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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肇兴村侗族婚姻习惯法调查与研究
【摘 要】侗族是我国有着悠久历史的少数民族之一,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其独特的少数民族文化,习惯法就是其中之一。而婚姻习惯法规范又以其细致的内容别具特色。由于特殊的地理历史原因,现在一些侗族村寨仍然保留了婚姻习惯法规范。通过对肇兴的深入调查和研究,对侗族婚姻习惯法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高我们对侗族婚姻习惯法资源的重视,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
【关键词】侗族;婚姻习惯法;调查;研究 一、 调查点的自然情况介绍 黎平县,隶属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位于东经108°31′至109°31′,北纬25°41′至26°31′,位于贵州、湖南、广西三省交界处,是云贵高原向江南丘陵过渡地带。它的东南部和湖南省的靖州县、通道县及广西省的三江县交界,西南部和本省榕江县、从江县接壤,东北部和本省剑河县、锦屏县毗邻,其下辖25个乡镇和403个行政村总共1497个自然寨,总面积约4441平方公里。境内少数民族主要为侗族,杂居汉、苗、瑶、水等族。黎平县有着很多美誉,如“粮仓油壶”“中国侗乡”,鼓楼之都等称号。黎平县属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这里森林资源和中草药资源丰富,树木以杉树为主,有“杉木之乡”的美誉。 肇兴,有着“侗乡第一侗寨”美誉,是侗族民俗文化中心,总面积20万平方米,1200多户6000余人。这里的侗族同属陆姓家族。全村分为仁、义、礼、智、信5个小寨,五座鼓楼分别位于其中。肇兴侗寨十分漂亮,一条清澈的小河穿过这里,小河的两边是极具民族特色的建筑。东西方向是一条主要的街道,学校,镇政府位于两旁。 二、婚姻习惯法规范的传承与变迁 (一)“行歌坐月”的恋爱形式 “行歌坐月”是黔东南黎平地区侗族地方的侗语称谓。其是指每当傍晚时分,男青年们就三五成群的抱着琵琶结伴到心仪已久的姑娘家唱歌,借此机会表达他们对姑娘爱意。姐妹情深的姑娘们聚在一人家里,坐在堂屋织布绣花。只有姑娘喜欢那个小伙子,才会给他开门,这时青年男女坐在堂屋一起唱歌,互相倾诉爱慕之情。流传于侗族地区的《约法款》中“六面阳规”这样说道:“养女夜间搓麻,养儿走寨弹琵琶。火塘边排坐,月光下戏打。少男少女,一赞一夸。痴言恋语,歌声对答。”1李宗昉《黔记》记载清代侗族的婚姻状况:“未婚男子称曰‘罗汉’,女子称曰‘老倍’。春日晴和,携酒食于高岗,男歌女和, 相悦者以牛角盛酒欢饮,奔而苟合。”2在唱歌过程中,男女青年如果情投意合,就会互送定情信物。一般是女孩子送给男子亲手缝制的花腰带、鞋垫,男子送给姑娘银戒指。经过几次这样的唱歌传情,两个人的感情有了基础,男方就会向女方家提亲。侗族的人们十分推崇这种自由恋爱的形式。1990年代的肇兴,男女青年唱歌的地点一般是在家里,也可以在鼓楼。但是男女青年如果在山坡上唱歌,女孩子就会被长辈认为不自重,是轻浮的女人。家长也不允许自家的姑娘这样做,担心被他人知道,女孩子今后难以嫁出去。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里的青年男女仍唱琵琶歌谈情说爱。 现在,年轻人恋爱已经不唱歌了。一方面是由于教育的普及、经济的发展,适龄的青年在外读书或者在外打工,受到现代化思想的影响。二是国家《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而自由的基因本身就存在于侗族婚姻习惯法的“行歌坐月”当中。因此,现在的侗族青年恋爱不唱歌,采用一些现代化的交流方式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肇兴,采访的对象为我们回忆了90年代时男女唱的一首歌: 罗汉:姑娘姑娘快开门。 