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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统计:刑事政策定量研究的基础
一、犯罪统计研究的地位与价值:以犯罪学为服务对象
统计是对某一社会现象有关数据的搜集、整理、计算和分析等,也指获得的统计资料。它既是实施社会管理的基础性依据,也是正确实行宏观决策、进行资源最优配置的重要参照。犯罪统计,简单来说就是对于在某一时期某一地区所发生的犯罪事件、越轨行为、警方接警、立案、被害人受害的整体情况所做的数据统计。任何一种犯罪统计,都是在运用了一定的统计方法的基础上,力求反映在特定时空下的犯罪情况。 对于犯罪统计的方法、具体实施步骤以及各种犯罪统计模式效度的研究,通常认为属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是指以科学方法,对犯罪现象及其产生原因和预防对策进行系统研究而形成的知识体系。\[1\]犯罪学视角下的犯罪统计是用科学的手段对社会犯罪情况的描述与分析。有的学者认为,要运用科学的方法,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实证主义(Empiricism),实证主义要求科学家尽量依靠直接的观察,测试理论和假设,虽然研究者不能完全避免自己的主观倾向,但是,科学主义指导下的研究都是通过不断的观察来求证假设和理论的。科学主义的另外一个原则是客观性,客观性是指科学家必须努力使自己的测量量具更加精确,更加有效。同时,还要确定研究所得到的结论时建构在观察(或资料)以及精确的测量方式上,而不是建构在个人喜欢或个人推论之上的。另外,科学的方法还意味着对于研究的结果,必须始终持一种怀疑的态度,不断进行验证而且运用科学所得出结论的过程应当深入浅出、言简意赅。参见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67页。 犯罪统计的研究,在各种犯罪学的研究中又有着特殊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学的研究不属于思辨技巧,而是靠科学的方法做实证研究、属于行为学科的一个分支。\[2\]犯罪学注重对于犯罪原因、犯罪行为以及如何预防犯罪的分析,为了弄清罪犯犯罪的原因,犯罪学家不能不对社会犯罪的总体趋势有一定的把握,为了制定行之有效的犯罪预防策略,不能不对现实中的犯罪真实数据有所了解。“当代犯罪学深受科学方法的影响,注重定量研究,非常仰赖犯罪学者对犯罪学问题精确的定量测量。”\[3\]5而对于犯罪问题的精确测量,离不开精致的犯罪统计数据。其在犯罪学研究中具有基础性研究的地位。 虽然犯罪学的研究十分重视对于研究对象的实证分析和田野调查(Field Work),但犯罪学也同其他社会科学的一样,是靠理论支撑起来的,没有理论作根据的调查,是混乱的白忙一场,但光谈理论,不收集资料,也只算得上异想天开、不切实际。犯罪统计以数据为内容,虽然限于统计方法和统计技术的局限,数据也有不准确之处,但是作为实证研究的结果,犯罪统计得出的数据远优于学者主观的对于犯罪情况的经验之谈。犯罪统计研究为各种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和检验理论的实证研究提供了数据,便利了学者的研究,增强了犯罪学研究的科学性。易言之,犯罪统计是犯罪学理论发展不可或缺的工具,犯罪统计的研究是为犯罪学及其理论研究服务的。 二、 犯罪统计的发展:美国两种主要的犯罪统计 (一) 美国两种主要的犯罪统计概述 美国是现代犯罪学发展的重镇,各种犯罪学理论几乎都由美国学者提出。理论的蓬勃发展,也带动了犯罪统计在美国的兴起,各种犯罪统计,继而也为新的犯罪学理论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而我们更应当看到,美国犯罪学理论和犯罪统计的发展,从根源上说,离不开社会学及其方法论的支持。社会学十分注重对于各种理论的实证检验,所以美国犯罪学的成果也呈现出这样的特点:犯罪学理论的提出大多建立在实证研究和实证数据的分析基础之上,理论被提出之后,理论的特性或观点必须进行量度的考察(Measurement)所谓量度,就是指根据情况,按照数学规律结合分析单位编码的过程。参见Blalock,Hubert M.Conceptualization and Measurement in the Social Sciences.Beverly Hills:Sage Publications,1982:285.,更多的学者根据自己对于理论的理解,提出应当进行测量的具体量度指标,确定分析中的自变量(与理论特点有关,如社区的失序程度)与因变量(与理论的结论有关,如犯罪率的下降)。虽然学者对于同一个理论会有不同的量度,但对于理论的实证检验是美国犯罪学发展始终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可以确证的说,美国犯罪学的发展不是依靠学者对于各种理论逻辑上的分析和批判,而是依靠对于理论的量度。 正是由于这种更倾向于传统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美国犯罪学的研究非常依赖能够反映理论特点的实证资料的获取,犯罪统计事业也就相应的发展起来了。通常而言,在社会科学中,最常用的四种获取资料的方法有:调查法、实地观察法、二手资料分析法以及文献分析法。其中,资料分析是指收集、使用已经公开的资料进行分析。\[3\]2324犯罪统计的数据在犯罪学学者眼中是属于这一种类的资料。学者对于二手资料的分析属于静态的,不会涉及与人互动,所以也不会因为研究者、访员、研究工作进行过程等因素影响到受访者的行为,可以说,这也是犯罪统计作为一种资料所具有的优势。 由于美国犯罪学研究的上述特性和理论研究的蓬勃发展,对于犯罪统计的研究也在世界各国中处于领先地位,各种官方与非官方的犯罪统计层出不穷。其中,影响较大的犯罪统计主要有“统一犯罪报告”和“全国犯罪被害人调查”这两种。 