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系我们
唐山华鑫私家侦探社
电 话 :l53-6950-8649
传 真 :0315-8238l53
地 址 :唐山西外环马驹桥过街人行天桥北行200米
电 话 :l53-6950-8649
传 真 :0315-8238l53
地 址 :唐山西外环马驹桥过街人行天桥北行200米
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摘 要 第三者给我国很多的婚姻家庭带来了不幸,他们不但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侵害了对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侵害了他人的配偶身份权,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隐患。因此我国婚姻法应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应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第三者与行为相对人他们同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人,我国法律应该对他们进行一起处罚,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给予民事赔偿。本文从我国第三者的概念入手,分析我国目前关于第三者处罚问题的缺陷,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第三者民事赔偿进行了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最后提出了我国第三者赔偿内容和建议,希望本文的写作能够对我国第三者立法研究提供参考,使我国的《婚姻法》更加完善。
关键词 婚姻法 第三者 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刘进茂、林海,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275-04 关于第三者的立法缺陷: 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已经对我国婚姻过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限制,并对受害者赔偿请求给予了明确的保护,使我国婚姻法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不过目前争议很大,很多学者和专家对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不足。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以上四种情况外,不得再以其它事项主张属于有过错的行为。如一方有赌博、吸毒、通奸、偶发婚外性行为等,另一方不得以此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本世纪初,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解释》)。《解释》对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双方中的无过错方的配偶。在我国的《婚姻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这样的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因第三者原因导致当事人离婚而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婚姻中的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我国立法的盲区。 在我国《婚姻法》中仅对具有过错的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并未将同样具有过错的第三者也规定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样就给第三者提供了便利之处。如果因为第三者的原因对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婚姻关系造成了损害,婚姻关系中的受害一方,仅能依据法律对有过错的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也因为没有法律的支撑而无法对破坏婚姻关系或对婚姻关系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因为《婚姻法》并没有提出第三者给予婚姻的无过错方予以赔偿。 现实的生活中,我国婚姻质量的下降,离婚率的提高,与第三者插足有很很大的关系,第三者给婚姻和家庭带来的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对于我国离婚的案例中,起诉到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绝大部分是由于第三者的插足引起的。而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没有明文规定,这样势必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婚姻法》只是明确规定婚姻的有过错方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而没有规定第三者在损害赔偿中的责任主体地位,这样明显的是法律的一个立法。这样立法的不足,就给我国司法实践中带来了不便,由于没有对第三者明确确立为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司法部分就无法对第三者给予惩罚,这样就无意地鼓励了第三者,这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权利也无法得到保障。 一、侵权方式 第三者会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人身权利,包括配偶权、名誉权、健康权以及隐私权等权利 。当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提出第三者应当承担上述权利的侵权责任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其它相关规定,第三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精神损害责任赔偿,还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恢复名誉等。 当第三者仅侵害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配偶身份权时,其侵权行为方式有: (1)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2)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同居;(3)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 在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情形下,第三者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重婚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者因重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通奸,无论其是否对有配偶者的婚姻家庭造成了离婚的损害结果,第三者都需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不仅包括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直接的经济利益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包括其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具体概括为:(1)合法的婚姻关系遭受损害;(2)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3)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4)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利益也遭受巨大损害。 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在因婚姻关系中一方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中,具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因此,第三者也应当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精神利益损害进行赔偿。如果第三者与有配偶者发生性行为,那么第三者与行为相对人则共同侵害了受害配偶的配偶身份权,其共同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配偶利益造成损害。因此,第三者和侵害行为的行对人应当共同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责任。 二、第三者民事赔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 (一)可行性分析 1.我国法律探讨。根据我国民法对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两部分。 其中,主观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人应当具有行为能力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两部分;客观要件一般包括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损害事实不仅包含物质上的财产利益损害,还包含因人格受到侮辱、名誉遭到损毁等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害。