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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城市复合型大气污染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是追究道路设置、管理者和机动车制造、销售商的责任时,需要认定大气污染与疾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日本的道路公害诉讼主要有国道43号诉讼、西淀川公害诉讼、川崎公害诉讼、尼崎公害诉讼、名古屋南部公害诉讼和东京公害诉讼等。本文主要对道路公害诉讼的尼崎公害诉讼、名古屋南部公害诉讼和东京公害诉讼中的因果关系认定进行探讨。 
  一、三大诉讼案的主要内容 
  (一)尼崎公害诉讼 
  1.案情简介。在尼崎市居住的《公害健康被害补偿法》(简称《公健法》)中认定的公害病患者及其家属将当地的9家企业和设置和管理国道2号、43号的国家以及设置管理阪神高速公路大阪西宫线的阪神高速公路公团诉至法院,向上述被告提出了损害赔偿和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质的诉讼请求。 
  2.审理结果。2000年1月,神户地方法院判令国家、高速公路公团对道路沿线50米内居住的原告做出赔偿,国家承担2亿1183万8400日元,公团承担1亿2102万610日元的连带责任,并且判令在原告居住地不得排放超出限量的浮游粒子物质[1]。该判决被认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在社会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二)名古屋南部公害诉讼 
  1.案情简介。在爱知县名古屋市、东海市周边地区居住的公健法认定的公害病患者及其家属,将当地的11家企业和设置管理国道1号、23号、154号、247号的国家诉至法院,向上述被告提出了损害赔偿和停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质的诉讼请求。 
  2.审理结果。2001年8月,原被告达成了15.2亿元的和解[2]。该案的重大意义是法院判决汽车尾气引起的大气污染和公害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支持了原告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 
  (三)东京公害诉讼 
  1.案情简介。1996年5月,527名哮喘病患者将负有道路的管理责任和废气排放规制责任的国家、东京都、首都高速道路公团以及7家汽车制造和销售的汽车制造销售商(丰田、日产、三菱、日野、马自达、五十铃)告上了法庭,向其提出了损害赔偿和停止排放查过环境标准值的污染物质的诉讼请求。 
  2.审理结果。东京地裁的判决支持了不属于公害认定中救济的患者的损害赔偿,但没有认定汽车商的责任和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3]该案于2007年8月达成了和解,和解的结果是汽车生产商支付33亿日元、国家承担60亿日元、首都高速道路有限公司支付5亿日元给东京都设立医疗费用援助制度。 
  二、疫学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 
  大气污染公害诉讼的最大的争议就是氮氧化物、浮游粒子状物质等大气污染物质和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疫学因果关系 
  大气污染物质必然会造成气管和哮喘等疾病在医学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机制。因此,在判断大气污染物质与支气管哮喘等疾病的因果关系更需要疫学的认定。但是,疫学的认定方法只是根据统计性关联性去推定整体人群罹患疾病原因的一种研究方法,该方法无法推定每一个个体罹患疾病的原因。因此,即便存在疫学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必然认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在公害诉讼中,也不能单纯地通过疫学因果关系去推定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是通过多种的疫学调查内容进行详细的考察,再通过分析临床、病理、动物实验等发病原因和实验结果,在此基础上对每一个患者进行个别因果关系的判断。[4] 
  (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法是决定损失的公平分担的制度。证明侵权之诉的因果关系,不需要证明无限连锁的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即事实因果关系),而是证明侵权行为成立的因果关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若要让被害人去证明“如果没有该违法行为,就没有该损害结果”的100%的严密性,对于被害人来说是不可能做到的事。 
  比如A工厂和B工厂均向河流中排放引发健康损害的有毒物质。如果用“没有彼则没有此”的公式(也称条件公式)去套用的话,即使A工厂没有向河流排放有毒物质,单凭B工厂排放的有毒物质足以造成河流附件居民的健康损害;同样,没有B工厂的排放,仅有A工厂的排放也足以造成河流附件居民的健康损害。从理论上讲,可以说A工厂和B工厂的排放均不是造成河流附件居民健康损害的原因。如果那样的话就会产生违反人们感情的结果。而且,如果河流中一旦有有毒物质排出的话, A工厂的有毒物质和B工厂的有毒物质会在水中成为不可分割的一体,这样就必须证明以下三点,即:1.哪个工厂排出的有毒物质;2.通过哪种渠道排出;3.排出的量、是否对被害居民造成损害,而这样的证明是非常困难的(工业群的废气排放亦然)。如果将这种证明责任付之与没有相关科学、医学的知识的被害居民的话,不管怎么考虑都是有违人之常情的。 
