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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申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摘要]:刑事申诉是保障申诉人诉讼权利的一项救济制度,但由于立法中规定不够明确具体,不利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因此,我国应完善刑事申诉期限、次数、级别管辖等规定,同时应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复查、书面答复和释法说理制度,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申诉 检察机关 申诉人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呈复杂化趋势,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加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申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造成司法实践中滥申诉、申诉难、申诉秩序混乱等问题严重,致使司法机关在处理申诉案件时面临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困境。笔者试从完善刑事申诉期限、次数、级别管辖等规定,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意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建立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复查、书面答复和释法说理制度,来探讨刑事申诉制度的完善。
  一、刑事申诉制度的概念
  刑事申诉是指刑事诉讼法领域的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予以重新处理的诉讼活动,是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再审启动的一种申请行为,但是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申诉程序是我国审判监督程序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也是司法机关发现冤狱的重要途径之一。
  二、刑事申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受理审查阶段存在问题
  1.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限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申诉时效作出规定。刑事申诉的无时间限制,虽然有利于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但也会给司法机关带来过多的工作压力,给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带来困难。由于案件事过境迁,复查中获得的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的准确性和证明力就会相对降低,物证绝大多数已被处理掉,或已失去了有效性,这些状况使得刑事案件结案后,时间越长,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难度越大。
  2.刑事申诉的审级和次数没有严格限制。《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条至第12条就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管辖范围作出了规定。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和《规定》,刑事申诉的审级和申诉次数并没有严格进行必要的限制。实践中刑事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寄送材料方式向任何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一次申诉被驳回后,申诉人仍可以继续提出申诉。这样,既形成了大量的积案,也增加了检察机关不必要的工作量,从而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也使人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和人们法院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法律严肃性产生怀疑。
  (二)立案复查阶段存在问题
  1.对刑事申诉案件的监督效果不够明显。首先,就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来说,在考虑处理结果时,往往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标准,如果没有改判的可能,一般不会提起抗诉。其次,立案复查后若需要提出抗诉的,要由控申部门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审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较强的程序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检察机关抗诉效率。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虽然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实行了分离,但依然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难免出现监督力度不够强的局面。
  2.刑事申诉案件在复查程序过程中多缺乏申诉人公开参与。在实践中公开审查方式过于单一,且没有把公开审查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刑事申诉的复查程序,直接关系到申诉人权益的保障。这种审查缺乏申诉人、原案件承办人的公开论证参与,容易引起申诉人对这种非公开程序的复查结果不满而缠诉缠访。
  3.申诉人抵触心理较强,释法说理较难。申诉案件中绝大多数维持原来的决定,只有极少数才予以纠正,案件改正率普遍较低。而申诉人却对申诉结果的期望值较高,把它作为达到本人要求的最后一线希望。当申诉被驳回时,申诉人情绪往往比较激动,息诉压力很大。
  三、完善刑事申诉制度的设想
  (一)受理审查工作的完善
  1.完善刑事申诉期限规定,提高刑事申诉的时效性。司法裁决应当是稳定的,时效限制是法律程序的基本要素。鉴于当前刑事申诉没有期限的问题,有必要在刑诉法中对刑事申诉时间等作适当的限制,避免无休止申诉、缠诉。这不仅有利于复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减少积案,增强司法者的责任感。同时,也有利于培养申诉人及时申诉理念,以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实施。
  2.刑事申诉次数、级别管辖相对固定,节约司法资源。针对《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中刑事申诉的审级和次数没有严格限制,建议对于向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申诉,由作出原处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经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 申诉人仍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过两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可以不再受理。
  (二)立案复查阶段的完善
  1.强化监督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受理的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发现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积极提出监督意见。在监督重点上,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冤错案件,特别是注意发现裁判不公背后隐藏的司法腐败;在监督方式上,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监督手段,力求多样化,注重实效,在坚持抗诉方式的同时,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的运用。
  2.完善刑事申诉公开复查制度。“司法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制止暴力和私欲”。为了增加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的透明度,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申诉的办案程序、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在复查过程中完善公开审查程序,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采取听证、公开论证等方式,充分听取申诉人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和主张,使申诉人切实感受到公开审查程序设立的目的。
  3.完善书面答复和释法说理制度。刑事申诉案件针对的是有明确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案件,申诉人提出申诉,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和根据。书面答复申诉人是审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最后一关,也是做好息诉工作的关键。在书面答复申诉人的同时,也应做好释法说理工作,结合案情帮助申诉人分析有关法律条文,引导申诉人自觉接受正确的处理决定,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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