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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以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1]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身心健康,给无数家庭带来了痛苦与灾难,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一直是各国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打击的重点。但是“打拐”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需要综合治理,本文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特点的思考和分析,试探索出行之有效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对策,以遏制当前此类犯罪的高发多发态势。
一、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特点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种丑恶现象,是一种古老的犯罪。在建国初期, 因我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当时社会管理比较严格,地区差异也不是特别明显,再加上人口流动性不强,特别是解放初期,在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下,拐卖人口犯罪基本销声匿迹。但是,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急剧提高,与此同时地区、城乡差异却变得十分突出,人口流动频繁,刑事犯罪逐年攀升。其中拐卖人口犯罪又开始死灰复燃,且犯罪手段、被侵害对象、案件的类型等出现了诸多新的特点。 (一)犯罪团伙化、职业化和集团化趋势突出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由多个环节构成的复杂犯罪,其周期长,区域跨度大,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又具有多样等特点,决定了此类犯罪主体大多以犯罪团伙形式出现。在这些团伙中,首要犯罪分子或主犯大多具有犯罪前科且以惯犯、流窜犯为主,且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具体。在犯罪过程中,有的人负责拐骗,有的人负责中转,有的人负责运输,有的人负责出售。有的犯罪集团则以家族、宗族为纽带,拐骗、中转、藏匿、贩卖形成“一条龙”服务。这类犯罪集团往往涉及的犯罪人和受害者人数众多,一个案件中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上百人的就屡见不鲜。 (二)犯罪手段呈多样化、智能化且暴力化倾向明显 随着先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普及,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诱骗发展到偷盗,现在出现了一些绑架、麻醉、抢夺等等原来很少见的严重的犯罪手段,而且传统的诱拐、诱骗等犯罪方式的在原来基础上,不断更新,科技含量增强,智能化程度提高。总的来说,目前有以下几种常见犯罪手段: 1.欺骗、利诱 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隐瞒身份,巧用各种借口去接近被害人及亲属。通常以“照看接送儿童上学”、“合伙做生意”、“谈朋友”、“介绍工作”、“收养超生孩子”等为名拐卖妇女儿童。而且,当前犯罪人喜好利用网络QQ或MSN等聊天工具以“交朋友”为名, 唐山债务追讨,同被害人接触,对被害人施以小利,取得他们信任后,对被害人在下毒手。 2.暴力胁迫 犯罪人对犯罪毫无顾忌,目无法律,视生命为草芥。他们通常采取绑架、抢劫、麻醉等方式对被害人及亲属进行袭击。在拐卖的过程中,对稍有反抗的被害人,轻者无理谩骂,重者拳打脚踢、体罚虐待,更有甚者对其进行人身凌辱、肆意强奸等。 3.出卖亲身子女 中国自古就有“虎毒不食子”的谚语,且讲究情与意,但如今某些父母却道德沦丧,竟为金钱,置骨肉亲情与不顾,将自己的亲生子女卖与他人。犯罪人把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将子女出卖,或明知或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或为收取明显不属于“感谢费”、“营养费”的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 (三)多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侵犯了被害人多方面的人身和民主权利,它往往不是一种单一的犯罪,而是与其他犯罪交织在一起,如抢劫、强奸、非法拘禁、强迫卖淫、强迫乞讨罪等。近几年来,以下二种情况尤为突出: 1.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卖淫等色情活动增多 在公安机关破获的拐卖妇女案件中,被拐卖的妇女中被强迫卖淫或从事其他色情活动比例大大增加。目前大多犯罪人把妇女拐骗后,不是急于出手、找下家,而是采取非法拘禁、威逼、诱骗等手段,迫使被拐卖妇女从事卖淫活动,以从中牟取暴利。 2.强迫被拐卖的儿童从事乞讨等青少年违法犯罪明显 犯罪人利用儿童弱少、易被同情等因素,强迫或诱骗被拐卖的儿童去繁华闹市乞讨。许多儿童经过犯罪人“包装”后,三五几个一群,早出晚归,沿街乞讨,过着吃不饱、穿不暖、睡不好的悲惨生活。更有甚者,利用青少年未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规避法律,让儿童从事一些严重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不仅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导致国家、人民财产的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四)国际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时有发生 改革开放后,我国同世界的交流变得越来越频繁,为国际性犯罪的滋生提供的土壤。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跨境拐卖人口犯罪增多,既有外国妇女被拐入现象,又有中国妇女被拐出现象,且此类犯罪大多集中在我国边境地区。犯罪人抓住许多中国妇女想挣大钱不切实际的心理特征,以出国挣钱为名,欺骗妇女,把他们骗出国后,在强迫她们从事卖淫或其他色情活动牟取暴利。 二、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侦查对策 当前,公安机关面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所呈现的一系列新的特点,传统的侦查方法和模式显得有些“捉襟见肘”,极大地降低了破案的效率,延缓了被害人的解救。为了及时、有效地侦破此类案件,公安机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出努力。 (一)强化侦查基础工作,主动经营线索 调查摸底、阵地控制和户籍管理制度等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办案的起点,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扎实做好基础工作,为此类案件侦破提供准确的情报,做到侦查工作有的放矢,进而提高破案效率,尽可能打压此类犯罪人的嚣张气焰。 1.摸底排查工作要仔细 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中,因被害人可能长期受到犯罪人或收买人的暴力胁迫,而且收买人为防止其外逃,通常很少允许被害人同外界接触,一般他们可能被锁在屋里或其他与外界隔离的地方。所以,办案人员在排查过程中,必须充分了解当地的社情、敌情,对嫌疑人居住的地方,不留死角,下狠功夫、花大力气摸清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底数、犯罪人的底数、需要解救妇女儿童的底数。对于群众的报案,要按公安部“凡是妇女儿童失踪都必须按拐卖妇女儿童罪来立案侦查”的规定,及时立案侦查。 2.做好侦查阵地控制工作 侦查阵地控制是侦查部门破获刑事案件,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重要侦查手段,它可以促使侦查工作由被动侦查变为主动进攻。[2]而且,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衣食住行等生活的方方面面同阵地控制的范围交叉的现象比较明显。所以做好阵地控制工作对打击此类案件十分有利。侦查阵地控制的范围主要包括:一是车站、码头、机场;二是公共交通工具;三是特种行业;三是复杂地区和场所。充分利用多种阵地控制方法,多管齐下,切实做好阵地控制工作。 3.加强与户籍管理工作地紧密结合 户籍是公民身份的证明,加强户籍管理制度,特别是流动人口的管理,不仅有利于及早查清被拐卖人的身份,而且有助于发现犯罪线索,打消收买人的不法念头。首先,对于外来人口,必须按规定办理暂住证明,实行严格登记,做好每个外来人口有据可查。其次是对非本辖区的外来人员的上户问题,一定要经严格审查后,方可办理。最后,建立外来人口信息数据库,对于重点嫌疑对象,要及时走访。 (二)加强犯罪证据的收集和犯罪人的抓捕 众所周知,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有三难:一是证据收集难;二是抓捕犯罪人难;三是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难。因此,在侦破此类案件时,必须强调取证和抓捕的策略、方法。 1.调查取证 及时了解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和询问相关知情人。向被害人的家长、亲友,了解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文化程度、职业、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收入,社会交往,生活作风等。向案件的知情人,了解被害人被拐卖的具体经过,如被拐卖的时间、地点,被拐卖的情节和手段,被卖到何处,是否遭到强奸、抢劫等。[3]讯问收买人。从收买人哪里查清犯罪人的基本情况,如犯罪人的人数,体貌特征,经常活动区域,犯罪人的分工等。及时审讯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犯罪人的口供,既是诉讼的证据,也是深挖线索、扩大战果的重要基础。审讯时,要有针对性的对犯罪人进行讯问,讲究策略方法,注意攻心战术的应用。 2.缉捕犯罪人 在掌握犯罪人犯罪事情后,根据有关人员提供的情况,及时对犯罪人进行抓捕。公开通缉和发布协查通报。严密监控和追击堵截,根据犯罪人转送路线、落脚点等活动地点,进行严密监控和追击堵截。 (三)树立大侦查概念,增强内外合作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跨区域比较明显,一般犯罪人总是将在相对贫困地区拐卖的妇女、儿童,卖到另外省或市县内。这为侦查取证和缉捕犯罪人带来了巨大困难。再加之各地公安机关各自为阵,互相推诿相对严重,给案件侦破也产生了不少不利的因素。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应该树立“天下公安是一家”的大局观念,积极合作,实现情报资源共享,在异地抓捕犯罪人时,当地警方应积极提供必要的帮助,协助对犯罪人的抓捕。针对其他公安机关发布的协查通报,结合本地社情、敌情,做好协查工作,及时向发布单位反馈。在加强内部合作时,也要加大同法、检等司法部门的合作,在“打拐”过程中,要和其他兄弟单位进一步统一司法理念,争取办一件案件,就是一件铁案。对于重大拐卖案件,请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解具体案情,提供办案意见,监督办案全过程。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种全球性犯罪,在侦查此类犯罪时,要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协调作用,做好案件相关国的联系工作,加强同外国协同打击的力度,及时互通信息,提供必要的国际援助。 (四)积极落实情报导侦,加快“打拐”网上作战平台的建设和完善 情报是侦查工作的指挥棒,对于侦查方向、范围的划定和证据收集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落实情报导侦,主动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去收集情报,从中犯罪线索,主动经营线索,把被动的侦查工作主动化,争取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 我国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案件的侦查中,一直很重视情报的收集和储存,早在2000年的打拐专项斗争中,就首次利用侦查信息平台进行被害人及其亲属DNA的输人与比对,成功实现了被害人的“网上解救”。但是,此后“打拐”网上平台的建设的速度相对较缓慢,直到2007年才有了独立的信息平台,公安部在2009年才建立了首个“打拐”DNA数据库,并使用信息成果和高科技手段查找被拐卖儿童,并要求下级公安机关做好此类案件当事人的血液采集工作。但在复杂的案件侦破中,仅仅是建立“打拐”DNA数据库是不够的,网上“打拐”平台应该至少还包括通过侦查信息平台进行“网上发现拐卖案件”、“网上摸排”、“网上申并案”、“网上认定犯罪嫌疑人”、“网上扩大战果”、“网上追逃”、“网上解救”[4]等,真正实现“打拐”工作网络化。 (五)依法严厉打击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犯罪 依法严厉打击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犯罪,从源头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在2010年3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七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此文的发布可谓意义重大,既填补了打击此类犯罪的法律空白,也侦查办案供了依据和准绳。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要按照发文的具体规定和精神,加强对收买人犯罪证据的收集,对构成犯罪的,决不手软,坚决打击,依法对收买人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