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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生成机理浅析

 风险决策是指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判断可能失误,需要承担一定风险的决策。\[1\]心理学将风险决策过程主要分为对决策任务形成内部表征、对各种决策方案可以产生的结果进行评价、对可能影响决策结果的事件作出预测、对各种备择方案作出风险选择四个阶段。\[2\]侦查根据有限的痕迹和遗留物重建犯罪行为,在趋向唯一性真相的过程中,存在多种逻辑假设和查证方案等待选择和校验,时刻都涉及预测与评估、判断与选择、反馈与修正等风险决策子环节。风险决策中的侦查人员必须严肃对待错案风险①,原因不仅在于它的生成及“事件化”对公民、社会、国家而言都预示着难以承受的灾难,更在于这种风险具有不易发现的低概率性,且具有与侦查科技、司法制度、社会文化密切相关的难控制性。在风险决策的整个过程中,侦查能否克服错案风险并达到预期目标,是衡量决策科学与否及侦查能力强弱的重要一维。
  鉴于侦查中“风险决策是常态”\[3\]88,有学者将之用于侦查中的博弈问题研究\[4\],有学者将之用于规避法律风险问题的研究\[5\]。笔者试图从宏观层面探讨错案风险与风险决策的关系,以揭示侦查中错案风险的演化及生成特点,亦即错案的生成机理。
  一、侦查风险决策中的主观概率与刑事错案
  风险决策是在多种不定因素作用下,对两个以上的行动方案进行选择。它可分为两类:若多种不确定因素的统计特性(主要指概率分布)是可知的,称为概率型决策;若多种不确定因素的统计特性不知道,则称为不定型决策。\[6\]这其中,概率分布可分为先验概率分布和后验概率分布,前者系根据以往积累的资料和经验估计而确定,但无法反映事物当前的状态,后者是为使决策符合现状,立足当前信息对先验概率状态进行的修正。\[7\]在犯罪信息有所暴露但不充足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会首选概率决策圈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在信息的累积中调整对概率的认识,逐步降低决策风险。\[3\]87概率决策从决策者角度讲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经验知识性。即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某种事件的发生频度,来推演类似情境下这种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如免疫学根据1000例职业暴露者只有3例感染艾滋病毒的统计报告,认定某一职业暴露事件中事主感染艾滋病毒的风险是3/1000;又如侦查人员根据室内现场保险柜被撬、贵重财物不翼而飞、物品有被翻过的痕迹等特点,推测作案人具有侵财动机的概率远高于其他动机。二是情境判断性。即在随机实验中,根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如已知嫌疑人离开现场只有步行、骑自行车、骑电动车、骑摩托车、开汽车这五种方式,在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可直接认定这五种情况出现的概率各是20%。实践中,将经验判断和特定事件的概率推理有机结合,侦查人员通常形成一套相对实用、高效的模糊判断机制。如某嫌疑人逃跑的目的地可能是A、B、C等N个地方,每种情形的自然发生概率分别为1/N,但此人曾上网大量浏览A地的地理、人文信息,侦查人员依据经验并结合情境,敏锐地断定嫌疑人最有可能去A地。三是动态性。即随着信息获取量的增加,已知的概率分布状态会发生变化,继而引发概率决策随之变化。侦查人员对案情的认识程度通常与时间成正比例关系,而随着认识的深入,某些最初认为的高概率事件可能会沦为低概率事件,某些起初假定不可能的事件也可能就是案件事实。这种后验概率分布对先验概率分布的不断修正要求侦查人员依情势对决策作出动态调整。