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同居或者通奸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正常的婚姻和家庭关系,而且还侵犯其配偶权、名誉权、人格权以及同居权等权利,并且会在一定范围内会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人格这样和名誉等造成损害,还会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正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等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第三者与有配偶者的通奸或同居行为,侵害了有配偶者的配偶的很多权利,这种侵害他人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该行为完全满足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素。所以,第三者应当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其利益遭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在第三者因故意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人身或财产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完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对第三者提出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这种损害赔偿被国内外法律界所普遍接受。但是,第三者明知其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或者通奸的行为,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名誉权造成损害,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精神利益的损害,各国法律对该精神利益损害是否应当赔偿作出了不同的立法规定,也存在观点不同的学说。 我国《婚姻法》是确立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此外通过对《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第三者同样可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者因为过错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追究第三者民事责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造成的危害已经满足了《民法通则》的一百零一条、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了婚姻无过错方的名誉权,理应符合赔偿范围。 2.国外法律探讨。对于第三者赔偿责任,其他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法国的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这项条款虽然没有说明所受损害是财产损害还是名誉损害,但在司法实践中既可以用于财产损害,也可以用于名誉损害。法国的精神损害被理解为个人尊严的伤害、受贬低或威信下降, 以及精神上的痛苦不安等,勾引他人妻子而给丈夫造成名誉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应予赔偿。 《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同样也规定了非物质利益损害的赔偿:“损害为非财产上的损害者,仅以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为限始得请求金钱赔偿之”。《日本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自由或名誉,亦应赔偿”。《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并未明确提出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但这两部法律都已经明确规定了应当对非物质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进行赔偿。 因此,第三者应当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当过错赔偿责任,我国应该完善我国的立法建设,真正在法律意义上给予明确的规定,对于第三者给婚姻无过错方的赔偿,给以明确的说明。 (二)必要性分析 第三者非法侵犯他人婚姻关系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基本原则 ,应该对损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给以惩罚,促进婚姻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 1.保障婚姻家庭稳定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不得与婚外异性产生非法性关系。由于存在“第三者”,夫妻一方才可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如果没有“第三者”,夫妻任何一方无法实施违反忠实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行使婚姻关系的是我国公民的义务,是符合社会对婚姻关系稳定性的要求。婚姻的双方都应该承担婚姻法所负载的责任与义务。而第三者的插入,就是破坏了婚姻权的绝对性,给配偶另一方的权利造成损害。对于第三者对于婚姻关系的破坏,应该给予制裁,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的促进社会的和谐。 《婚姻法》确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禁止与有配偶者重婚、禁止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合法婚姻关系,维护婚姻的稳定与完整,以保障其充分发挥婚姻的社会功能。一方配偶违反了《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忠实义务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该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第三者与婚姻关系中具有过错一方均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对第三者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界定,不仅可以有效地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权益进行保护,也可以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违法行为进行预防。 2.保护婚姻受害者合法权益的需要。随着人们的婚姻观、价值观的改变。传统的婚姻观受到新思潮、新观念的冲击,又由于社会对婚外性行为的宽容度发生了变化,使得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成为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婚姻关系中具有过错一方与第三者的共同侵权行为使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身体、经济利益都遭受严重摧残,精神利益也遭受到了巨大损害,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其配偶的身份利益。如果受害者得不到法律上的救济和经济上的补偿的话,这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也与《侵权责任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功能相违背。 因此,对第三者的责任进行追究,对第三者给予民事惩罚,确实保护婚姻受害者的合法权利,有利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安慰其心灵创伤,更好地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同时,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也是我国宪法最基本的要求,同时保护受害者,对于破坏者给予民事处罚,也是我国法律上面体现正义的最好表现。3.我国法律完善的需求。目前,我国大多数婚姻受害人则可能因现行法律对第三者的违法行为缺乏责任追究制度,而无法获得法律的救济,事实上这也是我国目前的现状。正如前面我国婚姻法存在的问题所说,对于第三者的民事责任,我国并没有在法律上给予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不完善,无意间包庇了第三者,使第三者可以堂而皇之地存在和发展。这样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也不利于婚姻假定的稳定。 明确规定第三者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统一法律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与稳定性,还能够实现法律的功能。所以,给第三者民事惩罚不光是我国法律的需要,更是社会稳定的需求。 三、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构成和立法建议 (一) 第三者赔偿责任的构成 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婚姻关系外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实施了侵害配偶权益的行为,这一行为不仅侵害无过错方的财产利益,还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无过错配偶有权就其所受到的损害要求侵权第三者赔偿的民事责任。