最先发展起来的一种是由联邦调查局(FBI)负责汇整各地警局统计的“统一犯罪报告”(Uniform Crime Reports,以下简称UCR),UCR也是所有联邦机构中最常被使用在犯罪学研究的官方刑事案件统计。这个报告始自1929年,所收集的资料相当完整,包括98%的全美执法单位所申报的记录。具体来说,UCR是一系列的有关行政当局的警务报告,其中包含七项关键的数据统计。\[4\] A.警方已知的犯罪数量(被简称为Return A) B.警方实施的抓捕行为的数量(Arrest,简称为ASR) C.被杀害的或者被袭的公民数量(Law Enforcement Office Killed or Assaulted,简称LOEKA) D.警方就业情况(Police Employment) E.纵火案的报告(Arson Reports) F.补充凶杀报告(Supplementary Homicide Reports,简称SHR) G.仇恨犯罪的补充报告(Hate Crime Supplement)所谓仇恨犯罪,又称为偏见犯罪(Bias Crimes),系指个人对种族、宗教身体障碍、性倾向、族群、国籍等具有偏见而侵害他人生命、身体、财产、社会的行为,是根据1990年美国颁布的《仇恨犯罪统计案》(Hate Crime Statistics Act)列入UCR的。具体参见曹立群,周愫娴:《犯罪学理论与实证》,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在这七项统计中,第一项,也就是警方已知的犯罪数量的报告最为人所知。Return A的数据包含了以下被警方所知的犯罪记录:报告的犯罪数目(the Number of Criminal Offenses Reported)、(接警后)未被立案的犯罪数目(the Number of Offenses Unfounded)、以及已经破案的数量(the Number “cleared” by Arrest)。被报告的犯罪种类包含七大类:凶杀案件(Homicide)、强奸(Rape)、抢劫(Robbery)、故意重伤害(Aggravated Assault)、入室盗窃(Burglary)、盗窃(Larceny)以及车辆盗窃(Motor Vehicle Theft)。纵火案的报告如上所列,是单独报告的。除了上述被称为指标型的犯罪统计(Index Crime),UCR也统计非指标型犯罪(Nonindex Crime),这涵盖了前面八种罪行和交通案件之外的其他所有犯罪类型,非指标型犯罪在统计报告中只记录破获了的案件和被起诉的案件。 所有的这些数据的统计均来自于地方的警务统计,通过州UCR统计部门上报FBI或者直接由地方警局上报FBI,这样的数据收集方式,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各地方上的数据不受上级警察部门的干涉。UCR的报告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不过时至今日,由于美国已有38个州建立了强制性的汇报规定(虽然这些规定不是针对UCR报告,而是属于各州自己的统计制度),但是也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UCR报告数据收集的便利和完善。\[4\] 相对于依靠警方汇报形成的犯罪统计,在美国还存在另外一种依靠犯罪被害人自我陈述犯罪被害情况而形成的犯罪统计。被害调查研究在美国由官方出钱,也已行之有年。从1972年开始,由美国司法部出钱,由人口普查局操办,每年进行“全国犯罪被害人调查”(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以下简称NCVS)。调查以抽样的住户调查为主,每年访问全美5万户家,家中12岁以上的人都可接受访问,受访者大约10万人,涵盖住户或个人被害经验。 这些住户要连续3年接受调查,且每6个月都会有10,000个家庭更新,该项调查涉及的犯罪类型与UCR调查的范围类似,包括有:强奸、伤害行为、抢劫、盗窃、入室犯罪以及机动车盗窃。有两种严重违法行为未包括在内,一是杀人,因为该犯罪的被害人不可能接受访谈;二是纵火,因为通过调查受害者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衡量及其困难。\[5\] 在NCVS的基本调查中,受访者的基本信息如年龄、性别、种族、婚姻状况以及受教育情况均被记载,由于NCVS的报告每年出一版,差不多半年就要对于受访者进行新一轮的访谈(主要是通过面对面的方式进行,有时回访也使用电话访谈),所以这些关于被访住户的基本资料也会有所更新。 当受访者报告了一次被害的经历,详细的以事件为单位的数据(Detailed Incidentbased Data)会进一步被收集。例如犯罪行为发生的月份、具体事件、地点、犯罪的类型、罪犯与被害人的关系、罪犯的特征、被害人所采取的自卫行为、犯罪所遭到的损失、是否向警方报案等。\[6\]根据NCVS的统计结果,美国社会的整体犯罪率要比从官方的UCR报告中反映的犯罪率高出许多。 当然,除了上述两种在美国时常被使用的犯罪统计报告之外,还存在着以事件为基础的全国性的统计报告(National Incidentbased Reporting System,简称NIBRS)、其他各种关于未成年人被害的统计报告以及纯粹的非官方的统计数据。应当注意到,经过多年研究,在美国,包括上述两种犯罪统计报告在内的犯罪统计所使用的数据收集方法、统计方法以及犯罪分类标准等都是相当复杂的,笔者上述介绍只是概括性的,也是十分粗略的。关于美国多种犯罪统计所使用的方法以及所反映的美国总体的犯罪情况的详细描述,可参见Siegel,Larry J.Criminology.11th ed.Belmont,CA:Cengage Learning/Wadsworth,2011.Lab,Steven P.Crime Prevention :Approaches,Practices and Evaluations.7th ed.Albany,N.Y.:LexisNexis/Anderson Pub.,2010.Wilson,James Q.,and Joan Petersilia.Crime and Public Policy.2nd ed.Oxford ;New York,N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 (二)美国两大犯罪统计方法的评述 通过上述的粗略观察以及对于相关文献的阅读,笔者赞成将美国的犯罪统计分为两大类型的看法,以案件为基础的犯罪统计以及以事件为基础的犯罪统计。