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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公安机关小案侦破能力的思考

  当前,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机制建设和深入开展一系列专项行动,侦破大案、要案的能力明显增强,总体破案率也相对较高。但由于发案量大、流窜性强以及警力不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以盗窃、抢劫、抢夺、诈骗为代表的多发性侵财型小案的侦破能力不强,破案率不高,成为侦查工作中的一块“短板”,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着较大的差距。针对这一情况,公安部适时提出了“既要破大案,又要管小案”的刑侦工作理念,这既是对民众破小案迫切要求的积极回应,也是新时期“民意主导警务”的具体体现,同时也对刑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要求公安机关要抓“大”不放“小”、小案不“小看”,在坚持提升大、要案侦破水平的同时,要全力提升小案的侦破能力,实现对小案的“快破、多破、管好”,尽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小案的界定
  小案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专业术语,而是侦查实务工作中的一个称谓。从公安部相关会议和文件来看,自2009年以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各项公安工作会议以及调研考察中多次提出小案这一用语。例如,2009年2月18日在全国县级公安局长专题培训班开学典礼上,孟建柱就强调了“正确处理大案与小案的关系,既要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又要有效整治多发性侵财犯罪;既要集中精力破大案,又要坚持不懈管小案”的刑侦工作理念。[1]虽然小案作为侦查实务工作中的一个术语被接受并广泛使用,但却没有明确的外延,因此需要明确范围。从公安部领导的讲话来看,小案的范围基本被圈定在侵财型、多发性的轻缓刑事案件上。如2009年5月19日,时任公安部刑侦局局长的杜航伟在做客人民网时谈到:“所谓的‘小案’就是以侵财型、多发型案件为代表的‘小案’”。[2]
  综上所述,从刑侦工作实务出发,结合公安部相关文件和领导讲话,笔者认为,所谓小案是相对于杀人、放火、爆炸等严重暴力案件而言的,指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多发性侵财犯罪为主的刑事案件,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案件是常见的主要类型。多发、高发、以侵财为目标、犯罪性质相对轻缓(法定刑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其主要特点。
  二、提升公安机关小案侦破能力的必要性
  (一)是增强公安机关整体防控能力,提升侦查效益和规范执法能力的客观需要
  从哲学的角度看,小案与大案的的关系是一种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如果对小案不进行有效侦破,就可能会引起重大刑事案件的上升,在达到一定程度后,社会治安局势就可能会恶化。“破窗理论”告诉我们,某一社会失序的蔓延必然会导致犯罪的滋生和猖獗,严肃处理小偷小摸等轻微犯罪行为能够预防更多的严重犯罪。如果对小案能够早发现、早预防、早侦破,可以有效地避免许多大要案的发生。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全力提升小案侦破能力,进而实现“以小遏大”、“以小控大”,实现小案侦破和整体防控的“双赢”。
  在当前侦查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通过提升小案侦破能力,加大小案侦破力度,进而通过破小案而扩大战果破获大要案,可以实现侦查效益的最大化。从公安机关破获的一系列大案、要案看,大多犯罪分子作大案往往借助小案为其提供条件,其在实施大案时高度警惕,千方百计进行反侦查,而在作小案时却比较大意,留下较多的痕迹物证,这为大案、要案的侦破提供了有利条件。如果小案不破,犯罪嫌疑人就会逐渐由作小案发展到作大案,实施系列性犯罪,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侦查实践证明,以小案带破大案已成为当前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一条重要途径。同时,小案是刑事案件的“大头”,是侦查工作的日常工作对象,认真办好每一起小案,既是规范执法的客观需要,也是对执法主体执法理念、执法素养、工作作风的检验和培养。因此,提升小案侦破能力是提高侦查效益和规范执法能力的客观要求,只有以小案侦破为着力点和推手,才能实现提升公安机关打击效能和执法公信力的“双赢”。
  (二)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践行“民生警务”的客观需要
  一起小案,对公安机关也许司空见惯、微不足道,但对普通群众来说可能就是一辈子的大事、难事;对公安机关来说可能只能算是千分之一、万分之一,但对群众来说可能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因此小案不小,小案连民心,件件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起起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群众看公安,主要看破案。如果大量的小案破不了,日积月累,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地位就会受到严重影响,警民关系也难以和谐。公安机关通过侦破小案,可以累积群众的信任,赢得群众的支持,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认为,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既要靠破大案树立,也要靠破群众身边的小案树立;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既要靠抓大案构建,也要靠管小案构建。