姑娘:罗汉啊,多唱几首好歌给我家老人听。 罗汉:我喜欢你才来这里唱歌,不喜欢你,就不在这里唱歌了。我们两个像鸳鸯,在深水边,如果你有自己的意中人,就不会和我在一起了。 姑娘:我非常想你,上山干活想,在家也想,在上坡没见到你人,就回家找,回家也没看到你,我就伤心,叹气,不是叹给别人,而是叹给你。你人好,无论你送什么东西,送金送银我不要,金银再好也没有你好,今晚你能做我意中人,我就没有什么牵挂了。 罗汉:怜惜你这样牵挂我。 姑娘:如果你怜惜我,就帮我提耕犁,下田埂。(意如果你喜欢怜惜我,就要修成正果) (二) 通婚范围 1.姑舅表婚制度 姑舅表婚制度具体是指,无论姑家之女愿意与否都要嫁给舅家之子,这是舅家之的权利,姑家女儿即使外嫁,也要事先求得舅家允许,并且要补偿舅家,才可自由外嫁。宋人洪迈在其《容斋四笔》卷十六记载,渠阳蛮“凡婚姻,兄死弟继;姑舅之婚,他人取之,必贿男家,否则争,甚则仇杀。”渠阳蛮是宋朝统治者对黎平少数民族的叫法。3明弘治《贵州图经新志》亦说:黎平府属“侗人”,嫁女时,其聘礼“俱入母舅家。”4清人李宗昉《黔记》(卷三)记载“姑之女比适舅之子,聘礼不能错,则取偿与子孙,倘外氏无相当子孙抑或无子,姑有女比重贿与舅,谓之‘外甥钱’,其女方许别配。若无钱贿赂与舅者,终身不敢嫁也。”5姑舅表婚制度在侗族历史上曾经十分盛行。但是这种近亲结婚,人们在长时间的实践经验中总结出其对后代造成的严重影响。 到了1949年以后姑舅表婚制度已经衰落。在调查的过程中,一些年纪较大的人说在其记忆中没有这种情况的存在。但是由姑舅表婚制度背后体现出的舅权在现在还有一定的延续。这主要体现在姑家的女儿嫁人时要象征性的举行一个仪式,就是新郎要到新娘的舅家认祖。一般要拿着酒,肉。这是“外甥钱”的变相延续。只不过是把钱变成了物品,礼品不在婚前送而是婚后送。但这些已经只是形式上程序而已了。现在婚姻自由,姑舅表婚制度的限制已经没有了,但婚礼时舅舅家还会刁难嬉闹,这已经成为了婚礼上的一个娱乐项目了。 2.破姓开亲 历史上侗族聚居的特点是同一村寨同一姓氏同一房族。古时人们认为同一房族内部同辈的人们都为兄弟姐妹,实行“族内不婚”。随着人口的增长,可以互相通婚的村寨之间住的越来越远。人们不愿到“十八处对门亲”的寨子去找对象,而近处的同姓间又不许通婚。而且,由于路途遥远,依照侗族的习俗,新娘一般都是夜晚步行到夫家,经常会出现人身安全问题,新娘也要承受着遥远路途的劳累,常常是到了新娘家脚都磨破了。况且,新娘带到夫家的鸡鸭鱼肉糯米饭等食物往往还没有到达,在路上就已经坏掉了。因此这项制度的改革解决。清乾隆帝在位期间,在现在贵州的黎从榕三县和广西三江地区,款首聚集,通过商讨制订“破姓开亲”的规约,这就是史料记载的九十九公合款。由于国家法的不断影响,现在在肇兴,即使同姓同一房族。只要不属于三代以内直系或旁系血亲就可以结婚。3.姨表不婚 在侗族社会中,传统上普遍存在姨表不婚的制度。姨表兄弟姐妹被人们视为同胞兄弟姐妹,不能互相通婚,违反者视为乱伦,要受到全寨或者整个家族的人强行进入家里吃光喝光的处罚。通过翻阅相关历史资料以及田野调查获得的材料,黎平县很多地方的侗族人们过去都严格遵守这条通婚规则。 4.不同等亲之间不通婚 人们根据存有巫蛊情况将人划分为三个等级,等级之间不能通婚。上等亲是没有巫蛊的群体,中等亲是有猫鬼的群体,下等亲是有蛊的群体。如果违反,轻者被家庭、房族甚至整个社区隔离,重者会处以生命之刑。被家庭隔离的儿女,家人不让他们进家门,不与之往来。6现在虽然人们嘴上不说,但是这种思想仍然影响着人们的心理,人们都不愿意与传言家有“猫鬼”的人结婚,即使结婚了,遇到不幸运的情况,就会猜想是否与此有关。 5.禁忌影响通婚 过去,侗族人们在订婚或结婚时,受禁忌影响特别严重。这种因素对一庄婚姻的成功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实地调查,在肇兴1980、1990年代时,订婚的时候要看生辰八字。在侗族的传统习俗中,生肖中有“猫”这个属相,属猫的不能和属鼠的人结婚。人们认为,猫是鼠的天敌,这样的两个人命运相克,结婚不吉利,婚姻生活会不幸福。这些以前对婚姻起决定作用的禁忌,现在发生了变化,已经不能起决定作用了,现在,即使青年男女的八字属相不合,只要互相喜欢、双方愿意即可。