,像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其他的一些工作人员等等;另外一个方面就是把一些在我国刑事诉讼有关的法律规定有调查取证权的全部主体都包含在内,也就是除了之前说的主体外,还有一些就是拥有调查取证权的其他一些诉讼主体。从这个角度分析,有关我国的权力机关取证行为是否要受到非法证据规则的约束这一项问题已经被证实。其中的主要问题就是非国家权力机关的取证主体其是不是也属于非法证据的规则约束范围。亦或者从另外一个层面分析,这个问题能够表达成,是国家的非权力单位所辖的取证主体, 其使用非法的方式得到的证据能不能够成为将来我国非法证据规则的约束范围。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范围合理界定的建议
  限制侦查权的随意使用,确保被追诉人权利的合法性,这些要求是确定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质要求与基本的价值取向,所以我们有必要依照此项法律要求合理界定我国的非法证据范围。我国新型诉法中所规定的各种非法证据分成了两种,分别是非法言词证据与非法实物证据。这种依照证据的表现方式分成的两分法特点,是我国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对我国的理论内容与实际政务内容进行探究的证据排除问题所约定的一项分类方式。
  (一)对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言词证据进行合理界定
  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言词证据和被告人的供述做合理界定是首要任务,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证词不能使用非法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得。首先一点需要区分等非法方法,也就是除了刑讯逼供之外,还有哪些方式是不能够用来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证词的。刑讯逼供的方式是对被追诉人肉体或者精神进行压迫的得到的证词,没能尊重追诉人的人权,是不人道的。所以其他方式和刑讯逼供相同性质的方法二者是有等效性的,也就是其他类似与刑讯逼供的方法在违法强度上也是要和刑讯逼供的非法行为相等的。我国1997年的刑诉法中明确规定了等非法方法是否包括威胁、利诱与欺骗,这些不能够当成同一个概念理解,必须排除的证据获取方式是严重侵犯了被追诉人的人权,缺乏人道主义精神,不尊重社会道德底线的。除此之外,药物审讯和催眠审讯是否也不能够当成合法证据的获得途径,关于此项原则也要遵循等效性,以等效性原则判定。
  另外,确定非法证词与被害人的陈述,这项规定不是完全合理的,首先一方面内容是不允许侦查机关使用任何暴力与威胁的非法方式得到证人证词与被害人的陈述词,这项方式是不适合使用在规范侦查机关的取证的,属于对侦查权的约束行为,对变革我国的司法体制有一定的裨益。除此之外,因为证人与被害人不是非法证据提出的排除主体,一般情况下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无权提出证据排除向法官,另外被害人与证人也缺乏提出排除证据的要求,所以其难以顺利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实施与开展。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实物证据的合理界定
  依照新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对非法实物证据的限定与排除不是完全强制性的,而是一种互补性的排除。这里有一项关键性内容就是可补正的排除不像是国外排除有自由度,可补正是指证据不够完善,可以用弥补的方式让当中的不完善成为完善的合法性证据,但是自由裁量排除指的是警察用不正当的方式而得到的实物证据,但是究竟要不要用则完全看法官的意思。从这里可以看出,非法实物证据的界定范围属于一种不完善证据,其可以通过补正或者解释的方法让这种不完善证据成为合法化的证据。
  四、结语
  法律的有效性不在于他的颁布,而在于他的实施。检察工作之中,需要树立起追诉犯罪和程序合法齐行的原则,主动的将一切的非法证据排除,推进实体正义原则的实现,有效提升诉讼的有效性,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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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肖沛权.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范围之探讨——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4条.刑事司法论坛.2011.
  [3]马志坤.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浅析.法制与社会.2014.
  [4]赵红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问题的思考.河北法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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