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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土地权益纠纷导致刑事案件多发的调查分析
摘 要 当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因土地权益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在农村各类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给当前农村社会维稳形势造成很大压力。本文立足基层检察机关司法实务,结合近三年来乐陵市因土地纠纷导致的刑事犯罪发案情况,调查分析土地纠纷产生的根源,查究一般的土地纠纷转化为伤害类刑事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并提出强化农村普法宣传、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健全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的对策建议,有效解决因土地矛盾导致民转刑案件的根源性问题。
关键词 土地纠纷 民转刑犯罪 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尹国岭,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炳新,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15-02 近年来,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新一轮农村土地变革浪潮来临,在合村并居、土地流转过程中,因土地权益纠纷引发的伤害类刑事案件呈多发态势。笔者通过对乐陵市检察院近三年来批捕的与土地相关的农村伤害类刑事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总结农村土地纠纷类刑事伤害案件发案的规律特点,查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供大家参考。 据统计,2011年-2013年间,乐陵市检察院共办理各类农村伤害类刑事案件33件42人,其中因土地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12件13人,占农村伤害类案件发案总数的36.4%。其中,2011年因土地纠纷导致的伤害案件3件3人,2012年2件2人,2013年7件8人。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土地矛盾纠纷是导致农村伤害案件多发的重要因素,该类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应该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一、 土地纠纷类故意伤害案件特点 1.案件双方当事人多为邻里关系。2011年以来因土地引发的12起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都是左邻右舍,或是地邻,其中7起因宅基归属或边界引发矛盾纠纷,另外5起案件为承包地权益纠纷,平时相互猜忌,争吵不断,日积月累,形成积怨,这些矛盾隔阂呈现世代相传,代代转接的特征,化解难度较大。 2.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普遍较低。13名犯罪嫌疑人中,只有1人是高中学历,仅占总数的7.7%;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为12人,占总人数的92.3%,其中文盲及半文盲4人,占总数的三分之一。涉案犯罪嫌疑人文化素质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纠纷。 3.案件多由琐碎小事引起。据调查,上述12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中,起因大都是地邻之间踩踏、灌溉,邻居间采光、排水等磕磕碰碰的琐碎小事引发,但因处理不及时,处置措施不得当,小摩擦最终引发恶性伤害案件。如崔玉成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崔玉成因邻居李某的房檐流水问题发生纠纷,争执中将对方捅伤致死。 4.社会危害性较大。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多为初犯,据查,13名犯罪嫌疑人中只有4人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过,仅占总数的3.5%。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受传统的崇尚暴力解决问题的旧思维控制,一些村民在矛盾纠纷发生后,往往不计后果,轻者争吵,重者双方相互纠集亲友大打出手,有的甚至导致群体性案件或演化为命案,引发刑事案件导致重大人员伤亡。12起案件中,导致受害方轻伤10人、重伤3人,其中1人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给双方家庭从经济上到精神上造成了双重伤害,同时也破坏了和谐安定的农村社会政治秩序。 二、土地纠纷类伤害案件多发的原因 1.产权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悬而未决,是土地纠纷发生的关键因素。目前,个别农村行政管理单位未能完全彻底地落实国家土地政策法规,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土地权属并颁发国家认可的有效登记证件,有的在测量时登记有误,对宅基地确权不准确;一些乡镇部门和村级干部对抢占落荒地、私自在可耕地上搭建房屋、非法侵占宅基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加以制止,致使土地权属不明、四至不清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埋下了矛盾冲突的隐患。 2.社会经济发展、土地收益大幅提升,是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本原因。近年来,我国对农业和农民问题认知度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水平,对农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也史无前例。随着农产品价格的一路飙升,尤其在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两减免、三补贴”政策出台后,土地收益对曾经放弃土地外出务工的农民产生了巨大诱惑,一些人重又开始回到家乡承包土地,原先许多被废弃的耕地开始被争相耕种,承包户也开始收回原先转给他人代耕的土地。农民对土地渴求成了矛盾纠纷发生的现实诱因,土地收益增加则成为土地纠纷案件增多的根源所在。