\[7\]以案件为基础的犯罪统计主要以警务部门的数据作为资料来源,而以事件为基础的犯罪统计则以自陈性(Selfreports)的叙述作为资料的来源。自陈性报告又可分为被害人的被害自陈和犯罪人的行为自陈,下文主要关注前一种报告类型。 如前所述,从统计犯罪的绝对数量上看,后一类型所统计出的犯罪数量明显高于前一类型。似乎从犯罪统计应当尽量反映社会真实的犯罪数量这个终极目标来看,以被害人自陈为方式的犯罪统计更能反映犯罪在社会中发生的实际状况。不过,若作一些分析,可以发现,两种犯罪统计是各有其优势的,对于社会犯罪现象的描述也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1.从统计报告的整体时间跨度上来看,以UCR为主的统计明显具有优势。如前所述,UCR的统计报告始于上世纪30年代,虽然报告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变化、美国政府的需求和学者的批评而不断变化,但是,UCR超过80年的数据统计确实为反映美国上世纪到本世纪初的犯罪趋势提供了强大的数据支持。几乎每一本严谨的犯罪学教科书都会引用UCR的历年报告来说明美国现代社会的犯罪情况,美国总统针对于犯罪问题发表的演说也会提到这些数据的变化。而且,由于UCR长时间的施行,对于内容不断的改善,其报告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成型的数据收集模式和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内容,当然,不可否认,也是由于长时间的施行,制作UCR报告的团队也形成了固定的思维定式,也造成了其报告中的一些基本的缺陷始终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著名的犯罪学家Wolfgang在上世纪60年代便指出了这些缺陷,而时至今日,似乎问题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相应的改善。具体参见:Wolfgang,Marvin E.Uniform Crime Reports:A Critical Appraisal.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11.6 (1963):70838.其为犯罪统计树立了标准,也为犯罪统计研究提供了详实的实证数据。 而相较而言,以NCVS为主的自陈性犯罪统计在实施时间的跨度上明显短于UCR为代表的官方犯罪统计。作为一种更加关注犯罪受害真实情况的报告,NCVS为政府部门和学者分析犯罪的趋势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但是在短期内,其样本库在绝对数量上不可能超越已经实施较长时间和有较为成熟的技术的UCR为代表的犯罪案件统计。 2.从内容上来看,两者使用的标准虽有所差异,但是本质上都是遵循着美国学界和社会公认的对于犯罪的认知。如前所述,以UCR为主的犯罪统计将犯罪分为指标型和非指标型犯罪,对于指标型犯罪又细分为7大种类,而NCVS的统计是在基于这样的分类标准的基础上(排除了重伤害以及纵火的单独分类标准,而将其融入其他的犯罪类型的统计中),对于各类犯罪又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这也是NCVS基于被害人访谈调查的精确化要求所决定的。虽然说,美国学者将这两种犯罪统计明确划分不同的阵营,但是如果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的这两种犯罪统计对于犯罪的分类标准以及由此形成的统计内容在形式结构上是相当吻合的。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形式格式的吻合,进而促进了美国犯罪统计研究的发展,特别是不同犯罪统计模式比较研究在美国的繁荣。从世界范围来看,之所以缺乏犯罪统计的跨国比较研究,很多时候,也是由于犯罪统计中划分犯罪的标准不一造成的。\[8\]犯罪统计的研究如同任何一项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要求的是标准和量度的尽量精确和统一。在笔者看来,虽然美国两大类犯罪统计在收集数据的方法上、具体实施的步骤上以及统计的时间跨度等诸多方面有差异,但是在犯罪统计内容及其犯罪分类的标准化上,两者为各国的犯罪统计研究树立了榜样,也让更多的统计人员和学者认识到标准统一所带来的优势。 3.在犯罪黑数的问题上,以事件为资料基础的犯罪统计方法能够更为真实地反应社会的犯罪情况。如前所述,所有犯罪统计报告的目的都是为了尽量真实的反映在特定的时空下社会犯罪的整体以及局部情况,研究犯罪统计所要解决的一个终极问题就是怎样尽量减少统计中几乎不可避免的犯罪黑数现象的发生。客观上说,犯罪黑数是公共警务系统出现之后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除了被害人自身以及社会大众的原因外,当对抗犯罪的权力逐渐集中于国家机关后,执法机关自身警务活动的特点由于警务工作自身性质所决定,对社会上发生的犯罪行为不可能都有了解,警务部门的执法总是有所侧重点,相应的,对于有些罪犯、有些犯罪行为和有些犯罪地区必然会有所忽视,此外,警务活动中的巡逻的方式、对报案者的偏见、能力的限制等也是造成犯罪黑数重要的原因。这里笔者只是对于两种犯罪统计之间的优劣进行比较,任何的犯罪统计都无法完全避免犯罪黑数现象。就犯罪统计的研究来说,就是怎样在统计报告的自身设计上减少犯罪黑数带来的影响。 