 概率决策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是较科学的决策方式,然而,有时候看似符合统计、经验规律的概率决策却隐藏着巨大的风险。试举一例。某年12月6日武汉市某区职工宿舍内发生一起命案,死者杜某(女,32岁,下岗工人)生前与其女儿共同生活,丈夫在深圳打工。现场勘查和访问得知:1.作案人只能从门进入现场,门窗完好;2.杜某怀孕的病例平时一直放在抽屉里,但却出现在床上;3.杜某遇害前与其女儿同睡,但女孩案发后下落不明;4.杜某系有夫之妇,但经常和多人发生性行为;5.经DNA鉴定得知,杜某女儿与杜某丈夫没有血缘关系。侦查人员根据职业经验和现场特征进行概率估计,将放在床上的怀孕病例—杜某生活作风不好—亲子鉴定结果—门窗完好—女孩失踪串联起来,认为是熟人作案且目标针对女孩。但破案后证实,作案人(男,34岁,外来打工人员)只是一个有前科劣迹的陌生人,其在偷杜某晾晒的衣服时被杜某抓住,即兴犯意将杜某扼死并奸尸,随后将杜某女儿夹在腋下,待之窒息后抛尸至离现场不远的垃圾桶里。 \[8\]有学者指出,概率决策有以下两个陷阱:一是人们往往有夸大小样本代表性的倾向,或者以总体特征来推断小样本特征;二是人们常常忽略随机事件中的独立性,错误地把他们关联起来。\[9\]结合本案,侦查人员把病历本从抽屉移至床上这一随机事件想当然地和案情联系在一起至于为何把病历从抽屉拿到床上,破案后侦查人员也找不出合理的解释。,并根据杜某生活作风不好臆断其死于感情、作风问题,导致侦查决策与行动南辕北辙。通过本案可知,符合常理的概率决策有时并不能把握引发错案的机会性因素,错案仍会在精密的逻辑推理中如幽灵般浮现。
  二、侦查风险决策中的偏见效应与刑事错案
  偏见是一种态度,是感情、看法和行为倾向的组合,是一种先入为主的看法。\[10\]认知心理学认为,由于个体认知上的差异,不同的决策者会对同一决策任务形成完全不同的认知模型。每个决策者都是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或偏好对风险决策任务进行分析、判断和归因排列,从而形成决策者之间完全不同的内部表征。\[11\]不难想象,侦查人员认知偏见可对犯罪信息的取舍和查证路径的选择造成重要影响。从既有错案研究成果看,侦查人员在有罪推定观念支配下的“先入为主”是公认的错案首因,其机理在于,侦查人员往往会以最初的信息为参照来调整对案情的估计,并在追诉意识的推动下更倾向于收集证明嫌疑目标有罪的证据,这样就早早形成一种“某人是罪犯”的确证偏见,而“一旦人们确信一个被指控的人犯了罪、一个令人讨厌的陌生人的确会表现出那样的行为,其解释即使遇到了相反的证据也仍会保持不变”\[12\]。
  偏见对侦查风险决策的负向影响不脱此径。如1998年的杜培武案。专案组当时传讯杜培武,并围绕其进行一系列鉴定、测试和检验,发现所有的证据和线索似乎都指明杜培武有重大犯罪嫌疑。但杜培武拒不认罪,办案人员此时孤注一掷,实施刑讯逼供迫使杜培武认罪。\[13\]2该案中,从现场勘查发现“二王”共同遇害→认为是男女关系引发的命案(高概率事件)→将杜培武列入嫌疑对象→采用多种鉴定技术评估嫌疑→选定指向杜培武的侦查方案→突破口供检验方案等,侦查风险决策中推理假设丝丝入扣,真相揭示步步为营,决策程序严密规范。但问题在于,侦查人员在有罪推定观念作用下形成了思维定势,以至于忽视了对无罪证据、线索的收集,导致决策过程中对信息的选择性加工及可修正决策的反馈机能失灵。尤其当“群体极化”“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是指群体决策往往比个体决策更倾向于冒险和保守,向一个极端倾斜,从而背离最佳决策的现象。侦查通常是由多个侦查人员协同参与的集体活动,其中群体决策可集众人之智,最大限度地提高侦查破案能力,但与此同时,也易使侦查人员作出比实际情况更极端的错误决定,让偏差的决策导致灾难性的后果。现象附随偏见效应时,决策失误更是导致案件一错到底却让人浑然不觉。
  对象或事件在头脑中的表征常常被标上不同性质的情感标志,这些情感标志会影响人们关于对象或事件的判断。\[14\]事实上,不仅是具有消极感情色彩的“坏人定势”,“好人定势”也会干扰侦查人员的理性判断。前者以艾小东涉嫌强奸杀人错案最为典型,据称某铝厂工人艾小东因偷看女人上厕所的“下流”行为被拘留,并在拘留时“自认”这一行为,警方于是把他同一年多以前在当地发生的凶杀案联系在一起,艾小东经历了四天三夜的“车轮战”终于供述了在“市一中女厕所奸杀他人”的虚假情节。\[15\]后者如在侦办阳泉市变态杀手杨树明系列杀人案过程中,全市摸排16.2万人,调查走访5万多人,却因杨外貌老实本分、敦厚,恋爱顺利、家庭健全,具有常态生活并表现人格正常,不符合变态特点,让其逍遥法外14年。\[16\]由上分析,偏见的危害不仅在于其是一种机械主义态度,更在于其干扰侦查人员对信息的取舍与加工,因而无论“好人定势”抑或“坏人定势”,都易造成偏见心理与失真信息的恶性互动,致使侦查与真相渐行渐远。