所以,公安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关注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意识,坚持“破小案构建大和谐”的理念,积极回应群众的期待,全力提升侦破能力,把破小案的“短板”补齐,保持零容忍、严打击,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的损失,才能密切警民关系,提高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更好地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当前公安机关小案侦破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接处警不规范,立案不实的“顽症”依然存在
  目前,公安机关在接到大要案警情时,接处警速度快、现场保护较好、走访比较细致,而在接到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小案警情时,处警拖拉、推诿扯皮、工作应付的现象时常发生。但小案具有发案点多、面广、作案时间短、随机性强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破案战机稍纵即逝,若不及时出警将严重阻碍后续侦查工作的开展,人为造成“冷案”。同时,受发案率、破案率、打击率等一系列考核指标的约束,加上刑侦部门与派出所之间存在管辖范围冲突、职责不清等情况,这些因素使得在日常受理案件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发案不立、立案不侦、破案不查、查了也处理不了”的现象,一些小案即使受理了,也存在着只注重法律文书、程序工作,不进行案件调查的现象。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记述不清、前后矛盾,无现场勘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破案后,无法达到诉讼证据的标准,给打击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这使得在源头上失去了侦查破案的基础依据,导致案件串并难、深挖核实难,严重影响小案侦破工作的开展。
  (二)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不高,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场勘查是侦查工作的起点和“门户”,如果这个门都进不了,案件侦破无从谈起。当前,公安机关对命案、放火、爆炸等大要案的现场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勘查工作规范,现场痕迹物证的提取率比较高,勘查质量有保证。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现场勘查由专业刑事技术人员承担,但技术人员不足与小案量多、面广的矛盾十分突出,客观上存在着“小案不勘”的问题,这使得一部分现场没有进行勘查;即使进行了现场勘查,也只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虽然达到了数量要求,但却没有保证勘查质量,现场该发现的未被发现,应提取的未被提取,仅仅记录现场情况,失去了大量侦查信息和定罪证据,给后续侦查、定罪量刑等工作带来困难。以现场常见的指纹提取为例,据公安部统计,全国已勘现场的指纹提取率还不足15%资料来源于公安部刑侦局网(公安内网):http://www.xz.ga/c/cn/news/2011-10/13/news_44378.html.,由此不难看出当前现场勘查工作仍然是整个小案侦查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也是造成小案破案水平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现场勘查工作薄弱,使得其指引、推进侦查的作用无法发挥,制约了公安机关小案侦破能力的提升。
  (三)侦查方式落后,办案能力不足
  在当前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流动速度异常加快的大背景下,小案多发、高发、流窜性强的现实情况下,公安机关受制于陈旧的理念、思维,依然采用以往的“人海战术”、“大兵团作战”的侦查方式,束缚于“划圈-摸排-走访-抓人”为主的“由案到人”的单一侦查模式,依靠拉网式摸底排查、满天飞追捕抓人、长时间高强度审讯“三板斧”,打法落后,这使得破案总量不多,侦查工作成本高效率低,无法适应当前动态社会、信息社会的要求,没有充分借力信息资源,发挥信息对侦查工作的支撑作用,以致公安机关在小案侦破工作中处于疲于应付的被动状态,没有掌握主动权,导致案件不能及时侦破。此外,由于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以及法律对侦查活动的规制力度越来越强,侦查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传统的深挖方法已难以凑效,犯罪分子被抓获后往往不轻易交代, 唐山债务追讨,或就案论案、避重就轻,这客观上加大了追赃、追逃等工作的难度。
  (四)追逃追赃力度不够,成效不明显
  对受害人而言,破获案件只是关注的一个方面,他们更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抓到没有、赃物退回没有。而当前灵活的就业方式、便捷的交通、普及的网络为犯罪嫌疑人逃跑、赃物出售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也给公安机关的追逃、追赃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全国在逃人员中,小案逃犯占了相当高的比例,但警力与小案逃犯之间的数量对比悬殊,加上社会管控中存在着诸多漏洞,使得追逃、追赃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也在客观上影响了小案破案的成效。