UCR为主的案件统计是基于警务部门的自身活动而形成的一种数据报告。有学者就指出,警察被称为刑事司法系统的“看门人”,这意味着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由这个系统的后期阶段所处理问题的数据和类型。不经过警察的初步处理,几乎没有罪犯和案件能够进入刑事司法系统。警方作出逮捕的决定,提出报告,把案件提交检察官,随后交到法院和矫正场所,所以说,基于独立的报告体系的UCR在反映犯罪数量上已经较之刑事司法部门真正处理的案件数量有很大的提高。但是,警务部门基于部门自身利益的考虑,有可能会通过减少报告案件的数量和增加报告案件的数量这两种方式,掩盖真实的犯罪情形。\[9\]UCR为代表的犯罪统计方式基于警务系统的优势,其统计网络覆盖了美国大部分的地区,但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对于警务部门的依赖,在犯罪发生的真实统计上不免带有警务部门自身的倾向性。 虽然UCR的统计在近年来也多使用了归集的方式(Imputation)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4\],但是归集方法是否能够真的避免UCR报告自身收集方式所决定的缺陷仍然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有的学者更是从科学方法论的高度提出,国家和政府为了实践需要可以对犯罪作出官方的界定,但科学研究依赖这些国家机构统计出来的数据和研究项目的做法也许是不妥的,因为这些数据所关注的问题与科学研究所关注的社会事实不一致,科学研究使用从这些机构得来的数据是一件非常冒险的事情。\[10\] 相对而言,在控制犯罪统计中的黑数现象上,基于被害人自陈性资料形成的NCVS等犯罪统计是优于UCR等基于警务系统资料的统计的。从某种意义上说,NCVS等犯罪统计或犯罪报告的出现是因为在犯罪研究中学者越来越意识到官方的警务犯罪统计存在巨大的犯罪黑数问题。公民在遭受犯罪侵害后有很大一部分并没有诉诸公共权力机构,有的学者就指出:“人口调查局做的调查给那那些呼吁严格立法的人一剂清醒剂,调查结果显示大量被害人并没有诉诸法律。2004年,美国50%的暴力犯罪被害人和61%的财产犯罪被害人没有向警方报案。设想一下有半数的人生病而不去医院看病的情形。”\[11\]而上述的资料,来源于NCVS等被害人调查所公布的实证数据,其实,由官方出资进行的NCVS调查设立的初衷就是政府也意识到大量的犯罪黑数问题,而运用UCR等基于警务系统的统计是无法反应这些潜在的犯罪被害情况的。\[12\]虽然在当时没有如现在这般确切的实证资料可以证实问题的严重性,但是正如同社会上的一般人,政府和学者对于犯罪与向警方报案存在巨大差异也有所体会,NCVS的设立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直观的感受,而多年来的NCVS报告也逐步证实了这一点。以被害事件为基础的犯罪统计运用社会学中抽样统计的方法,在官方的警务系统之外报告社会的犯罪被害情况,而且,在统计中也注重对于每一事件较为详尽的报告,是在犯罪统计中运用了社会学中受到好评的访谈法,使得犯罪统计有除了后文所指出的定量研究特点,也带有了质性研究的风貌,使统计资料更为鲜活。 当然,这并不是说基于被害人报告的犯罪统计就不存在犯罪黑数问题。从定性研究来看,犯罪黑数包括应当记录而没有记录的社会犯罪事件和严重程度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而被误认为是犯罪的记录。学者们通常关注的是真实犯罪被害情况与警方接警与破案之间的巨大数量差异,尤其是前者的数量明显高于后者,但有时也忽视了访谈式的数据收取可能造成的被访者主观夸大被害情况的可能性。\[13\]此外,被害统计存在的问题还有:(1) 由于NCVS是建立在以抽样样本的基础上,相对于UCR在样本数上是远远不能相比的,对于能否反映真实的全国整体犯罪情况也是值得怀疑的。(2) NCVS以家庭为单位,涵盖了许多对12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调查,问卷的设计在某些方面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理解能力与成年被访者的差异。\[13\](3)由于基于被害调查的犯罪统计为了求得一段时期内的犯罪变化的数据,对于同一户家庭,会进行多次的被害调查,熟悉了调查过程的被调查者基于羞愧或者隐私等心理因素,而瞒报被害情况,以及面谈与电话询问所造成的对于被访谈者参与意愿的影响都会进而造成对于此类调查的可信度怀疑与犯罪黑数现象的发生的可能性。\[14\] 总体而言,以UCR统计为代表的基于案件资料的犯罪统计在统计时间的跨度上,在美国社会整体的犯罪趋势的描述上拥有较大的优势;而以被害事件资料为基础的NCVS等犯罪统计在控制统计中的犯罪黑数现象和提供学者更为精确的犯罪描述上具有在先天的统计方法上和数据收集上的优势。而两种犯罪统计模式在内容和所使用的犯罪分类和形式概念上,力求统一UCR报告对于犯罪种类的划分也为以后的犯罪统计树立了标准,但是,其对于各罪划分过于简单,对于同一类型的犯罪,其严重程度没有进行细致的划分,这一点早在UCR报告设立初期,就遭到了包括Wolfgang在内的犯罪学家的批判。参见Wolfgang,M.E.,and R.A.Silverman.Crime and Justice at the Millennium:Essays by and in Honor of Marvin E.Wolfgang.Kluwer Academic,2002.之后的犯罪统计逐步改进和细化了犯罪的分类,但是基本还是基于UCR所确立的标准。,为美国学者的研究和政府部门制定犯罪对策提供最大的便利。目前为止,还没有见到融合两种犯罪统计方法的新的犯罪统计模式出现有学者认为,在美国,全国案件报告系统(National IncidentBased Reporting System,以下简称NIBRS)是为犯罪统计研究注入了第三股重要的力量,其将UCR和NCVS统计中的缺失进行了弥补,创造了更为细致的犯罪统计。