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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调查令的含义与价值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民事证据调查令这一概念进行法津上的界定。但是,
我国许多地方法院都已经试行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细则(试行)》,①对调查令做出了明确的界定,民事证据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到自已诉讼所需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符合签发调查令的情形,法院签发调查令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所需证据材料的法律性文件。②
从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定义中,可以归纳出民事调查令制度包含几个内容:
第一,申请主体是当事人。有学者认为,民事证据调查令是法院审核签发的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专业性,所以,只能由诉讼代理人作为申请主体,当事人不能单独作为申请主体 。有的学者认为,向法院申请民事证据调查令是当事人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故申请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而不应该是诉讼代理人,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区分申请主体与持令主体。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自愿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③
第二,申请时间有明确限制。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收集自已所需的证据,实际上也是一种调查取证方式,只是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有自行调查取证或委托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权利,以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④所以,笔者认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时间也应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申请的法定事由是存在客观原因。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心须是出现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自已所需证据的情形,才能向法院申请调查令。针对"客观原因"的界定,笔者认为不宜过于笼统,针对客观原因的界定,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证据材料是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管理保存,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但保存证据材料的主体不允许个人查阅;第二,待证事实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专业性机构进行审计、鉴定、勘验并出具相应专业报告的;第三,
为当事人或案外第三人所掌握,不涉及个人隐私且与本案有重大联系的,但掌握证据材料的主体拒不交出。⑤
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的实施,主要是为了辅助举证能力较弱的一方当事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发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加快转变审判模式。实施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提供程序性的保障,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正如法学家所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更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笔者认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⑥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更重要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法院不应把判决或调解作为诉讼的最终目的,而应把诉讼过程本身作为诉讼的目的,确保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平等的行使权利。民事证据调查令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使当事人能充分参与诉讼,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相对应,实体正义不仅包括立法者对人们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合理的分配。⑦同时还包括司法者在诉讼程序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得出公正的裁判结果。具体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实体正义就是要求司法者通过查清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来进行裁判,相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如何查清案件事实显得更为重要一些,在这里我们不可以将案件事实简单的理解为客观真实,而应该理解为法律上的真实。司法者为了最大限度的还原客观真实,只能从现在认知过去,从结果去寻找原因,通过各种证据来发现客观真实。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基本上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实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令制度,为当事人调查取证提供更多途径,有利于司法者查清案件事实,实现实体正义。
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为了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保障司法公正,法官在审判中应当客观、公正,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居中裁判。在开庭前对案情不应该有任何的先入为主的判断。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法官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也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法官依申请调查取证或依职权调查取证,不仅会使法官过早的介入诉讼,形成先入为主的思想,影响法官的中立地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而且,法院过多的进行调查取证,会使本该属于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范围内的事项,转移到法官身上,法官既要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必然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公正,诉讼效率低下。⑧实行民事证据调查令制度,由当事人申请,法官签发调查令,持令人持令调查取证,当事人为实现自已的诉讼请求,一定会积极的调查取证,可以让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实现程序正义,便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官的中立地位,保证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对于申请主体而言,民事证据调查令就是辅助其调查取证的司法协助文书,协助其调查收集自已无法收集的重要证据。相反,对于被调查人来说,民事证据调查令是司法强制令,强制其配合申请人调查取证,强制提交其掌握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民事证据调查令的实施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参与诉讼同时也利于法官保持中立的情况下,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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