  四、提升公安机关小案侦破能力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规范的源头管理机制,着力解决“立案不实”的问题
  为了提高小案侦破能力,必须从规范接处警、立案等源头环节抓起,确保各个环节不出现“盲点”,为案件的侦破奠定坚实的基础。规范接警工作,基层所队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警情就是命令、警情无小事”的意识,真正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受、受警必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现场保护、围追堵截、调查走访工作要及时跟进,全力提高现场抓获率,力求“抓获在现场、破案在现场”。规范立案工作,对发生的案件,要尽快确定案件性质,凡达到立案标准的,必须及时立案;对入室盗窃、抢夺等小案,只要接到群众报警,即使没有损失或损失不大,也必须按照现场勘查要求进行规范工作,以便为案件的串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规范取证工作,证据是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整个刑事诉讼的灵魂,是认定案件的基石。侦查办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收集证据、完善证据,并使证据具备合法性、排他性和关联性的过程。要将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贯穿到小案侦破工作的始终,从源头上抓起,在接处警、提取证据、固定证据等各个环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该拿到的证据全部拿到,拿到的证据全部达到法律标准,坚决避免破获小案后“捕不了、诉不了、判不了”的情况出现,最大限度地提高打击效果。
  (二)建立以“技术同步、分级分类、上下联动、全面录入、量化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现场勘查工作机制,着力破解现场勘查率低的难题
  要将现场勘查作为提升打击效能的关键环节来抓,建立以“技术同步、分级分类、上下联动、全面录入、量化考核”为主要内容的现场勘查工作机制,强力推进现场必勘。在坚持以刑事技术部门、专业刑事技术人员“两为主”的前提下,将刑事技术向派出所延伸,在派出所设立技术室,配备2名以上现场勘查技术员,配齐勘查器材,按照“现场必须勘查、质量必须保证、鉴定必须准确”的要求,在接到警情后,不论案值大小,一律由技术员与其他民警同步赶赴现场,由派出所技术员承担对部分小案现场的勘查工作,以有效破解当前由于刑事技术人员不足而导致现场勘查率低的难题。对派出所的技术员,要通过集中培训、跟班作业等形式,进一步提高勘查中痕迹物证提取水平;对一些比较复杂、派出所无力承担的现场,上级刑事技术部门应当无条件进行技术支援,确保勘查工作不走过场,以保证勘查工作质量。按照“谁勘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在现场提取的指纹、足迹、DNA等痕迹物证,要及时、准确录入《全国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做到“接警一起、勘查一起、录入一起”,全力从源头上确保现场勘查率达到100%。同时,要强化现场勘查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勘查责任落实到每个技术员,明确任务,科学量化考核,充分激发技术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以有效推进现场勘查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强力推进“网上作战”,提升打击实效
  当前,信息资源已成为第一资源,信息优势已成为核心优势。据重庆市公安局统计,信息化在追逃、信息研判以及业务数据整合等方面发挥的作用与传统的警务工作相比是1∶42~1∶47,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已在实战中日益凸显。资料来源于重庆市公安网(公安内网):http://www.zx.cq/newsfiles/20110815/201108152353110937500.shtml.在信息化条件下,只有牢固树立“情报信息主导侦查”的理念,大力加强公安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地依托各类信息系统、公安信息系统和各类社会信息资源,充分借助信息化建设成果,才能缓解小案总量多与警力不足之间的矛盾,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完成艰巨繁重的破小案任务。要以打好“信息战”为导向,牢固树立“信息就是警力、就是战斗力”的思想,充分发挥已建好的刑事犯罪信息系统、DNA自动识别系统、指纹识别信息系统、足迹信息系统等信息系统的作用,强化案件的串并、深挖,在充分立足本地的同时,借助刑侦协作平台,发挥打击犯罪新机制的作用,形成“既破本地小案又破全国小案”的格局,从而全面提升打击效能。要积极拓展以“案、人、物、证、线”等为侦查起点的主动进攻型侦查方式,实现侦查方式由单一的“由案到人”向“由像到人、由物到案、由人到案、从人到人”等多元化侦查方式的转变,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要按照“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的要求,高度重视各类信息的采集,对获取的小案信息,及时、准确的录入相关的信息平台,进行深度应用、规模应用,将信息转化为现实的破案力。  在犯罪流动化、智能化趋势愈加明显的背景下,传统的拘泥于一隅一地的人工摸排、手工操作已不适应,通过大范围收集整合信息资源,借助信息技术破案成为侦查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于是“网上作战”应运而生。“网上作战”是指公安机关在信息化条件下,利用信息网络开展防范、控制、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的工作。