具体参见:Maxfield,M.G.“The National IncidentBased Reporting System:Research and Policy Applications.”Journal of Quantitative Criminology 15.2 (1999):11949.以及Addington,Lynn A.“The Effect of Nibrs Reporting on Item Missing Data in Murder Cases.”Homicide Studies 8.3 (2004):193213.不过在笔者看来,NIBRS是对于UCR统计报告的一种细化,对于犯罪的分类更为详细,其借鉴了NCVS的统计方式,使用以事件为基础的方式,但是警务部门的统计毕竟是基于实务工作的需要,不可能完全模仿NCVS的统计模式,而且以事件为基础也与警务工作的实际记录有所不符,一个犯罪事件在NIBRS的统计中可能被分化为好几次犯罪的统计,但在警务工作中,可能只被记录为一次逮捕行动和一次犯罪的追诉,NIBRS统计为实务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是一种可以得到普遍适用的犯罪统计模式。,两种犯罪统计方式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注定其无法完全融合。也正是由于这样一种状态,造成了两种犯罪统计对于美国犯罪及其刑事司法整体状况的描述呈现互补的特征,增强了学者和机构对于美国犯罪态势从不同方面分析的可操作性,为学者、政府以及普通民众了解犯罪提供了更加可靠和全面的资料。 三、 刑事政策研究: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 如前所述,美国两种犯罪统计的方法经过其自身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笔者认为,对于犯罪统计的研究,支撑了美国犯罪学研究、社会学研究及其他的相关的社会科学的研究。精确的实证统计为以犯罪学为主的行为科学进一步分析社会越轨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作为一名刑事法学的研究者,笔者不仅关注犯罪统计在犯罪学领域和社会学领域的应用,也在思考犯罪统计对于刑事法学研究的意义,特别是在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中犯罪统计所发挥的作用。 (一) 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定义 笔者认为,如果想要弄清楚犯罪统计之于刑事政策研究的意义,首先要弄清楚社会科学研究的路径之别。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来讲,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研究路径: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 定量研究是指以统计性的社会调查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对社会现象进行量化研究,从而得出具有数量特征的信息成果或研究结论的社会现象研究方法。它也称为量的研究、量化研究,是源自于自然科学中的一种研究方法。\[15\]随着社会学的发展,定量的研究也在社会科学中广泛的开展起来,孔德、涂尔干等社会学的先驱们都十分重视此种研究方法。涂尔干也一贯认为各种社会现象都有其规律性,他对社会学中运用统计方法作出很高的评价,他不仅创立了社会现象研究的研究假设、经验检验、理论结论的实证程序,而且通过《自杀论》 一书,还为如何利用统计分析和定量研究建构社会学理论提供了范例。\[15\]要得到相对客观的结论,对研究对象需要进行定量分析,这已成为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一种共识。 定性研究是指对事物的性质、价值等方面的研究,在其直接的意义上,社会科学中的定性研究强调的是对于个别的、具体的、特殊的社会事件和社会现象的把握,其根本目的却是在这种具体分析的基础上去掌握社会现象的内在本质、普遍性、重复性、规律性。社会的发展是有其特定的历史规律的,定性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社会事物的本质性内容进行研究分析,以探索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规律。定性研究注重从研究者本人内在的观点去了解他们所看到的世界。它强调在自然情境中作自然式探究,在自然情境中收集现场发生事件的资料,最主要的研究工具是研究者本人。因此,研究者自身所恪守的价值理念、思想观念,构成了定性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也成为研究的前提假设。也可以说,在社会科学中,定性研究是学者对于社会的“应然”状态的一种解释与构建,是将个人所认同的某些价值体系、社会规律融入到对于研究对象的说明上去,定性研究集中体现了研究者对研究对象存在意义的理解。 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想要获得一些成就,就不能不意识到两种研究路径的区别与各自的意义;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想要获得认可、取得相应的社会实效,就不得不在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两方面都有所深入。 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研究作为刑事学的一部分,毫无疑问是一种社会科学的研究,其研究的路径也就可以被划分为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而犯罪统计的研究注重的是对于犯罪在特定时空的整体状况作出价值无涉的整理与分析。