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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强险第三者范围和赔偿范围及限额
摘 要: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的定义是,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主要针对中国现行交强险存在的第三者责任范围问题,赔偿范围问题,
赔偿限额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关键词:交强险;第三者责任范围;赔偿范围;赔偿责任限额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0289-02 一、交强险简介 (一)交强险定义 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指以救助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为目的,通过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驾驶人以法定的责任限额进行投保,并由保险公司以“保本微利”原则经营的一种法定责任保险。交强险制度的首要目的及设计理念就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的基本权益,填补受害第三人的权益损害,使其得到及时、有效和公正的赔偿,并促使交强险的功能和价值得到真正实现。 (二)交强险的特点 1.责任保险的效力基础不同。交强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公司没有法定的理由也不得拒绝承保。一般的责任保险是一种自愿责任保险,投保人是否投保与保险公司是否承保都是由双方自愿决定的。 2.赔偿原则不同。交强险的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并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都必须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在交强险制度下,尽管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保险公司仍然要对受害第三者进行赔偿。 3.保险责任限额不同。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是全国统一的。 二、交强险第三者范围问题分析及建议 (一)交强险的第三者范围问题分析 根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如果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该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即为中国交强险制度下的受害第三者,但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属于中国交强险制度下的受害第三者。 交强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同样的人,同样的生命,同样的事故,得到的却是不同的结局。交强险的本质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如果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并无控制力和影响力,却因为某些与事故发生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形而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有悖交强险的设立初衷。 驾驶人不属于第三人是毫无疑问的,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对机动车具有控制力,他们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兼有加害人的身份,将驾驶人排除在第三人范围以外,可以促使他们谨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乘客不属于第三人范围以内,这里所说的车上乘客,指事故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除实际驾驶车辆的驾驶人以外所有乘坐在该车辆上的人员。车上乘客自上车起,就将自身的生命安全交给了机动车驾驶人,与车下人员相比,他们甚至处于更弱势地位,根本无法控制甚至是躲避危险的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时,即使被保险人不是实际驾驶人,无论其处于车内还是车外,均被排除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外,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在进行交强险理赔时一般也都排除了被保险人。从理论上说,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没有一个不可逾越的界限,投保人是交强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保险人是交强险合同的关系人(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重合的时候,被保险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是交强险意义上的第三人,但在事故发生时,他们如果不是实际驾驶人,只是车上的一名普通乘客,甚或当时位于事故车辆之外,此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应该包括在第三人范围以内。 (二)针对现行交强险第三者范围问题的建议 因此,建议在今后的“交强险”制度修订中,应增加第三人认定的内容,引进实际驾驶人的概念,事故发生时的实际驾驶人为被保险人,除了被保险人及实际驾驶人外的其他人员均为第三人,不应区分第三者是否为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另外将车上的乘客也应列入第三人的范围。 三、交强险赔偿范围问题分析及建议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问题分析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也就是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主要分为单赔制和双赔制。单赔制主要是指交强险只保障受害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而双赔制则是指交强险不仅保障受害第三人的人身损害,还保障受害第三人的财产损失。 在既有人身损害赔偿又有财产损失赔偿的情况下,应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核心,只有在人身损害得到确实保障的基础上,才可以考虑将财产损失填补纳入交强险的保障范围 目前,中国尚处于交强险实施初期, 交通事故十分严重,责任限额较低,赔付水平不高,社会保障制度尚在建立、受害人自我恢复能力不高、加害人赔偿能力不足、保险公司承受能力不强,而且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往往财产损失占了大多数。 保障人身损害是交强险的首要功能。交强险制度最为主要的使命是交通事故受害第三人抢救费用、医疗费用以及受害人、被抚养人基本生活的保障,而非精神损害、财产损害等的保障。 即使是在既保人身损害又保财产损失的国家,与人身损害相比较,立法也对财产损失设定了较低的责任限额,以免财产损失的填补侵占过多的保险资源。 例如,英国是既保人身损害又保财产损失的典型国家,英国将第三人财产损失责任纳入交强险范围,规定其保险责任限额定为25万英镑,而人身损害赔偿则没有责任限额的限制,财产有价而生命无价。 实际上,在既有人身损害又有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中,因为存在人身损害优先的处理原则,财产损失的承保不仅很难发挥作用,还会影响人身损害案件的理赔速度;在财产损失案件中,通常小额案件占了大多数,其理赔费用往往高于实际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案件占据了全部保费赔付金额的大部分比例,这势必会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限额降低以及人身伤害案件的理赔速度。又可能造成保费提高,因保障范围过宽使投保人承担较大缴费压力。 (二)针对现行交强险赔偿范围问题的建议 中国交强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赔偿范围应当包含受害第三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损害赔偿,其中具体包括抢救、医疗、丧葬、部分收入损失及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用等,而不应将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纳入交强险保障范围。所以为了更好地实现“交强险”保障健康和生命的目的,宜在不增加投保人负担的情况下,取消财产损失的赔偿,提高人身伤亡和医疗费用的赔偿限额。 四、交强险赔偿限额问题分析及建议 (一)交强险赔偿限额问题分析 交强险中的责任限额一般由法律规定。就具体责任保险数额而言,根据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而有所不同,总体上保持一个合理的标准,既要满足受害人基本保障的需要,又要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被保险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金额过低不足以保护受害人,过高则投保人经济难以承受,导致投保人的保费负担过重,反而刺激其逃避强制投保义务,过高的责任限额亦可能诱发第三人的道德风险,应在保护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在交强险关系人之间求得适当的利益平衡。 中国“交强险”的法定责任限额实行分项限额。分项责任限额制度的含义是指,受害人的单项损失只能限于在对应的分项责任限额内获得赔偿。当某一项责任限额未用尽时其所剩余额不能填补于其他损失范围内。 在一次事故的受害人并非一人,存在多个受害人的情形下,则每一受害人每一单项获赔额只能按比例计算,每人的实际获赔数将更少。在受害第三人为多人时很难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二)针对现行交强险赔偿限额问题的建议 对此,宜在法规中分别设定单次事故对每个受害人的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总的责任限额“对前一项限额,应设定较低金额,以满足保障基本性和公平性的要求;对后一项限额,可设定较高的金额,以满足对多个受害第三人保障的广泛性要求”。 五、结论 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旨在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第三人的切身利益,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强险第三者及赔偿责任范围,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都存在问题,有悖交强险的设立宗旨。本文对这些问题作出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望对政策的进一步改进有所帮助。 [责任编辑 陈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