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私家侦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联系我们
唐山婚姻调查
  • 首页
  • 公司简介
  • 商务调查
  • 打假维权
  • 婚姻调查
  • 疑难事务
  • 委托事项
  • 寻人寻物
  • 行业资讯
  • 联系我们
唐山私家侦探
  • 寻人寻物
  • 婚姻调查
  • 商务调查
  • 电脑安全
  • 疑难事务
  • 打假维权
  • 婚前调查
唐山婚姻调查
唐山私家侦探
唐山婚姻调查
  • 行业研究                 唐山私家侦探
  • · 唐山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状及处理方式
  • · 唐山建筑施工单位清收清欠工作的技巧
  • · 好的婚姻是久处不厌
  • · 你对待婚姻的要求不能太高
  • · 论行政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唐山私家侦探分析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
  • · 完善唐山私人侦探调查取证权的思路
  • · 唐山私人探谈如何修复婚外情引起的心理
  • 联系我们
  唐山华鑫私家侦探社
  电 话 :l53-6950-8649
  传 真 :0315-8238l53
  地 址 :唐山西外环马驹桥过街人行天桥北行200米
  • 主页 > 行业资讯 > 刑事侦察 >

迎接新刑事诉讼法的机遇及挑战 建设高素质刑事侦查队伍

摘 要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证据规则、强制措施规定进一步完善,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入新刑诉法等,都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更加明确等,势必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 机遇挑战 证据规则 强制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作者简介:鲜艳,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讲师。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39-02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顶层设计“依法治国”整体方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这势必对刑事侦查队伍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刑事诉讼法被公认为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素有“人权法”、“小宪法”之称。新刑诉法顺应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对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对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机遇,提出了挑战。
  一、新刑诉法带给刑事侦查工作的机遇
  (一)证据规则的完善带来的有利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一项提高侦查取证效率的有效措施。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需要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情况,但原刑诉法中对其中涉及的证据能否通用问题却没有规定,实践中多通过公检法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予以明确,但各地公检法联席会议的意见却并不统一。因此,新刑诉法的修改对规范此类执法行为、提高侦查机关侦查效率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之间所存在的较大差异,就证据的收集而言,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在收集主体、收集程序、证据保全等方面都与刑事侦查中证据收集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转化或应用行政执法所收集的证据时,侦查人员应加大审查判断的力度,坚决将不符合刑事证据要求的行政证据及早排除在外,切实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强制措施方面的有利影响
  1.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做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首先,明确界定了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其次,增加了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第三,增加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监视居住的监控措施。
  新刑诉法新增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规定“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但是,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第一,如何理解“无固定住处”?假如一个人在A地有固定住处,在B地没有,而他却恰好在B地涉嫌犯罪,或在A地犯罪后被指定由B地管辖,那么可否在B地指定居所将其监视居住,或者还是在A地(他本人的固定住处)将其监视居住?第二,指定居所具体如何实施?如:指定的居所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由哪级公安机关的哪个部门如何进行日常管理?通知家属时是否通知其被监视居住的理由和地点?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具体如何实行监督?是否向指定居所派驻检察官?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经费、人员如何保障?
  2.拘留后,特定情形下的不通知权力
  新刑诉法第83条第2款规定了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暂不通知家属。这一规定对于侦查机关有效打击特殊类型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展性,如果使用不当,也很可能蜕变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工具。何谓“无法通知”?在当前交通和通讯都极其便利的情况下,除无法查明被追诉人真实身份的情况外,到底有多少的案子属于“无法通知”的范围?