在刑事政策及其原理的研究中,犯罪统计是支撑刑事政策定量研究的重要资源。犯罪统计是进行刑事政策定量研究的基础。 (二) 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现状:注重定性研究 刑事政策,从广义上说,一切对抗犯罪的策略,都可以称为刑事政策。不过,作为一门学科,刑事政策应当有其在学术研究上的核心内涵,正如林东茂教授所言:“一个不知核心研究领域的人,只能泛泛地谈问题,不会有深挖问题的能力。”\[16\]237所以笔者也同意林东茂教授将刑事政策限定在“国家运用刑法体系,有效而且合理对抗犯罪的政策”\[16\]238这样一种狭义的概念之下。 刑事政策研究就是对国家各种抗制犯罪的立法、司法、行刑政策进行研究,分析其合理性。刑事政策的研究不能离开科学的分析与判断,“刑事政策如果缺乏科学的基础,则刑事政策只能成为一好事家。须知,刑事政策必须以以往学科的研究为基础,始能发生实效。倘仅根据非科学的常识的观念与判断,则政策必将空洞无力。”\[17\] 然而,当前我国的刑事政策研究注重的是定性研究,对于国家制定的各项对抗犯罪的政策研究主要依赖于学者自身的价值判断,对于刑事政策的走向,更多的是从政策的“应然”状态进行剖析,构建所谓“合理”的政策。传统的中国刑事政策的研究主要围绕的是刑事政策的制定、运行应当围绕遵循怎样的原理、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如法治原则、民主原则、人道原则等)、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如公平、正义、效率等)、刑事政策的模式(国家本位、社会本位)等进行讨论。对于具体犯罪的刑事政策也是对于一些概念的基本阐释和逻辑建构(如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刑罚的请轻缓化、被害人保护的意义、社会矫正的本土化等)。 不可否认,当下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法治、民主等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还未完全形成,学者在研究中注重对这些基本价值的呼吁与提倡是有见地的,也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我们更应当看到,对于刑事政策的制定,不仅需要的是在各种刑事政策的制定中内化这些价值追求,还需要用科学的方法指导刑事政策的建立与调整。刑事政策研究最显著的成效就在于刑事立法的修改,而我国近几年的刑事法律的修改,尤其是近几次的刑法的修改,虽然在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建立轻缓化的行刑方式上多有建树,但也可以明显看出指导刑事立法的刑事政策是急功近利的,对于社会上反映比较强烈的侵害法益的行为,立法者似乎有着一种“立法万能”的心态,而没有注重对于社会犯罪整体情形的把握,也没有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由此作出的对于现今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合理性的判断。可以说,我国当下刑事立法的现状与我国当下刑事政策研究注重定性研究,研究成果主要依赖非科学的常识观念和判断、多应用思辨方法而非科学研究。这一情况如果得不到改观,我国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很难进一步取得实效。 另一方面,在我国刑事政策的制定中受个别案件的影响较大。全国性的刑事政策是面向全社会的,一旦制定实施,就需要动用大量的政策资源,因而它必须是建立在准确把握全国的社会治安形势基础之上,着眼于全社会的情况,而不是个别案件的情况。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态势是影响刑事政策制定的最主要因素。刑事政策的发展历史表明, 社会治安和犯罪的状况直接引起刑事政策的变动。如美国学者利文斯就指出:“ 问题的挖掘和确认比问题的解决更为重要,对一个决策者来说,用一个完整而优雅的方案去解决一个错误问题对其机构产生的不良影响,比用较不完整的方案去解决一个正确的问题大得多。” 如果对问题的性质把握不准,把本来很严重的问题当作不严重的问题,或者把本来不严重的问题当作严重的问题,就会使刑事政策决策者对形势作出错误判断,使最终制定出来的刑事政策不符合实情。\[18\]如果仅仅以某些个案作为评判社会治安和犯罪状况的依据,明显是不科学的,所谓对抗犯罪的政策的制定、“问题的挖掘和确认”,肯定不能以个案的事实为依据,而必然要引入以全国性犯罪统计这样的科学化的犯罪定量研究。 (三) 中国刑事政策研究的走向:定量研究的深化 笔者认为,中国的刑事政策想要避免林东茂教授所指出的研究空洞化和常识化的状态,以及真正为社会对抗犯罪与惩罚犯罪提供具有实效的理论支撑,必须重视定量化的研究。 当然,笔者也意识到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研究,对于刑事政策的研究并不如同大多数犯罪学的研究是不涉及价值取向的,而是作为政治科学研究的一部分,必然带有研究者自身的价值判断,价值无涉在刑事政策学的各范畴下是不存在的,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怎样在各项研究中找到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平衡点,而在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更是怎样在定性研究占绝大多数的背景下为定性研究找寻生存的空间。 