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唐山华鑫私家侦探社
电 话 :l53-6950-8649
传 真 :0315-8238l53
地 址 :唐山西外环马驹桥过街人行天桥北行200米
电 话 :l53-6950-8649
传 真 :0315-8238l53
地 址 :唐山西外环马驹桥过街人行天桥北行200米
私人侦探民事技术侦查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
(一)取证原则的完善。
取证原则是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取证活动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保障,也是取证技术和手段的作用得以规范、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民事技术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其取证亦应该遵循必要的原则,主要包括如下几项:(1)合法性原则。这是技术证据取证最根本的原则。与传统证据取证相比,技术证据取证对主体、技术、程序的要求更加严格。取证主体、技术或程序不合法,就会改变证据的性质和内容,甚至导致证据彻底失去证据资格。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因而,应由具备合法取证资质的取证人员,运用合法的技术手段,遵照合法的程序来实施取证活动。(2)及时性原则。效率价值是证据学理论的重要原则。技术证据本身,其时效性就非常强,错过了最佳的取证时限,将会导致所取证据丧失真实性或真实性不足。技术证据取证过程中,不当的延迟极易导致取证失败。因此,必须坚持及时性的原则,针对某些技术证据易被删除、修改、伪造甚至毁坏的特点,尽可能在其遭到破坏之前将证据收集完成。(3)过程监督原则。技术证据取证全程所做的工作必须受到监督。具体取证活动中,要对取证过程进行记录,并有两个以上合法的取证人员一同在场开展取证活动;同时,还应当邀请取证见证人对取证过程实施监督。
(二)取证主体制度的完善。
我国法律明确承认的取证主体主要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律师)、法院等。但对上述取证主体进行取证活动缺乏必要的保障,应该对取证主体制度加以完善。
1、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在程序上将大部分举证责任都分配给了当事人。首先,应当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取证权,对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技术证据,允许当事人第一时间对该证据予以固定保存,只要事后证明该证据未被人为破坏或加工,就应认定该证据;其次,应赋予当事人委托鉴定人员或专家进行取证的权利,技术证据一般来说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非一般当事人自身所能掌握,应该在保证鉴定人员、机构及专家独立性的基础上,允许当事人在情况紧急的情形下,自行委托相关机构、人员等进行取证。第三,应当保证当事人在无法独立取证的情况下的申请法院调去证据的权利。在取证过程中,因取证对象、取证数量等不同,导致某些情况下,当事人自行取证存在相当的困难。这种情况下,应拓宽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取证权。
2、代理人(律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材料”。《律师法》第31 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应该说,法律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却未能得到保障。要完善代理人(律师)的取证权,应从如下方面进行:首先,应明确律师有权向包括案件当事人、案外第三人搜集、调取证据,当事人、案外第三人应当提供;其次,应当赋予律师以其执业机构名义对外进行委托鉴定等事项的权利,将律师事务所做为鉴定委托人的法定主体,对于其委托鉴定出的结果,如没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则应认定其证据效力;第三,明确法院调查令的执行主体为律师,其它被调查人应予以配合。
3、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64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收集”对于技术证据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应分别进行。首先,对于依据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取证活动,应当适当拓宽法院的取证范围。现行的诉讼法对此缺乏可操作性,应进一步细化其适用情形;其次,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也应该适时拓宽,过分限制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造成已经造成了负面效应。应允许法院通过收集、调取证据或委托第三方中立机构,调查收集证据,以发现案件事实。具体说来,法院可以在下列情形下依职权调取证据:(1)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鉴定、勘验;(2)当事人举证不足时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3)为核实证据可以进行职权调查。
(三)取证程序的完善。
要完善民事技术证据取证制度,就要对技术证据的取证制定具体规范,完善技术证据的取证程序。
1、技术证据的保护。当事人是民事活动的参与者,也是技术证据最直接的接触者。正是由于当事人的这种地位,对于技术证据取证过程中重要一环的技术证据的保护,当事人负有不可推卸的首要责任。对于当事人来说,面对技术证据,首先应做到不破坏,保持其外在的完整性,确保技术证据不受到外界的干扰或毁损。
2、技术证据的提取。技术证据本身的技术性,导致其提取不是一般的诉讼当事人所能胜任,故应建立技术专家库,通过专门的资格审查,确立相应的机构和人才储备。在遇有需要提取技术证据时,确保当事人、代理人及法院都能通过一定程序,获得技术专家的帮助,成功提取相关的技术证据。
3、技术证据的分析。在成功提取技术证据的前提下,由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专家对证据进行系统分析,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以及所能反映的法律事实进行科学解读,然后以鉴定结论或专家证言等的形式作为证据体现出来。
4、技术证据的采纳。这主要是指法院对证据效力的认可问题。对于通过成熟技术手段解读的技术证据,如果在提取、专家分析等过程中不存在瑕疵,相关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而另一方当事人又提不出更有利的结论或证据来推翻,则人民法院应依法采纳该技术证据。在此过程中,要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相协调,对于非法搜集获得的证据,则应予以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