  (三)新增了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
  技术侦查和隐蔽侦查是公安机关原有的工作手段,1995 年颁布《人民警察法》第16 条就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但这种“侦察措施”并没有被1996 年《刑事诉讼法》确认为侦查措施,通过技术侦察和隐蔽侦查所获得的材料也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了专门规定。对秘密侦查权的规范,由原来的“政策化”转变为现在“法制化”,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需要,进一步提高了侦查机关的侦查效率,强化了侦查活动的规范性,能够更好地发挥其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同时,技术侦查措施法定化也是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可以限制技术手段在侦查中滥用,避免公民受到非法行为的侵害,改变刑事侦查依赖口供的状况,减少刑讯逼供,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说是侦查机关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的“最大胜利”。而且, 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秘密展示的方式让审判人员核实通过技侦手段所获取的证据。因此,这一证据类型的法定化对刑事侦查工作来说, 意义重大。
  但是,技侦措施的立法尚存不完善之处,很多地方还只是一种“宣言式”的规定,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例如,什么是“侦查犯罪的需要”?何谓“严格”的批准手续?由谁批准?延长技侦时间的次数到底有没有限制?卧底侦查、诱惑侦查(犯意诱发型、机会提供型)的合法性及其底线究竟如何?在可以适用的案件范围上,到底什么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相关内容仍须通过具体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否则,原本良好的技侦措施就很可能发展成为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罪魁祸首。(四)有权要求辩护人开示相关证据
  新刑诉法第40条规定: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将有效提升侦查机关的诉讼效率,将侦查机关的精力尽快从非刑事犯罪的案件中脱离出来,集中精力处理真正的大案、要案,节约诉讼资源。
  二、新刑诉法带给刑事侦查工作的挑战
  (一)应对来自辩护律师的挑战
  作为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维护者,辩护律师的介入必将对传统的刑事侦查活动构成相当程度的挑战。这些变化或挑战主要为:
  1.律师可直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不被监听
  新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个规定如能得到有效执行,将对侦查机关传统的侦查讯问模式造成非常大的冲击,将给审讯工作增加相当的难度。因为,犯罪嫌疑人与律师的会见和交流,将使其无助感得到较大减轻,使其有机会与律师探讨侦查人员的讯问动机和目的,清楚自己交待问题的利弊和法律后果等,甚至对自己的供述也会产生心理动摇。故侦查机关必须对此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2.辩护律师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权和控制权
  新刑诉法第159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同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新刑诉法将辩护律师的知情权和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放在了更加突出的地位,进一步加大了辩护律师参与程序和控制程序进程的权利,这也必将对侦查机关的相关诉讼活动形成有效制约。
  3.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原刑诉法规定,直到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才可以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由于新刑诉法在侦查阶段就赋予律师以辩护人地位,所以,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开始扩展到侦查阶段。尽管我们不能据此就认定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双轨侦查制”,并且我国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受到诸多限制,但这必将使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被充分地发掘出来,将对我国传统的刑事侦查模式构成挑战。
  (二)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
  过去,法庭对待排除非法取证的申请往往采取两种方式,要么拒绝,要么接受公诉方向法庭提交的由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法庭往往凭此说明来否定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问题。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了更加完整、合理的规定。不仅规定了言词证据绝对排除、实物证据相对排除的基本原则,而且还要求侦查机关对可能存在违法的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增加非法证据排除条款是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产物。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养,树立合法证据意识,树立审判中心主义的证据意识,遵循证据确实充分的新刑事诉讼法细化标准,对案件负责,对自身负责,坚决杜绝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冤假错案。
  (三)应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挑战
  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已经完全确立了“沉默权”制度,新刑诉法仍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被追诉人具有“如实回答”的义务。但是,这一规定如能得到认真执行,可极大地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对侦查机关来说,该规定的落实意味着侦查难度的加大,过去那种“由供到证”的侦查习惯将被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侦查人员要深刻理解该规定的内涵,及早树立这一执法理念,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意愿,严格依法办案。
  (四)应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挑战
  办案警察出庭作证的意义,除了能有效地当庭戳穿被告人和证人的狡辩、提高诉讼效率外 ,还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的刑事审判原则,有助于解决非法取证问题。法谚云:“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办案警察作为一类特殊的证人,其出庭作证与否直接影响刑事审判发现实体真实和维护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
  新刑诉法第57条规定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依通知或主动申请出庭说明情况。第187条也规定了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这些规定符合国际刑事诉讼法发展的趋势,有利提高诉讼效率、保护被告人人权、维护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良好声誉,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历史性突破,对我国侦查人员是一项全新的尝试。侦查人员一方面要转变观念,积极出庭作证;另一方面也要提高作证能力,准确、客观地阐释案件事实,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情,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注释:
  陈实,巍刑事诉讼法修订与公安机关面临的新任务.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年06月.
首页 | 公司简介 | 委托流程 | 私家调查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唐山华鑫商务调查公司 2011-2012
电 话 :l53-695O-8649 腾讯QQ:211513106 地 址 :唐山西外环马驹桥过街人行天桥北行200米 京ICP备13025988号-2
友情链接:北京私人侦探 北京要账公司 北京高端月嫂 唐山侦探公司 北京婚外情取证 北京私家侦探 Beijing private detectiv 廊坊私家侦探 唐山调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