只是如果八字相合,属相不犯冲,人们在心里会得到一种满足,一种安慰罢了。 (三) 结婚制度 1. 父母包办的仪式婚 侗族传统上恋爱是自由的,但是选择对象结婚却是不自由的,主要由老人说了算,这就是所谓的“九九老人规”。 1980年代,婚姻的程序大体是这样,男方请媒人第一次来到女方家要生辰八字和属相,女方家同意才会将八字给媒人。认为两人的八字很合,媒人就会第二次来到女方家,确定订婚的日子和礼品的多少。一般是十多挑糯米,十几只鸭子,两条猪腿,两三挑小糖和甜酒。80年代后,随着人们经济条件的好转,水果也是必备的订婚礼品。媒人如果将两人撮合成功,就会得到男方家给的一只鸭子作为奖励。从订婚到结婚,中间要相隔1到2年。期间每一个节日,男方家还要送给女方家礼物。两年过后,聘礼由男方家送给女方家。条件好的要送4头猪,条件差点的也要1-2头。还要送粑粑,条件好的要送1-2千个,至少要100-200个。酒,糖等是聘礼的必须品。烟,新衣服,多少则根据家庭条件而定。新娘子要带家具、新衣服、新鞋子、木箱、纺织机作为嫁妆。订婚当天,男女双方家同时分别办酒席,亲戚朋友只是来吃酒席,不会送礼。到结婚时再送礼品。 现在的订婚也是这样,人们按照老一辈人留下的规矩走程序。结婚那天,在天亮前只由一个媒人将新娘子接到男方家里,黑天接新娘子,不让别人见到,怕新娘子被别人见到就不会生孩子了。到了男方家,媒人和新娘子坐在男方家屋子里摆好的两只小凳上,坐到天亮才可以说话。新娘子来到男方家门口的时候要跨过门口摆的一只小簸箕。男方家的人不能见新娘子,所有的东西都是事前准备好的。天亮后,婆家人才走出来跟新娘子见面说话。天亮后, 吃过早饭,新娘子走在前面,男方家的人将彩礼送到女方家。结婚后3天,女方要带着酒,糯米饭,七八斤猪肉回娘家,吃完一顿饭后就回婆家了。 2.逃婚 所谓的逃婚,也就是私奔婚。是指男女青年自由恋爱后,男女双方父母或一方父母不同意,男女青年就相约私奔。私奔之前,双方约定好地点,带上必备的东西连夜逃到亲友家暂时居住或直接到男方家住,举行结婚仪式。过一段时间,男的家人会请人去女的家里说情,请求原谅,请求同意这门亲事。不管原谅与否,女方家的父母都要破口大骂,有的还计划将自家姑娘抢回来。女方家父母选择原谅的,则男方家就得准备择期杀猪,带着酒、米,放炮到女方家“洗脸”,给女方恢复名誉,否则不许往来。此时,男的将女的家送的嫁妆带回,两家从此结为亲家。如果女方家父母不原谅,则考虑到生米已经煮成熟饭,“难道我们还杀了他们不成”也就不得不同意了。此项婚姻习惯法内容,我们也可以通过《高增款碑》对其历史渊源略见一二。此碑立于清康熙十一年(公园1672年),现存于从江县高增寨。碑中刻到,“议拐带,父母不愿,赔理十千(文),肉一盘洗面(赔礼),父母养女,不要补钱。”7 在肇兴调查时,人们讲记不得这样的事情了,但是在距离肇兴只有20分钟车程的从江县洛香村调查时, 却发现了一件这样的事情。洛香村一位受访者讲到,1985年其在高增工作,那里有一对男女通过唱歌自由恋爱,但是双方父母十分坚决不同意两人在一起,甚至女孩家将女孩关到屋子里不许出来,男孩子来找她,他的哥哥就将男孩子痛打并警告不许再来,后来女孩子逃出家门和男孩子一起逃走到外地生活。多年以后回到家乡,双方向老人认错,老人们见事以至此也就不说什么了。 3.不落夫家制度 《百苗图》记载:六洞夷人“新郎每夜潜入女家,与妇同宿。生子方过聘,[始]归夫家。”这里的六洞夷人是当时居住在黎平、从江交界地带的侗族,调查地点肇兴就包括其中。传统上侗族社会存在“不落夫家”的制度,是指男女结婚,只是举行婚礼,却不入洞房,结婚后,女方不与男方同居,而是回到娘家住。男子经常会借口找姑娘玩,夜晚到女方家里同居。直到女方怀孕,才定居在夫家,此时,男女双方才完成所有结婚条件,才算正式结婚。 这种制度在贵州的苗族和布依族也存在。“未婚男子携笙,女子携馇相聚戏学谑。所欢者约饮于旷野,歌舞苟合,随而奔之。生子方过聘,聘礼以牛。”这段反映了古时苗族女子到男方家以后,等有了小孩子,男方家才将作为聘礼的牛送往女方家。“然后用媒妁,论姿色定牛多寡。须抱子方归夫家。”这句是说,在古时的布依族的男女确定婚约以后,在媒人的说和下商定聘礼,女子生子后才到夫家常住。其三者相同点是都是女方有了小孩之后才到男方家里居住,男方才过聘礼。但是,侗族与苗族、布依族的不落夫家制度又有不同。