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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再思考
摘 要 所谓的刑事立案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等相关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被视为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与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系,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该项制度的设计等环节过于简单和粗略,以至于导致了刑事立案监督在实践中收到的效果不尽人意,从而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因而对于当今刑事立案监督的再思考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 刑事立案 监督 再思考 作者简介:魏芬,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141-02 众所周知,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不仅仅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具体要求,也是我国进行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2010年7月份,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共计14项条款,其对于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家督存在的广为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化的阐述,然而目前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实践来看,其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有待改正和提高,因而本文致力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视角对其进行研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给与一定的指导意见,旨在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力度,不断依法治国的有效开展。 一、刑事立案监督在实践运行中的主要缺陷 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很多的局限性,其主要的表现为以下的几点: (一)刑事立案监督案源线索有限 在基层的刑事立案监督中,案源线索的有限性是制约立案监督工作发展的最大难题。及时、充足的案源线索是刑事立案监督的首要前提和条件。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案源线索的主要来源是:第一,受害者及其代理人或是亲属的办案资料或是群众的举报等;第二,来源于审查逮捕案件;第三,提前进行的介入侦查;第四,相关部门获得的案件材料;第五,来源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第六,专门进行的监督工作;第七,上级或是相关部门移交的案件材料;第八,来源于新闻媒体等的报道。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案源线索是十分有限的,且来源渠道较为狭窄,主要是靠检察机关在实际的案件办理中自行获得相关的线索,由于其存在较大的局限性成为制约刑事立案监督的最大瓶颈。 (二)立案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权威性 通过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我们不难发现,法律在赋予检察立案监督权利的同时没有对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保障作出明确的指示和规定,这个就是导致了刑事立案监督的纠错机制不健全,存在很大的缺陷,且权威性缺失。造成纠错机制得不到有效实施的原因只要是,第一提出纠错的方式存在很大的软弱性,没有强制力推进其执行,因而在实际中常常会遭到侦查机关的拒绝,达不到有效地纠错;第二主要是对与人民检察院而言,检察机关的部分工作其鞭长莫及,不能进行时时有效地控制;第三,在刑事立案监督的实际中,检察机关的审查诉讼活动知识对于侦查机关移交的起诉后的案件进行监督,对于在移交之前的和尚未经过起诉的案件不能进行有效地监督。以上的三个原因是造成纠错得不到有效开展的关键之所造。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监督的手段单一、监督效力有限等问题层出不穷,此外,没有明确的具体措施对公安机关不说明立案缘由或是不立案的进行救济。 (三)刑事立案监督说理制度不健全 从司法的角度来看,释法理论是从事法律相关专业人员职业素质的内在要求。职业素质不仅与个人的学历和经验相关,更与其职业能力、习惯和责任息息相关,这就说明检察人员的职业素养是十分重要的,应该对其定期进行专业素质的考核。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刑事案件监督说理体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没有充分的重视检察文书中说理的作用,或是存在虽然进行了说理但是不充分或是没有针对性,只是进行简略的交代,说理不准确或是逻辑性差。在实践中的表现就是检察报告中对于疑难案件的审查存在为了说理而说理的现象,说理的内容不能与案件进行实际的、密切的联系。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约了案件检察工作的效率,不利于提升检察工作的实效性和公信力。 二、对于加强与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建议 (一)拓宽刑事立案监督案源线索的渠道 毋庸置疑,发现案源线索是做好立案监督的关键之所在。值得注意的就是案件事实证据是线索的直接来源,因而这就要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实践中认真研读案件事实和证据,以发现立案监督的线索。与此同时,立案监督人员还要做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可以采用奖励制度等形式拓宽案源来源渠道;同时还可以采用建立人民监督员与律师和法律服务所等案件联络队伍制度,以不断加强与人大、纪委和信访机构的联系,适时获得有效线索;积极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加大宣传科普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的刑事案件监督知识,发动广大群众的力量寻找案源线索。 (二)明确刑事立案纠错机制 现行的刑事立案监督纠错机制具有严重的软弱性,且纠正违法的意见没有强制性,因而应该在实际的检察诉讼中作出明确的规定。毋庸置疑的是,有权利就有监督,监督功能一定要作为独立的权力规范并保障,只有这种认识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时才能得到有效的运用。因而,为了保证司法实践的有效进行,应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在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而公安机关却不立案或者是在立案之后出现不积极进行侦查现象时,检察机关可以经过省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批准直接取代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与此同时,对于在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撤案而公安机关不予以撤案时,检察机关有权利直接作出撤案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只有这样才能增加监督的刚性,推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健全立案监督说理制度 从目前刑事案件监督的实践来看,全方位地推进法律监督说理制度的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必须对案件中的说理环节和说理的质量进行严格的规范,以达到依法办案和释法明理的目标。立案监督说理制度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执法的公信力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案件说理环节进行及时的纠正,明确理由。