其实,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并不矛盾。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过程的刑事政策研究,想要达到对于合理的刑事政策的追求,最终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必然要对于一个社会特定时空下的犯罪问题有精确的把握,而仅仅依靠决策者、学者的主观评判是不可能制定出符合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科学合理的刑事政策的。这样制定出来的政策虽然有着美好的价值追求,但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诸多障碍,政策的实效也不会十分显著,进而又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浪费了国家、社会资源不说,也很有可能与法治、人权等价值目标相偏离,因为任何美好的追求如果不切合实际情况,要么会被世人所抛弃,要么就会强加于社会民众,而违背原初的价值追求。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正义是运用科学的方法,通过辛勤而艰苦的调查研究,在社会现实中被一点一点发现出来的东西;正义并不是仅仅通过聪慧的头脑就能够被人为地、‘理性’地设计、推导或发明出来的东西。”\[19\]所以,刑事政策定性研究所确认的那些价值取向和论断,也只有通过定量研究的进一步检验,才能真正称得上是站得住脚的理论。笔者认为,科学的定量研究,是刑事政策研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犯罪统计运用各种统计方法,收集各种实证的数据资料作为一种可以有效支撑起刑事政策定量研究的材料,应当得到应有的重视。 四、 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选取合适的犯罪统计 为了探寻合理的科学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不能忽视对于各种犯罪统计模式的分析和选取,进而为制定刑事政策及其定量研究提供较为可靠的实证数据。通过上文笔者对于美国两种犯罪统计模式的分析与优劣比较,结合中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对于刑事政策研究、犯罪统计的制定和选取,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官方的警务犯罪统计须待完善。犯罪统计是把握犯罪现象的基本手段和途径,各西方国家(包括日本)都有相应的完备的公开的官方犯罪统计,这些由官方统计汇总、公开的资料都是政府部门决策和犯罪研究的基本文献,没有这些资料,犯罪学学者以及刑事政策的学者的研究会受到很大的限制。也如笔者前述,这样的官方统计资料的缺乏,在某种程度上也使得犯罪学以及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趋于定性研究,而缺乏科学的定量研究。 犯罪问题向来在中国被当作政治问题,而不是社会问题。对于犯罪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狱服刑人员的统计,一直被党和国家当作“国家秘密”而不予对外公布,真正的警务部门的犯罪统计迟迟没有出台。转变观念是建立完善的犯罪统计,是完善的官方犯罪统计的第一步。应当认识到,犯罪是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之一,只有以正确的态度对待犯罪,才能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犯罪问题的对策。犯罪统计不是国家秘密,而是可以向社会公开的社会信息,也是可以供学者研究所用的数据资料。建立公开的全国性的犯罪统计系统,不仅有利于学者的研究、刑事政策的制定,更可以让社会公民了解国家的整体犯罪情况,减轻不必要的对于犯罪的过度的恐惧。在美国,对于犯罪的恐惧的调查(Fear of Crime),也属于犯罪统计之一,虽然其量度的指标较犯罪统计模糊,但是美国学者认为,不仅需要了解犯罪真实的发生状况,也要了解社会民众对于犯罪的恐惧状态,如此才能更好地指导对抗犯罪的实践。参见Lab,Steven P.Crime Prevention :Approaches,Practices and Evaluations.7th ed.Albany,N.Y.:LexisNexis/Anderson Pub.,2010. 犯罪学、刑事法学近几年不断涌现出各种以实证的方式研究犯罪问题、法律问题的成果,然而,作为中国官方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在对于犯罪的数据统计上却亮点不多。作为法治发展报告蓝皮书的一部分,全国性以及区域性的犯罪统计数据也相继出炉,不过纵观其研究成果,不仅不能与美国UCR报告同日而语,甚至在一些基本的内容归纳上也太过笼统,数据的出处也有不详之处,对于这些犯罪数据的解释也常落入传统的定性分析的视野下,而不能正视犯罪数据的实证分析。 笔者认为,全国性的警务犯罪案件统计应当学习美国的UCR报告模式,由中央政府负责,收集各地的警务系统的接警数、破获率等,由于我国的公安系统遍布全国任何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且由于我国的行政系统的上下层级划分明确,不存在美国联邦与州政府的两级政府划分,做到这一点并不是十分困难与难以实行。在建立国家犯罪统计系统中所需要解决的问题除了如前文所述的UCR犯罪统计中出现的地方警务系统自身利益的考量外,笔者认为,在中国建立统一的犯罪统计,还应当注意对于公安机关进行基本的分类统计和相关知识的普及以及对旧有的案件处理模式进行精确的界定,分清接警数、立案数、破案数等不同的类别统计。