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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运用
摘 要 通过分析薄熙来受贿案件中直接和间接证据的运用,对我国间接证据的运用现状进行反思和探究,进而提出了强化间接证据证明作用的一些建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各有利弊,因此需要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结合,由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进行印证和补正。期望这些建议对发挥间接证据的作用能有一些功效,保护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 间接证据 印证证明模式 证明标准 一、 间接证据的概述与运用规则 (一)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明 故意犯罪必须具备意识前提,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就“明知”的证明,不同于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证明,它属于案件中的“内含事实”,而非“外显事实”,行为人往往否认其具有犯罪意识,因此,对“明知”的证明,是证据法上的一项难题。对明知的证明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为直接证明,主要是通过被告口供以及知情人的证言,以被告承认知情,以及证人证实被告知情等,来证明被告确实知情。二为间接证明。通常是被告不承认知情,但从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分析,被告应当知情。直接证明方式显得清楚明确,确实性很高,是一种理想的证明方式。然而,被告人出于自利意识,常常否认知情,而禁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和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又为获取此类直接证据设置了法律界限与障碍,因此,相当一部分案件难以采用直接证明方式。知情证明往往不得不诉诸另一种方式,即“间接证明”。 (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 间接证明是通过间接证据进行推理获得事实的结论。在操作上,须依据一定的基础事实,包括涉嫌犯罪事实所发生的背景、嫌疑人与相关涉案人员的关系、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等客观实际情况,再以经验法则进行合理的推断。通说认为,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规则: 1、确保间接证据的一致性。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则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在证据之间有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定案。 2、确保间接证据的客观性,这是正确运用推理最基本的前提,只有前提真实,结论才可能真实。 3、确保间接证据体系的完整性。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链条不允许有任何脱漏的环节。 4、确保通过间接证据证明体系所得的结论的排他性。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形成证明体系必须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从而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 二、间接证据在薄熙来案件中的运用评析 在薄熙来案件中,控方是以被告曾经做出的供述以及其他知情人证言来证明的。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证明方式的确实性、清晰性较高,避免了运用间接证明方法可能引起的质疑。然而,在本案中,有两个重要因素影响了直接证明方式的有效性:一是被告翻供,并辩称过去的有罪供述在纪检程序中受到压力或诱惑违心承认的,并且被告在纪检程序中所作的供述其证据资格尚有异议。二是被告对指控事实和指控证据进行了较为有力的反驳与质证。比如,指称关键证人因利害关系而作假证(如薄谷开来、王正刚),有的关键证人本系骗子,品质恶劣说假话(如唐肖林),某些指控证据内含不确定因素,不能证明关键事实(如徐明对薄看幻灯片的证言)等等。意在摧垮控方指控证据体系的基础,至少能够使人产生对这些证据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由于上述因素的干扰,控方只提供大量证人证言和零零散散的间接证据,我们很容易对薄熙来是否知情产生怀疑。因此,我认为, 控方应当借助间接证明方式,结合案件事实发生的背景、涉案人员相互关系等实际情况以经验法则进行合理推断。以薄案中收受323万美元贿赂购买别墅的事实为例。控方可作如下间接证明:其一,薄谷开来收受徐明323万美元并购买了法国别墅,对此别墅,由于薄谷开来制作了装修别墅的幻灯片,而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薄熙来观看了幻灯片。而幻灯片演示的别墅位置、环境以及别墅本书的情况,应当说,足以使薄熙来对该项财产涉及巨额价值有基本的估计。其二,如果薄家仅此一项巨额海外不动产,对这种巨额财产的由来,以经验判断,在较长时期的共同生活中薄应当过问,而且由于其与薄谷开来系夫妻关系且当时并无感情隔阂,薄谷开来也应当告诉其实情。其三,且因资金来源为徐明,而徐与实德集团愿意拿出数百万美元,不可能是因为与薄谷开来的个人关系,至少主要是因为薄熙来已经以及今后还将在事业上支持与帮助他。而如薄谷开来不告诉薄资金来源,薄就会缺乏“对价意识”,也就意味着“知恩不报”,这并不符合薄熙来夫妇的为人之道,而且也难以维系双方的继续交往。其四,再从资金提供者即徐明方面分析,徐明对薄家提供巨额资助,也应当是怀有薄熙来知情的合理预期。如果双方交往中显出薄熙来对徐明的资助不知情,徐的资助就成无效投资,这不是一个精明商人的作为。因此,根据客观实际情况作经验判断,薄熙来应当知道此笔资金来源于徐明。然后再结合控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综合判定薄熙来对别墅资金由徐明提供知情。以经验法则进行间接证明,支持有关该指控事实的直接证据。 