三、 刑事案件立案监督新思路 (一)刑事立案监督数量、质量和效果相统一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秉承:数量、质量和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将立案的数量、质量和效果作为立案监督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在立案数量上升的同时注意到立案监督的质量问题,以保证司法效率。 (二)建立合理的量化考核机制 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是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有效保证。将立案监督计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度中,采用量化考核的办法进行立案监督工作将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立案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三)建立“四项制度”和“五个延伸”的新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这里所谓的四项制度具体是指备案审查制度、巡逻制度、派驻检察官制度和跟踪监督制度。五个延伸则主要是指将立案监督的视角扩大到相关部门的控申举报部门、公安派出所、110指挥中心、本机关的相关本门及相关的侦查部门。“四项制度”和“五个延伸”的新型工作制度可以保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多工作渠道及有效地监督。 1.备案审查制度对于备案审查来说,相关的部门应该确定一个具体的时间,将其作为是每月进行该项工作的硬性指标,同时做出规定, 在该日之前相关的侦查机关必须将行使立案权的全部单位, (包括刑侦、经侦、治安、派出所、缉毒等所有的办案部门)将其立案的刑事案件的数量、相关涉嫌的罪名等具体的信息抄报给检察机关的监督部门,这样就可以保证监督部门对刑事立案的所有案件的了解,掌握办案的进度。 2.巡逻制度。对于巡逻制度的建立,检察机关的所有相关部门应该进行不定期和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派遣工作人员深入到办案的具体部门进行具体的案件了解,认真查阅其立案办案的具体环节和收案记录详情,保证对其的有效监督。 3.派驻检察官的制度为了有效的对刑事立案监督,派驻的检察官应该是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检察干警。派驻检察官应该参与被监督部门的重大案件的讨论,并保证出席重大案件的现场工作,同步了解该部门的办案进度,通过全过程的刑事案立案办理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并在监督的过程中,对于不合理和不合法的环节及时的给予指正和记录,保证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跟踪监督制度。跟踪监督制度对于监督部门发现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对案件进行及时的跟踪监督具有深刻的意义,该项制度的而建立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现刑事案件立而不侦、久拖不办现象的出现,全程跟踪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地保证对刑事立案的监督。该项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归案的动态跟踪。对于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工作而言,不能仅仅只依靠侦查机关的相关书面材料和文件,而应该是抓住是犯罪嫌疑人尽早归案这一关键。这就要求将对公安机关抓捕案犯作为对案件全程监督的关键一环。要保证立案监督案件取得较好的办理效果必须对其进行强有力的侦查取证工作。只有这样双管齐下才能保证对刑事案件监督的有效性。 对于“五个延伸”,其主要的内容涉及到:第一,众所周知,控申举报部门被视为是社会的窗口,其应该作为刑事立案监督所触及的核心。因为群众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通过控申举报中心进行相关的咨询和举报。因而对已刑事立案的监督工作应该紧紧抓住这一特点,发挥其作用。结合控申部门的群众接待日这一契机进行宣传,普及群众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进一步了解,用典型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进行说明和阐述,采取多样形式进行相关知识的普及,不断加深群众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信任,不断扩大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影响,进一步推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发展;第二,对于基层的派出所进行深入的立案监督,从派出所的立案案件中筛选出有效的线索进行监督,保证刑事立案监督的有效开展;第三,仔细查阅110指挥中心的接警记录,从中找出刑事立案监督的线索,从而有效地开展刑事立案的监督;第四,将刑事案件立案监督的范围延伸至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推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规范化,与行政执法部门交换意见,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发现应该及时移交的线索进行移交并同时向检察机关备案,而对于没有及时进行立案的则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立案工作;最后就是将监督的范围推广至有侦查权力的所有相关部门。 众所周知,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然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立案监督工作还存在很多的弊端,在实际的工作中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在现实的操作环节面临着案源线索来源渠道狭窄、监督力度不够、监督范围小的困难。因而加强刑事立法监督对及时有效的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必须不断地完善刑事立案监督机制,保证刑事案件的办事效率,为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面对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检查机关不应该盲目蛮干或是知难而退,而是应该结合新的形势,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地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不断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推进立法,严格的执法,只有这样才能推进刑事立案监督的监督实效。 参考文献: [1]张建良.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完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3). [2]徐汉明.论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置之合理性.人民检察.2004(4). [3]周洪波,单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4(4). [4]俞静尧;刑事立案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与制度完善.人民检察.2005(7). [5]彭志刚,王贞会,许晓娟.刑事立案监督中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 [6]黄永维.关于立案监督的几点思考——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发布之际.河南社会科学. 2010(6). [7]宋超.完善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几点思考——以侦查监督权力与权利的强化为视角.河南社会科学.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