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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章出轨事件看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冲突
【摘 要】近日网络上传的沸沸扬扬的文章马伊琍事件已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对于明星的行为恰当与否,笔者不予置评。单从文章与媒体言语对峙这一事件引发的法律问题——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冲突角度评议,
以期提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机制。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从而维护社会和谐。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新闻自由;冲突 一、公众人物的界定 公众人物又称公共人物,是指在一定范围内有重要影响,为人们熟知和关注,且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举例来说,知名人士、明星、领导人、著名艺术家、社会活动家等都属于社会公众人物。社会公众对于公众人物有普遍的认识标准,一般公众都能判断哪些人是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的理论分类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别: (一)以行为人主观意愿为标准,可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追求或放任自己成为公众人物并在客观上成为公众人物。一般而言,自愿性公众人物在客观上被一般社会公众熟知, 且在一定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而相反,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通常是由于某些新闻事件或者媒体传播而偶然出名或为公众所关注。 (二)从政治角度划分,可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这是以对公共官员的特殊要求为标准而做的划分。例如国家领导人和著名慈善家两者就分别是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 二、社会公众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及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人格权。公民有权保护自己的隐私不为他人所知悉。简言之,就是公民有权不让他人知悉自己不想让他人知道的秘密。这些秘密包括个人的生理缺陷和残疾状况、婚姻家庭情况、财产状况以及私人往来信件(短信、邮件等)等多方面有关事项。公众人物其实质也是社会公民,作为公民个头同样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公众人物同样有权保护自己的私人信息依法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公众人物也需要自己的空间和隐私,而非将所有的信息都曝光在公众面前。 尽管由于其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受保护范围可能比非公众要窄,受保护程度也更低,尽管法律也并未明确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保护范围,但是公众人物在选择成为这一群体时就已经选择做出了相应的牺牲。这是因为公众人物的活动与社会生活社会利益息息相关, 且对公众人物的关注也是人类一种健康的欲望。对公众人物私生活的关注是社会公众合理兴趣的体现,公众对于公众人物的信息总是带有猎奇的心理。尽管并不一定与其自身有关联,但大量社会公众更倾向于采用“围观”的方式对发生的事情进行观看和评价。 三、新闻自由与公众隐私权的冲突 新闻自由是指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有关公民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不同国家对于新闻自由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法国在英国王妃戴安娜因受“狗仔队”追逐不幸死于车祸案件中并未追究“狗仔队”责任,倡导新闻自由。法国的法律对于新闻自由的认可度较高,在其他国家却有着差异较大的规定,然而总体而言都大同小异。新闻工作在社会公共领域意义重大,尤其在政治生活领域。新闻向人们传递信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 新闻自由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的基础,对社会的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如前述所提,新闻自由是将一些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披露给公众,以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而隐私权则是要保护个人隐私,不被新闻媒体披露。如此,二者极可能形成冲突。实践中新闻媒体为满足大众需要会深入挖掘各方面的信息,这其中就包含公众人物的秘密活动,于是就产生了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在日益激烈的媒体竞争中,尤其像传播迅速的网络媒体等,受众关注度倾向性的决定他们挖掘新闻的方向。通常为打败竞争对手、获得受众高度关注,新闻媒体致力于挖掘能够吸引受众注意力的第一手资料。于是媒体们往往忽略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 从实践看,新闻媒体为赚取受众关注度,往往将公众人物的隐私置于光天化日之下大肆品评。例如对公众人物的婚恋情况进行猜测和梳理,披露公众人物的恋爱史,曝光公众人物的私人信件(短信、邮件等)都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侵害的表现。再如许多新闻媒体将公众人物早年存在身体缺陷的照片曝光,将其与成名后进行包装过的照片进行对比,并通过文字评论等多种方式对公众人物的某些身体部位提出质疑。或将公众人物家属的信息进行披露,并不加选择性处理的报道,这些行为都是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犯。 尽管公众人物与社会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但其与社会利益无关的自身的私密领域及私人空间的隐私应当予以保护,这是每个公众人物享有的权利。例如公众人物的私人住宅、私人会面活动等,都是其抛开公众身份的普通生活,应当予以尊重和理解。这些私人领域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新闻媒体不得侵犯。但并非所有侵害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为要排除某些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报导,而有些新闻报导甚至是公众人物的故意炒作,那就另当别论了。 四、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发生冲突时,找到通用的解决机制是不切实际的。这一方面与我国不完善的法律体系有关,另一方面在不同个案中也涉及具体的利益衡量,故无法得出普适的通用的解决机制。但总体而言,解决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应当考虑如下几点关键因素: (一)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和满足公众兴趣原则。如果涉及社会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那么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要让步的。其次要以公众兴趣作为判断标准,换言之,如果公众的兴趣是合理健康的,那么一般而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将受到限制。 (二)完善法律体系,通过立法进行规制。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一直不够,为了更好的保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立法,明确界定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的范围。防止公众人物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引发更严重的损失。 (三)新闻媒体自身需更加自律。从冲突产生的原因看,部分原因是新闻媒体的恶性竞争导致, 故整个新闻行业需要自律,避免恶性竞争,通过披露健康有价值的信息来吸引受众,而非专注于公众人物隐私的挖掘。 公众人物是公众注意力的最大受益者也是最大受害者,通过公共媒体和新闻舆论,他们吸引了广大受众的注意力,因为这些关注,他们受益良多。但同时他们行为的正确恰当与否也是饱受公众争议的,所以作为公众人物自身,为了更好的发展以及自身权益的保护,适当的也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此作为吸引公众关注度的代价。公众人物需要洁身自好,接受公众的监督,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李晓英.浅谈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2]孙丽萍.论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D].山东大学,2011. [3]张津.浅析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D].兰州大学,2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