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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华鑫私家侦探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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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贿赂犯罪案件侦破带来的影响(二)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给贿赂案件侦查工作带来的隐性风险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有关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由此可以看出,在法院在对非法证据,特别是被告人供述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这无疑对侦查审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贿赂犯罪案件中口供堪称“证据之王”,由于侦查人员出庭经验的不足,在反贪讯问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讯问笔录瑕疵等问题很有可能在庭审的过程中被放大。就目前而言,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特别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由于办案条件以及侦查人员侦查素质的限制,在对讯问犯罪嫌疑人执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瑕疵,比如,录像的画面不够清晰,音质效果较差、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同步等问题。面对这些问题,如果侦查人员在出庭之前没有足够的时间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就算是小问题也很有可能被放大,从而导致按键的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发生动摇,影响反贪部门的办案成效。 三、贿赂犯罪案件侦破过程中应对新问题的 (一)转变侦查理念,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长期以来,部分侦查人员受到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往往更加重视所取得证据的证明力而忽视了证据可采性的重要性,侦查观念仍然放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打击上,忽视对他们的保护,再加上受物质、经济、技术条件等各方面的限制,侦查人员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认为只要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就意味着突破了案件,从而导致具有证明力的客观实物证据没能在第一时间取得。面对刑诉修正案中新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规则,侦查人员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就应该转变“由供到证”的“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方式,树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方式。在讯问过程中注重用物证、书证的等客观证据去指导侦查人员的讯问策略,让犯罪嫌疑人作出对认定犯罪有利的供述。 (二)改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人员固定证据的能力 首先,充分利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强化言词证据的证明力。侦查人员在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中应该严格做到三全,即“全面、全程、全部”,对于每一次讯问都要进行录音录像,并且录音录像要从讯问开始延续到结束,在录音录像开始之时,做到录音录像的告知,录制后确认并当面封存。对于制作完成的录像侦查人员要妥善保管,在移送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应该以原始内容全部移送,侦查人员不能凭借办案的主观需求对录音录像的内容进行剪辑或者作出技术处理,从而给犯罪嫌疑人留下翻供的可能性。 其次, 要规范制作笔录,确保言辞证据的收集方法合法。在制作笔录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应该严格依法取证,任何不能当方式的取证都将降低、弱化证据的证明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很有可能利用获取口供的瑕疵而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首先,在制作笔录开始之时,侦查人员要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制作笔录的时间应该规范准确,笔录制作完成应该要依法让犯罪嫌疑人签名或盖章;其次,笔录中文字的表述要符合被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与其年龄状态以及知识构成相符合;最后,在笔录制作完成之后要认真审查,尽量不要有文字败笔的出现。 (三)增加业务培训,提高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应对能力 《修正案》既已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法定条件下有义务出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侦查人员就应该主动积极的应对出庭作证带来的挑战。首先,侦查人员对于自己经办的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该亲自到法庭参加旁听,全面了解庭审过程以及收集证据被质证、采纳的情况,注重与公诉部门的学习交流;其次,要清楚出庭作证的条件和内容,根据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主要是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在讯问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指控,围绕言词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回答;最后,由于贿赂案件的受贿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对方的辩护人多为有实力的律师,侦查人员更应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加强和公诉人员的沟通协调,详细了解庭审的情况,熟悉对方攻击的重点,掌握好问答的技巧,做好充分准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