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简介
某年9月27日18时许,姚某在某广场见陈某正在打台球,遂乘其不备,持刀上前对陈某实施伤害致
重伤。在此过程中,将其背后正在邻桌打台球的甲某右腰无故戳伤,当即送医院治疗,由于伤势太重,甲某右肾脏被切除。后经某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认定甲某右腰部(右肾)损伤系刺切器所致。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地法院和被告人对技术鉴定结论提出了质疑,致案件无法审结,甲某为此多次上访。3年后5月20日,该技术室向上级检验部门送检现场提取的断台球杆两段;甲某受伤时所穿衣服一件;甲某被切除的右侧肾脏一个;同类型台球杆一根,要求鉴定受害人甲某被致伤的致伤物。
2检验
2.1对送捡物品捡验
送检衣服为黑色带帽长袖印有白色字母图案的运动服。衣服背部印有“DAVID”等字母,在“ID”字母之间靠下部有一呈半弧形破裂口,其弦长为2.2cm。经对破裂口处采用肉眼和在体视显微镜下观察检验:发现其破裂口的左侧角较钝,右侧角较锐利;破裂口部位的纤维断端较整齐,以裂口右侧最为整齐。该破裂口位于右腰部位,距离后正中线右侧5cm,距离下衣襟30cm。此处与甲某右腰部位的创口、创道位置对应一致。
经查阅甲某住院病历,发现右侧背腰部有一
2. 5cm长呈半月形疤痕,轻度挛缩,并色素沉着,疤痕上缘较整齐,似直线形。送检肾脏为冷冻后的右肾,采用甲醒固定。该肾脏大小约为12.5cmX4.0cmX3-5cm,其后面上端自肾门向外上缘有一长约4.0cm、深约1.5cm呈条状的斜行裂口,该裂口边缘较整齐,创壁较光滑,未见组织间桥,创壁内无异物。
送检断台球杆为两段,其中一段长约90.3cm,另一段长约56.0cm,系硬木质质地的制式台球杆,约九成新;依据断离缘的局部形态特征进行自然接合后,全长为146.3cm,其顶端、底部直径分别为1.0cm、3.0cm。该两段的断端部位均为原木颜色,断端呈木纤维断裂缘,局部反映为断茬、毛刺、裂缝及裂纹痕迹。在长约90.3cm的断端台球杆上发现有极少量血迹,其余断离缘部位均未发现有织物纤维、人体组织或血液等物质存在。
经检验长约90.3cm有断茬、毛刺、裂缝断端的原始照片,发现在距离断茬约为6.lcm处有一1.36cmX0.38cm不规则形状的血迹反映。此血迹经DNA检验,结果认定血迹99.999%系直接受害人陈某所留而不是受害人甲某的血迹。在两个断端的其余部位,经联苯胺检测均未检出血迹。
2.2模拟实验
将送检同类型台球杆,在距顶端约56.0cm处折断成两个断端;购买与人体腰部软组织结构相似的五花猪肉2kg,猪肉的厚度为6cm;选择一25.5cmX32.5cm、厚度为3.Ocm具有柔韧性的泡沫塑料一块;并购买锋利的单刃小刀一把。
将送检衣服前右襟印有字母图案的部位贴放在五花猪肉上方(五花猪肉下方放有厚度为3.0cm的泡沫塑料),作为被刺切的模拟人体。使用台球杆的断端,分别对模拟人体进行3次刺戳;同时,利用锋利小刀分别对模拟人体进行2次模拟剌切。
使用台球杆断端分别进行模拟刺戳,被刺戳部位均不能被台球杆断端所刺穿,仅形成类圆型的凹陷痕迹反映;台球杆断端部位的木质断茬、毛刺等痕迹呈断离或倒伏状态反映,上面有细小纤维附着。用单刃小刀分别进行模拟刺切,衣服和下面的五花猪肉、泡沫塑料均被刺穿,其破裂口刺切角明显,纤维断端较整齐;在猪肉上形成的创口边缘整齐,创壁光滑,无组织间桥,创壁内无异物。
3讨论
该案甲某受伤时所穿运动服右背侧部位的破裂口与其右侧背腰部创伤、愈合瘢痕的高度、位置、创伤走行方向相互反映一致,为一次刺切形成。涉案台球杆两个断端,呈不规则的断茬、毛刺、裂缝等痕迹,这种木质断离缘部位的痕迹状态,在衣服上不容易形成破裂口痕迹,在衣服内的人体组织上可形成淤血、肿胀等挫伤表现。即便可形成破裂口痕迹,其衣服上的破口边缘多数反映为纤维呈明显的撕裂状,织物断离缘参差不齐•’皮下组织呈不规则破口,边缘不整齐,有组织间桥,织物、人体组织、血迹与台球杆断端的细小物质相互有粘附〔1_2]。
利用锐利金属类刺切器,对模拟人体组织进行刺切实验,可容易形成刺切孔。在衣服上形成的破裂口,有锋利刺切角和边缘整齐的破裂口形态,局部纤维呈剪切、刺割形态反映。皮下组织呈规则的创口,创缘整齐,无组织间桥;人体组织、血迹及细小织物组织可粘附在致伤刺切器上。
衣服上所反映出破裂口呈锐利,边缘纤维断端整齐,在台球杆的两断端均未发现有织物纤维、人体组织或血液等物质存在;被摘除右肾脏有一呈斜行条状裂口,边缘较整齐,创壁较光滑,未见组织间桥,创壁内无异物;反映出锋利金属类刺切器形成的本质特点,符合认定为锋利金属类刺切器的客观依据。
根据模拟实验和综合分析,判定某年9月27日,甲某右腰部所遭受创伤的致伤物,为锋利的金属类刺切器。此结论在该案再次庭审中被法庭采信,为解决受害人的创伤提供了客观、公正、公平的科学依据。
侦查实验是《刑诉法》所规定的一种侦查措施,在
刑事技术检验鉴定过程中经常被运用。随着社会法制的发展,律师等诉讼参与人水平的提高,庭审质证的深度不断加大。适时采用侦查实验方法,以直观、有说服力的实验结果来支撑鉴定结论,常常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刘文.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痕迹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84-288、593-595.
[2]毛文智,李斌卓,杨斌,等.对骨质客体上形成砍切擦划痕迹的分析检验[J]•刑事技术,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