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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自由原则下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问题
一、我国同性恋问题的现状
同性恋者从来都是生活在阴影之中,他们的感情从来不被世人所接受。大多数人在看待他们的感情时从来就是以变态,心里疾病来形容。他们一直处于社会的边缘地带,忍受其他社会成员怪异的目光。在我国的婚姻法中,他们的婚姻问题一直都是空白,而国家政府的对于他们态度也是暧昧不清,既不禁止,也不支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也造成了这些特殊人群的婚姻自由的权利一直得不到保障。
近年来,同性恋现象在我国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各学科的学者纷纷对这个问题展开了调查研究,社会主流文化包括官方的态度对同性恋亚文化也表现得越来越宽容,反映在同志小说在网络和各类媒体上大量出现,有关同性恋题材的电影也频频在国际上获奖。
如今,随着这个人群数量的不断增加和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同性恋现象己经成为社会中不可忽视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的同性恋人数已经超过了3000万,虽然在整个人口中占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如何保障这些人的婚姻权利看似微不足道,其实关系这许多家庭的幸福。
二、国外有关同性恋的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国外的经济文化大量涌入中国,对于我国的法律也有相当大的冲击。对于同性恋婚姻的问题,已经有少数西方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允许其结婚的法律法规。
丹麦是世界上第一个采纳《注册伴侣法》(1989年10月l日起生效)的国家。注册同性伴侣可以享受某些异性夫妇独有的权利,如继承、保险计划、退休金、社会福利、所得税减免、失业救济。同样,如果离婚,他们也有承担赡养费的义务。但是,不能在国家教会的教堂内举行结婚典礼,
也不可以领养小孩或享受免费的人工受精服务。1997年,丹麦国家教会(信义会)的主教投票承认同性伴侣关系。现在,同性伴侣可以收养他们配偶的子女,但是还是不能收养伴侣关系以外的小孩。
荷兰上议院2000年12月以绝对多数通过《婚姻开放法》和《同性恋者收养法》,这两部法律一方面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另一方面为同性恋伴侣收养子女提供了可能性。这两部法律于2001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使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①。
如今,承认同性恋伴侣关系的国家越来越多。它们之中,有的国家仿照如同荷兰通过同性婚姻法使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些都是同性恋者为了争取自己幸福的权利而作出的斗争的结果,是人权的具体体现。
三、完善我国立法对同性恋问题的规范
在当前我国的法制环境中,我国没有像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荷兰等国家具有专门关于同性恋婚姻的法律,也没有像德国、法国、英国等国那样通过婚姻法律制度默许同性恋婚姻。法律对于同性婚姻现象,应该说还处于沉默状态。到目前为止,《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关系的主体还仅仅局限于“男女双方”,而没有扩大到同性之间。我国法律之所以不支持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是因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人类的自身生产、种族繁衍以及一个民族的生息和发展。这些需要男女两性的结合来实现。可是,如今社会在不断进步,科技也在不断发展,人们在获得更多知识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想法。因此,这个理由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在当今社会文化意识形态多元化的状况下,新《婚姻法》应“以人为本,尊重现实”,婚姻自由原则需要涉及的领域已不再是异性婚姻的范围。作为人类情感组成部分的同性爱在新时代也应得到与异性爱婚姻家庭同样的法律地位保障,而不应回避这个问题。同时,同性爱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与异性爱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部具有“长远意识”的婚姻法应当包含同性爱者的婚姻,而家庭除了常识上的异性夫妻和子女等组成的家庭外,还应包括同性爱者组成的家庭。即使婚姻法不涉及同性爱者的婚姻权益问题,也应当提倡社会公众至少不歧视社会上存在着的特殊婚姻和家庭关系,以尊重社会成员生活方式多元化的选择。
时代在进步,思想也在进步。与时代接轨的不仅是经济,也要有文化。法律法规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同性恋者婚姻自由的保障,只能体现在法律中。只有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前提下,同性恋者才能找到真正的幸福。这不仅仅是婚姻家庭生活的保障,更是一种人权的保障。真正的良法是有益于社会,不仅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也要照顾少数群体的利益。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同性恋婚姻会写入婚姻法,结婚的实质要件不再仅限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自由原则将得到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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