当然,我国的刑法主要继受于大陆法系,对于分则各罪有着明确的界定,这一点对于犯罪统计的分类归档也有着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建立统一犯罪报告的障碍有可能来自于各地方警务部门自身利益的考量,这一点在美国的UCR报告施行的这几十年中也一直是个问题。官方统计报告收集数据的方式决定了其缺陷存在的必然,但是如果不建立这样一套统计系统,刑事政策的定量分析更无从谈起。正如台湾学者许福生指出的那样:“与其说(官方)犯罪统计能反映出犯罪实际的状况,毋宁说是会误导实际的犯罪情况。然而,在取舍全盘否定犯罪统计的意义,或是心甘情愿忍受犯罪黑数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之时,我们宁愿选择后者,了解(官方)犯罪统计的限制,尽量发展研究调查犯罪黑数的方法,以使犯罪的实际情况能显现出来。”\[20\]如笔者下文所要论述的,可以通过其他的犯罪报告弥补官方统一犯罪报告的缺陷,而不能因为以存在缺陷为理由而不提倡官方报告的建立,因为统计系统建立本身就是对于各警务系统工作的一种监督,总是利大于弊的。 第二,应当在研究中将犯罪被害的调查作为对于警务犯罪案件统计的补充,降低犯罪黑数对于犯罪统计的影响。正如前文所述,受害人不报案是产生犯罪统计黑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现象在中国也是十分普遍的,公民基于多方面的考虑而不去报案,真正的犯罪数字要远高于公安机关的接警数目,虽然这一点在中国还没有通过实证的被害统计所得到证实,但是,笔者认为,任何一个细心观察中国社会,都会对这一点不会产生太大的怀疑。因之,建立被害调查为资料来源的犯罪统计也是势在必行之举。被害统计应当依靠各地方政府、人口统计部门、各高校的社会学研究人员、刑事学研究人员共同选定方案和选定调查对象,可以以家庭为单位,也可以以一个特定的社会机构为单位(学校、单位、公司、娱乐场所等),设计适合不同调查对象的调查问卷、选择合适的复调查时间间隔,减少谎报与夸大报告的几率。被害调查主要是应用抽样调查的方式来弥补官方数据的不足,刑事政策的研究者通过亲身参与对于各种研究对象的实证统计,不仅得到了一份与官方统计不同的犯罪数据资料,还得到了与被害人或者是犯罪人的直接接触、用访谈等方式更加深入的了解到犯罪的具体情境,为作进一步的定量分析提供有血有肉的素材。 第三,大多数刑事政策的研究者应当综合考虑上述两大类的犯罪调查数据,在具体刑事政策的研究上,也要勤于做社会研究,收集第一手资料。毕竟,上述两种笔者提倡的犯罪统计在大多数的刑事政策学者眼中只是第二手的资料,没有学者第一手资料作为对照,刑事政策的定量研究仍旧趋于空洞和不可靠。有的学者对于在我国警务系统中犯罪统计的真实性提出了很大的怀疑,其认为:“前些年,公安机关强调提高破案率,结果导致了大量的‘不破不立’;之后改为强调考察破案数,才使得立案率有所回升;可再后来,当各地公安机关强调治安防控时,为了降低发案率,则又出现了‘控制立案’的情况。可见,如果仅仅立足于官方‘统计’的犯案率,没有其他材料作为印证和参照,是不可能客观反映现实社会的实际犯罪动态,由此设计出来的刑事政策或法律制度也就难免南辕北辙了。”参见赵军:《惩罚的边界——卖淫刑事政策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笔者认为,在推进统一的警务犯罪统计的过程中,赵军博士指出的这些警务活动中固有的弊端是值得引起重视的,这也是笔者提倡应当以被害人报告统计作为另一面的犯罪统计以及学者自身的第一手的社会调查,予以尽量弥补官方报告的失真性。其实,警务活动政策研究也是刑事政策研究的一个方面,指导警务活动政策变动的因素是复杂的,笔者也相信,如果在刑事政策研究方面注重定量研究,较客观的反应社会犯罪的真实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减少警务政策的频繁变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与实际情况想脱离的警务政策的出台。 刑事政策的定量分析注重研究成果的客观性、可检验性与适用性,不管是在面向立法的刑事政策研究,还是面向司法与行刑的刑事政策研究,都应当注重对于不同实证数据的对比,尽量客观地去判断当下的犯罪情况。同时,也要注重对于个别犯罪和失序问题的刑事政策研究。笔者认为,只有在精细化的对于个别问题的科学把握以后,整体的刑事政策才会趋于合理。在研究刑事政策的定量因素时,学者应当自身投入到社会研究中去发现问题,获得第一手的资料,并运用官方警务报告和被害报告所提供的整体犯罪趋势所提供的较为可靠又可对比的数据,得出科学化的刑事政策研究成果。这需要学者不仅有对于犯罪统计资料进行对比分析的能力,更要求学者需要克服自身的惰性,对于刑事政策中的具体问题勤于进行社会调查研究。胡适先生在多年前就谈到:“为什么谈主义的人那么多·为什么研究问题的人那么少呢·这都是由于一个懒字。懒的定义是避难就易。研究问题是极困难的事,高谈主义是极容易的事……这都是要费工夫、挖心血、收集材料、征求意见、考察情形,还要冒险吃苦,方才可得一种解决的意见……高谈意见,不研究问题的人,只是畏难求易,只是懒。”参见胡适著,潘光哲编:《容忍与自由:胡适读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页。 五、 结语 犯罪统计本来只是警务活动的一种延伸,不过由于当今美国社会犯罪现象的日益严重以及由此带来的犯罪学研究的繁荣,犯罪统计的效用越来越受到美国学者和政府部门的关注。由UCR以及NVCS为代表的两大种类的犯罪统计反映了美国在研究犯罪统计方面的丰硕成果和相应的缺憾。从美国的犯罪统计的发展可以看出,作为一种实证统计,犯罪统计的作用不仅限于支持犯罪学对于犯罪现象的解释,对于预防犯罪策略的运用,犯罪统计也可以为刑事政策的定量研究提供有力的支持。我国应当在官方层面推进警务犯罪统计与被害犯罪统计,为科学的制定刑事政策提供可靠的实证描述,为刑事政策学的定量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