  三、侦查风险决策中的信息错误与刑事错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的决策必然会给决策者带来某种程度的风险,信息是减少风险的有力手段。\[17\]侦查中掌握的信息越多,风险决策的可靠性及客观性就越大,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收集和解读犯罪所遗留下来的信息有时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物质成本,诸如委托刑事技术人员对现场遗留毛发进行DNA鉴定、寻找可能存储现场信息的目击证人并合理地引导回忆、通过公安数据库检索犯罪嫌疑人信息等,都会占用可资破案的大量资源。并且依据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说,决策个体并不考虑所有可能的选项,计算所有可能的结果,而是仅考虑几个有限的选项,一旦感到满意便停止搜索。\[18\]前述意味着,其一,具体个案的风险决策在决策前所获得的信息量或多或少,质量或低或高,具有同资源投入、办案经验、侦查情势相关的随机性。其二,风险决策下的信息是不完全信息,不同信息的来源可靠性与内容确定性不同,信息在收集和传递过程中可能误传、误翻、误听,并不必然为决策提供最优支撑。\[19\]决策需要信息,但显然错误的信息指引下的风险决策比不完整的信息条件下的风险决策更意味着风险,就此而论,侦查风险决策成功的最基本前提便是决策所依据材料和数据的不谬性。2001年9月20日凌晨,东兰县县农机厂职工宿舍区发生一起血案,被害人吴宗谋身中28处刀伤,躺在自家厨房的血泊中,并于次日下午2点30分在医院死亡。警方认定当晚与吴宗谋一起喝酒到深夜并在其家中留宿的王子发有重大犯罪嫌疑,所依据的关键证据有认定王子发为自伤的《伤情鉴定书》、吴宗谋两位亲属转述吴宗谋临终陈述的证言、与王子发一同羁押被判死缓的蓝福高转述王子发自述作案动机的证言等。本案中王子发未作有罪供述。颇具戏剧性的是,这些“证据”在2007年真凶覃汉宝出现后都全部“自我否定”。新的伤情鉴定意见是“王子发自己难以形成其体表所有的刺创”,两位被害人亲属称只是听吴宗谋说“我和王子高的弟弟一起喝酒,被人砍”,而非“被王子高的弟砍”,证人蓝福高也称先前是自己立功心切“推理出来的证据”。\[20\]这些错误的证据和线索将侦查决策引向一个危险的歧途,最终导致王子发被无辜羁押9年。关于传闻证据,国外有学者总结指出具有五大危险,即叙述性危险、歧义性危险、诚实性危险、感知危险与记忆危险\[21\];关于鉴定技术,有学者指出无论是技术本身还是技术的社会建构,都存在不确定性\[22\]。尽管两个独立事项同时出错并指向同一虚假事实的概率相当低,但概率低不必然代表不发生。王子发错案表明,侦查人员即使在犯罪重建过程中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慎的判断和取舍,也可能得到一个错误的“事实拼图”。这告诫我们,侦查取证过程中信息量再微弱也要得到真实性保障,案件侦破走向反面完全可溯因至侦查主体偏见之外的客观性因素。
 四、侦查风险决策中的反馈失灵与刑事错案
  信息反馈(Feedback)又称回馈,是控制论的基本概念,意指被控对象输出信息,然后以某种方式回送到输入端,然后再去控制对象和影响输出的过程。正是由于信息反馈,侦查主体得以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得以对犯罪信息不断地加工和处理,逐步形成正确的认识,达到主客观的统一。\[23\]具体到风险决策系统中,反馈是控制决策并确保决策有效性不可或缺的机制。侦查风险决策中的反馈可分为决策作出前的信息反馈与决策作出后的信息反馈,前者有助于备选方案的周延和方案论证的理性;后者则有助于维系决策与目标的动态同一。