布依族、苗族是男子每逢喜庆佳节或农忙时,到女方家里将女方接到自己家,与其同居。之后,女方再返回娘家居住。对于这种制度存在的原因有许多说法,但我赞同周相卿教授在其书中所说的:从历史上看,“不落夫家”制度是不生育就不算结婚的残余,只有有了小孩以后,才算正式结婚。8现在肇兴已经不把是否生育作为结婚的必要条件了,只是保留了部分形式。 (四)离婚制度 1.不落夫家期间的离婚 由于青年男女在“不落夫家”期间可以自由唱歌,这样就会很容易喜欢上其他人。“男女双方已是互许终身,但尚未过门的,对背叛一方,要罚钱七钱二”9在洛香村和肇兴村女的悔婚,经济条件好的,其父母就直接赔偿给男方,经济条件不好,等嫁人时由那个男的赔偿。男的悔婚时,要将订婚时女方的鞋,衣服,枕套,被套等嫁妆返还给女方,如果女的提出赔偿精神损失,则还要赔偿女方。从来没有因为类似的事情出现过激烈的打斗现象。 2.长住夫家后的离婚 这种离婚最为普遍,也是十分自由的。一般是双方家长和寨老坐在一起商量,对于涉及到的财产和赔偿方法达成协议即可。当地的人们按照习惯法方式结婚不领结婚证,随着国家法治的宣传领取结婚证的人增多。领结婚证的夫妻离婚按照原有方式达成协议再到国家机关签署离婚协议。 三、 结语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每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了自己本民族特有的文化。多元文化是中华文化显著的特点,因此,多元文化造就了法律多元的现象。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实务中很多习惯法内容都被吸收,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融合是一个必然的发展,两者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求,怎样寻求一个很好的方法来处理法律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研究。侗族习惯法是在特定的历史地理条件下形成的,有其存在的很理性。对于习惯法资源,我们应该合理利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促进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繁荣共同发展的局面。 参考文献: [1]周相卿:《黔东南雷山县苗族习惯法调查与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2]李汉林:《百苗图校释》,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 [3]刘峰、龙耀宏主编:《侗族:贵州黎平县九龙村调查》,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侗族简史》编写组:《侗族简史》,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年版 [5]杨筑慧:《中国侗族》,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6]吴大华等:《侗族习惯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7]邓敏文、吴浩:《没有王国的王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基金项目:本文是贵州省教育厅2012年度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黎从榕地区侗族婚姻习惯法田野调查与研究”编号12JD0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信息:朱微,女,辽宁省葫芦岛人,贵州民族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