网上作战的基本原理就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以各类信息资源为实体,依托一系列信息整合分析工具软件, 通过对各类有形痕迹、无形痕迹的信息数据的分析,自动或半自动地在较大空间范围与时间跨度内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揭露和刻画活动轨迹、作案轨迹,从而发现破案线索和锁定、抓获犯罪嫌疑人。以杭州市公安局为例,其自主研发了以“搜神”应用软件为依托的“网上作战”系统,通过信息分析整合、倒查扩案、网上调控、关联扩线等方法,使民警在面对大量无现场可勘的刑事案件时,在办公室通过网络和计算机就能锁定犯罪嫌疑人,提高了对街面多发性犯罪的打控效能和破案追逃工作实绩。在小案侦破中,公安机关要像侦破大案、要案一样,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力推行“网上作战”,科学统筹情报平台、缉查布控平台、治安卡口监控系统、互联网移动侦控系统等警务资源,对人员轨迹、车辆轨迹和电子信息轨迹实行“三轨联控”,通过高危筛选、数据碰撞、轨迹分析、网上摸排、网上串并、网上取证、网上缉捕等信息化的侦查方式全面提升侦查工作水平掌握工作主动权,实现精确打击。在强调信息化作战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刑事特情、阵地控制、刑嫌调控等刑侦基础业务建设,用足用好刑事技术、调查走访、辨认排查等传统侦查手段,并适时对基础业务、传统手段进行信息化改造,使其在新形势下焕发新的活力,实现传统与现代的完美结合,全面提升公安机关的小案侦破能力。
  (四)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建设,强化高危人群管控,掌握侦破主动权
  情报信息是侦查工作的第一战斗力,也是掌握侦查工作主动权的决定性因素。从一定程度上讲,占有情报信息的数量、质量将直接决定小案侦破能力的强弱、效果的好坏。为了提升小案侦破能力,要以情报信息研判为抓手,组建专职研判队伍,通过抽取接处警系统录入的“两抢一盗”等多发性小案数据进行全面分析,从发案中找特点,从特点中找规律,准确掌握发案的重点时段、部位、作案方式、高危人群等规律特点,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针对性的守候、伏击等防控方式,力争抓现行、破现案。牢固树立“情报高于行动”的理念,建立以“态势研判、个案研判、预警研判、专题研判”为主要内容的情报机制,形成“情报信息研判出发、业务部门串并指导、一线实战部门精确打击”的整体合成作战格局,把个案变成串案、小案扩成大案,增强打击效果。同时,要积极扩大情报收集渠道,建立更加广泛的情报收集网络。逐步把治安积极分子、值班守夜人员、出租车司机、环卫工人、饮食流动摊点等掌握信息较多的人员建为信息员,拓展信息渠道,确保耳聪目明,为侦查工作提供信息支撑。
  区域性、系列性、流窜性是小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流窜惯犯、职业惯犯、地域惯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如果对小案高危犯罪人群发现得早、预警得了、管控得住,就能极大的压缩其犯罪空间,实现高效打击。“大情报”情报信息平台的运用为高危人群的动态管控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要借助信息手段,坚持信息主导、动态管控的要求,本着“传统+科技”的思路,紧紧围绕人地物事、吃住行销等基本治安要素和基本活动轨迹,实行人员、车辆、电子等轨迹信息的多轨联控、立体追踪,实现对高危人群的动态管控,真正做到来能发现、行知去向、动知轨迹。
  (五)加大追逃、追赃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要以“清网行动”为契机,借助信息化平台、手段,强化“信息追逃”,采取各种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提高对小案逃犯的追捕率。进一步强化“网上追逃”,依托在逃人员线索分析系统、警务综合应用平台、“大情报”系统等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充分挖掘利用银行、旅馆、网吧、人才市场等信息资源发现在逃人员线索,及时出击抓捕;适时发挥技侦手段、网侦手段和图侦手段的作用,多渠道发现和收集逃犯线索,及时进行侦控。在重视信息化追逃手段的同时,要进一步发挥传统手段的作用,通过典当业、旅馆业、旧货业等场所、行业的阵地控制,及时发现逃犯、赃物线索;通过秘密力量贴靠、重点清查、追捕堵截、有奖举报和亲情规劝等多种手段,全力追逃追赃。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强化审查、深挖力度,将其各类信息与现场指纹、现场足迹等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查清其活动轨迹,坚决避免小案犯身背大案蒙混过关,逃避打击的情况发生,力争实现“抓获一批小案犯带破一些大案件、攻克一些难案件”的效果,实现破小案与大案的“双赢”。同时,要严格执行涉案财物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对退回、扣押的赃款赃物要妥善保管,在不妨碍诉讼的前提下,尽快返还给受害人,尽全力使受害人切切实实感受到公安机关的温暖。
  总之,小案侦破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民心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公安机关必须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推动小案侦破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全警动员、全警参与,全面提升侦查能力和水平,打好“信息战、科技战、合成战、证据战”,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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