实践中,正是两种反馈的彼此交织、各司其职、相辅相成,保证了侦查对外界信息的不断接收及对外界环境的不断适应。科学是决策的首要原则,侦查决策的科学性集中体现在决策的信息准确、决策的目标明确、决策的方法科学。\[24\]随着个案侦查活动的展开,社会中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大量涌现、鱼目混珠,必须予以甄别和判断。而此时侦查中反馈机制的健全性、决策者对反馈信息的敏感性、决策系统借助反馈保持的开放性及反馈对决策的动态调控性是确保决策科学性一以贯之的关键。如在佘祥林冤案的补充侦查期间,有4位村民向公安机关出具了一份证词,称在案发后见过一个非常像张在玉的女人,对这样一个涉及杀人案件中被害人可能活着的重要线索,公安机关非但没有重视,反而指控四人作伪证,更有甚者,佘祥林的母亲也因向公安机关提供张在玉存活的证据,被冠以包庇罪之名羁押数月。\[13\]47在滕兴善冤案中,一个最明显的疑点是,在公安机关认定为“杀人抛尸”现场的马兰洲上游,曾有邻村划渡船的船工王明正等人反映看到过女性尸块。水中漂浮的物体,只会从上游往下游漂,滕兴善在马兰洲杀人抛尸,尸体绝对不会漂到马兰洲上游。而当滕兴善之代理律师将该疑点向公安机关反映时,却遭到了驳斥和拒绝。\[25\]依照《刑事诉讼法(修订)》第50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在上述两案中,侦查人员对可以重塑决策方向的真实信息置若罔闻,致使侦查决策没有及时矫正,这不仅说明侦查人员证据意识淡漠危害极大,更从侧面反映了反馈机制的重要性。
  办案实践中,侦查人员在认知偏见的左右下会有很大的决策惯性和惰性,一些和他们思路相左的信息通常会被排斥在外,导致信息反馈的效果完全取决于主体的态度、情感、价值和信念等。此外,除非出现明显的事实和证据问题,要让侦查人员承认在先决策的错误需要很大勇气,加之信息反馈的琐碎性使其通常不能引起足够重视与反思等,风险决策中的反馈在推动侦查人员纠正认知偏差以至修正在先决策方面存在很大的主观障碍。“侦查工作的研究已经表明,一旦警察已经认定一名嫌疑犯,他就会有一种趋势,即只收集证明其犯罪嫌疑的证据而忽视其他可能的假设,并会对证实这种假设应采取的调查方式视而不见。”\[26\]由此可见,一旦生成偏见,再完美的反馈机制只是虚置。既然风险决策的反馈机制对决策真正起到的修正作用十分有限,那么侦查对错案的把关难免百密一疏。
  五、结语
  侦查风险决策既是思维,又是行动。在获得情报信息有限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大到确定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小到选择最有效的围追堵截方案,无时无刻不需要进行风险决策。风险决策的过程也是侦查人员目光不断地在侦破案件与防止错案之间、大概率事件和小概率事件之间不断穿梭、不断规避风险的过程。经济学家奈特指出:“人只是一个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只能拥有不完全知识来面对不确定的世界,因而只能用有限的才智来把握和转移这种不确定性。”\[27\]侦查风险决策作为侦查主体对复杂案情的有限应对,本身可能是导致错案的风险来源,这让风险决策的“各种方案很难说哪一个更准确或更有效,无论怎样选择和行动都可能存在风险”\[28\]。错案风险尽管为侦查人员所厌恶但却无法被彻底排除,只能通过决策主体的去偏见式自省及决策反馈机制的完善等来最大限度地抑制和规避。
  错案作为一种风险,或是在侦查风险决策中萌生的,或是在侦查风险决策中演变的,因而增强风险决策过程、结果的科学性保障刻不容缓。一方面,笔者赞同制度上确立“侦查行为过程性评价机制”\[29\],并主张通过侦查决策机制尤其是反馈机制的优化和侦查人员能力素质的提升来消解思维定势、避免决策失误;另一方面,决策过程中及时对反馈信息进行筛查和评估固然重要,但如果侦查主体存在认知偏见,反馈机制失灵自不待言,有鉴于此,笔者认为防范错案重在外在控制,侦查机关应不断强化证据意识并重视对证据的综合性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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