  日本最高法院认为被害人只要能够证明特定的事实造成特定的结果具有高度盖然性,即可判断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新泻水俣病诉讼中,新泻地方法院将因果关系分为三个阶段:1.被害基本的特性和该原因物质的关系;2.原因物质到达被害人的路径; 3.加害企业污染物质的排出。如果企业不能说明自己的工厂不是污染源的话,即可推定该事实的存在,证明其具有法律因果关系。[5] 
  三、道路沿线大气污染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上述各大气污染诉讼判决中,均对道路沿线的大气污染物质与支气管哮喘等发病或恶化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肯定。 
  (一)到达因果关系 
  道路沿线(道路沿线的距离)是道路公害诉讼争议的焦点。尼崎判决中,将道路沿线定为道路沿线两旁50米以内的范围。东京判决将道路上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直接影响范围定为距离道牙50米的范围;名古屋判决中,将道路沿线的浮游粒子状物质等污染物质的影响确定在道路沿线20米的范围内。 
  (二)道路沿线的疫学调查——千叶大调查 
  尼崎判决、名古屋判决等判决中中疫学调查的依据主要是“千叶大调查”。所谓“千叶大调查”,是指日本千叶大学医学部为了明确道路大气污染和健康之间的关系,从1996年开始,以千叶县内与道路相邻的10家小学校内的小学生为调查对象,调查其每年秋季的呼吸道疾病的发病情况。该调查将位于道路沿线50米内的学校称为道路沿线部,将50米外的称为都市非道路沿线部,将远离都市道路沿线区域称为田园部,把上述三个区域内学生的发病情况进行了比较分析。 
  千叶大调查选择小学生为调查对象的理由是:1.小学生比成年人更具有地域安定性;2.疾病与吸烟、职业因素的影响较弱;3.小学生比成人更容易受大气污染的影响;4.在学校进行整体性统计工作更为方便。 
  根据千叶大调查的结果显示,和田园部相比较,都市非道路沿线部的小学生罹患哮喘的风险男子为1.92,女子为2.44;道路沿线部的男子为3.70,女子为5.97。换言之,都市非道路沿线的小学生罹患哮喘的概率是田园部的两倍,而道路沿线的小学生罹患哮喘的概率是田园部的四倍。 
  2000年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大气污染物质中的二氧化氮等物质和哮喘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大气中的二氧化氮增加0.01ppm,罹患哮喘的概率就上升为2.1倍。 
  (三)原因污染物质的确定 
  在尼崎判决和名古屋判决中,在认定机动车尾气排放和支气管哮喘等发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时,确定主要污染原因物质为DEF(柴油尾气排放颗粒物)和二氧化氮等物质。 
  对于这两个原因,有学者指出,实际上,二氧化氮等物质在使用室内的取暖用具时还会造成的室内浓度高于室外浓度的情况,这样的话室内的二氧化氮的浓度也会造成哮喘等疾病的发生。环境部对柴油发动机尾气排放风险评价研讨会的年度报告也认为, 关于颗粒物的浓度对柴油发动机尾气排放颗粒物的数据不足,没有进行定量性评价,因此将DEF作为原因物质缺乏科学性。 
  在这种情况下,东京判决认为虽然无法确定污染的具体原因物质,但是可以认定机动车排出的废气是造成疾病的原因。 
  (四)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 
  如前所述,三个判决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均把千叶大调查作为依据,将千叶大调查的调查对象地区的道路沿线同样的污染状况作为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特别是东京判决认为,如果道路状态(国道13条、都道72条、首都高速道路19条,白天12小时的交通量为4万辆以上)与千叶大调查的状况相同的话,即可推定出机动车尾气排放与疾病发病或恶化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尼崎判决和名古屋判决也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在浮游粒子状物质的认定上,名古屋判决认为国道23号查处了千叶大调查对象地区的浮游粒子状物质浓度,因此推定该污染与疾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五)特应性体质因素 
  特应性体质是产生特应性支气管哮喘等疾病的最直接原因。因此,从损害的公平分担这一原则出发,至少也应该作为减少赔偿额的原因。尼崎判决和名古屋判决将特应性因素作为三分之一或百分之三十的减额原因。[6] 
  而东京判决则认为,因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具有与普通体格或体质不同的身体特征(如脖子长),该特征与加害行为竞合产生了伤害结果或扩大了损害结果的,只要该身体特征不是疾病的,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不考虑该身体因素。即在国民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属于特应性体质,该体质只是异于普通体质的身体特征,其本身不是疾病,因此在算定赔偿数额时不应当考虑该因素。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确定道路沿线的大气污染与哮喘等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时,会产生诸多难点。而各判决虽然多以千叶大调查为参考依据,但是判决结果却各不相同,可以说至今为止也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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