三、我国间接证据运用的现状 首先,忽视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薄熙来案件的几个直接证据都存在疑点,案件事实处于真假不明的状态,而法官并未对间接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未将几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其裁判结果自然会让人心生怀疑。 其次,未充分发挥间接证据独立定案作用,薄案证据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如何对间接证据进行论证上文已经说明,不再赘述。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受我国印证证明模式的影响。第二,我国过于苛严的证明标准。第三,我国对于口供的过于偏倚。 四、改善我国间接证据运用的现状的建议 (一)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的印证和补正作用 司法实践中,以未形成链条的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进行印证的情况比较多见,有的间接证据是对直接证据的全部内容予以印证,有的则是对部分内容予以印证,这时应由法官凭经验和逻辑推理得知,一般认为犯罪事实构成要件为核心证明部分,若此部分得以证明,则直接证据已经印证,若此部分未被证明,则案件的主要事实不能予以认定。(二)重视独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的作用 在没有口供这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充分收集间接证据,运用经验及逻辑判断对间接证据予以分析判断, 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达到对案件正确认定的目的。笔者认为应通过以 下几个方面的改进达到此目的。 1、制定一系列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相配套的制度 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将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判断的重点,而不注重对单 个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同时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在证据相互印证时,才能定案。 这造成了法官在办案时易以不真实的相互印证为基础而得出错误的结论。我们可以制定与此模式相配套的制度,减弱印证证明模式的弱点,如建立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制度、建立被告人人权保障机制、在一定条件下使用自由心证等。到时机成熟,我们应实现印证证明模式向自由心证证明模式的转型。 2、调整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实践中不具有可行性。这种“客观性”的证明标准不仅不能达到,而且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降低,同时还不利于被告人权益的保护。我们应该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合理怀疑是一种理性的怀疑,而非妄自猜测虚无缥缈的遐想,同时它并非要求排除一切怀疑,它具有可操作性。 3、改变对口供过分依赖的情况 过分依赖口供容易滋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沉默权制度。建立沉默权制度能够免除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达到有效减少刑讯逼供的目的。第二,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并赋予其讯问时的在场权。第三,建立健全法官的遴选机制,注重培养法官逻辑推理能力,使之能够熟练对间接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逐步消除对口供的过于依赖。 间接证据具有证明范围的广泛性、证明作用的客观性、证明关系的间接性、 证明过程的依赖性、证明方式的依赖性等特点。直接证据虽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 关系比间接证据较为密切,但直接证据却由于其自身的弱点如数量少且难收集、 可靠性差且不稳定、证明对象的不全面性等,使其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功能受到限制,因此需要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结合,由间接证据对直接证据进 行印证和补正。但令人遗憾的是,薄熙来案件中公诉方不仅在证据调查阶段未能充分利用事实推断方法及经验法则支持其主要证据,论证指控事实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而且在辩论阶段也仍然沿用直接证明的方式,未能有针对性地,同样以经验法则与情理推断有力反驳被告提出的一系列辩护性情理推断。可以说,控方虽然通过能够对相互印证的证据举证,完成了对被告知情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在上述特定情况下以间接证明来支撑直接证据不充分,在完成“说服责任”方面则有所欠缺。 参考文献: [1]唐永禅.论运用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定罪的规则[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7). [2]柳鹏.浅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J].法制与社会,2010(12中). [3]靳琳.间接证据及其证明作用探讨[J].法学研究,2001(5). [4]龙宗智.印证与自由心证[J].法学研究,2004(2). [5]姜淑华.论我国口供制度的现状及完善[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10(5). [6]龙宗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J].法学研究,18(6). [7]孙长永.沉默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