2013年,犯罪嫌疑人王连贵在多年外出务工后回村,为争回被村集体收回并转包的耕地,多次找村班子理论。因对村里出台的关于被废弃土地重新分配政策不满,最终,王连贵在与村支书发生口角时,为发泄怨气,举刀将村支书妻子砍伤。 3.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法制观念淡薄并崇尚暴力解决问题,是伤害案件高发的关键原因。近年来,尽管各级部门高度重视加强了农村普法力度,但农村普法教育大都流于形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许多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平时只关注自己的土地收益,不注意学习土地法规,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纠纷时,往往采取暴力手段争一尺之地,结果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2011年,孙占峰因种地问题与自己的哥哥发生争执,最后竟用棍子对方残忍杀死,他本人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批准逮捕。 4.基层防范网络不健全,调解机制缺失,是土地纠纷转为刑事伤害案件的重要因素。当前随着城建化步伐的加快,因房屋拆迁安置、土地流转导致的新的矛盾和不安定因素不断出现,相应的配套制度和相关政策不完善,农村治安防范网络不健全,基层调解组织不完善,缺乏规范、统一、协调的纠纷调解机制,调解人员工作能力水平不足、责任心不强,严重影响了土地纠纷调解的实际效果。现实中,面对频发的土地矛盾纠纷,乡镇政府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能够从政府层面和法律角度依法妥善处置,农村干部对这些棘手问题存在不愿管、不敢管倾向,致使一些土地纠纷发生后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当事人双方积怨加深,矛盾愈加激化,最终导致伤害案件的发生。三、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的对策 (一)严格落实国家土地政策,从根源上减少农民土地矛盾纠纷问题 一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政策法规,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彻底的土地测量普查活动,进一步理清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权属关系,明确国家或集体所有与村民承包权或使用权的关系,切实保护农民应该依法享有的土地权益,有效避免因权属不明、四至不清而埋下矛盾隐患,彻底消除农民因土地纠纷导致犯罪的根源问题。二是各级政府部门应积极组织专人、专门机构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摸清问题规律,及时采取工作对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一种适应社会发展的新型的、稳定完善的农村土地关系。 (二)加强对农民的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土地政策法规 一是乡镇部门应开展以预防为主的土地法制宣传工作,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加强对农村广大群众的“普法教育”,提高农民正确的土地法制观念,让他们了解国家在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法律政策规定,在遇到土地纠纷时,知道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土地纠纷引发的刑事犯罪的同时,探索在案发地开展公开诉判活动,通过以案析理形式展现给群众,对涉及土地的民行案件具备抗诉条件的及时提请抗诉;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调研,深入了解农民的思想动态,了解他们在土地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急需解决的矛盾问题,对存在的各种纠纷给予合理的司法调解,对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人及时进行帮扶,促使他们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放弃犯罪念头,防止突发性、恶性犯罪的发生。 (三)健全基层调解组织,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 各级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从人员和经费方面加大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支持力度。加强村委会对土地的管理,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本着从快处理的原则,防止矛盾纠纷积压。在调解土地矛盾纠纷方面,要按照当事人自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政法机关要协调一致,加大对侵犯农民土地使用权案件的处理力度,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纠纷的上访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及时调解纠纷,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当地、消化在基层,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司法调解中心、村委民调委员会和乡镇派出所等基层机构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发现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处,使矛盾纠纷在“升级”前得到及时化解;加强基层民调员和村两委成员的政治、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妥善、公正地调处纠纷,对那些不负责任、素质不高的人员,及时、坚决进行调整、更换,通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将大量的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民转刑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进当事人互相谅解,平等协商,从而自愿达成协议,降低“民转刑”案件发生的机率,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