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应该表现在第三者受到经济上的制裁,还应该体现在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这样才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者侵权行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1.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由于第三者主观过错。过错责任是侵权法归责原则体系中的一般原则。构成第三者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中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婚姻侵权不同于普通的侵权行为,受害人提起诉讼主要是基于精神的损害,认定第三人的过错时用采用主观过错说的方法。这种过错主要有:明知行为违法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婚内无过错方损害而仍然为之;明知其行为违法并会导致婚姻关系受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给受害者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提现的是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客观存在。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事实,既夫妻身份利益遭受损害,又包括由于夫妻身份利益的引起的深层损害。夫妻身份利益是婚姻的基本权利,第三者破坏了这种以配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对婚姻夫妻身份权的损害。同时第三者对配偶之间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体贴的依赖关系的损害。只要这些损害实施客观存在,第三者就理应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3.第三者对受害者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必须是受害者的伤害与第三者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不是由于第三者造成的,就不应该要求第三者和婚内过错方承担民事责任。同时第三者与婚内过错方的同居或通奸行为,和引起夫妻身份利益受损或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应该没有构成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二) 立法建议 第三者与有配偶者非法同居或长期通奸的行为,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名誉权以及其他权利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我国法律应该对于婚姻无过错方,给予立法保障,确实从法律上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作出了相关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 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点规定对于婚姻无过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但仍然不够具体,对于第三者的相关处罚和受害者的具体保护还需要进一步立法完善。应当将第三者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具体事由在《婚姻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我国应该在现有《婚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制度,首先确保婚姻制度的健康和完善,使我国公民对于婚姻树立更好的责任感,对婚姻生活充满希望。对于造成他们婚姻伤害的第三者在法律上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罚,使我国的婚姻和社会更加健康和谐。 1.做好婚姻立法保护工作。对婚姻的保护不仅是个人权利和社会问题,也是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问题。所以法律必须对婚姻进行全面切实的保护,避免它受到任何不当的干扰与侵害。对于侵害发生时,应该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措施救济。第三者侵害配偶权不仅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个体利益,而且违反了道德,具有普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我国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预防、制裁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受害者补偿和精神抚慰,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2.明确配偶权的保障权益。我国配偶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配偶权。对于第三者的插足的侵害,我国法律应该明确具体的责任,对于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实施的侵权,应该给予明确的规范,使第三者和过错配偶一方共同承担责任。由于配偶权侵权的特殊性,和家庭的稳定性,应当允许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宽怒”侵权配偶一方,而仅追究第三人侵犯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3.明确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首先应该让第三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接着应该对第三者进行教育、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拘留等民事制裁。还应该让第三者对受害者赔偿损失,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四、总结 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给现实的婚姻家庭带来了诸多问题,这些人在破坏了婚姻家庭稳定的同时,也侵犯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配偶身份权遭到了严重的侵害,同时也给社会的稳定、生活伦理以及社会价值观念带来了较为严重的损害。所以,我国《婚姻法》应当对婚姻关系中对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的行为进行规制,对第三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追究其侵权责任,且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与行为相对人构成了共同侵权,我国法律应当对第三者和婚姻关系中有过错的一方同时进行处罚,双方应当一起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的损害进行赔偿。 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不仅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并且对婚姻无过错者的个体利益带来了伤害,给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带来了隐患,不利于我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应该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样就可以对第三者的违法行为给以制裁,使我国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对于受害者的慰抚和保护,是我国民主、平等化的具体表现。我国应该加快法律建设,建立健全我国《婚姻法》,使我国婚姻法能够更好地为我国公民服务,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减少第三者的出现,使我国社会风气更加祥和,国家更加稳定。 注释: 《婚姻法》. 杨遂全主编.第三人侵害婚姻家庭的认定与处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70. 江平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2-35. 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4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修订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82-89. 参考文献: [1]蔡卫忠,许尚豪.“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 [2]黄娟.“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4(5). [3]杨云芝, 郭耿.试论第三者应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6). [4]顾文斌.关于第三者损害婚姻赔偿责任问题的再探讨.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3(3). [5]董晓波,孙茂华.“第三者插足”侵害配偶权的法律思考.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 [6]陈向军,黄新.立法惩罚“第三者”:理性的选择.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4). [7]于东辉.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8]朱奕耿.如何确定第三者对配偶权侵犯的民事责任.广东商学院学报.2002(S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