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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事诉讼法下转变侦查模式的几点思考
2012年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修改,“秉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作了重要补充修改,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以及特别程序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完善。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结合,对于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树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好形象、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安机关作为刑事侦查的职能部门,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转变侦查模式,打击犯罪,保护人权,提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质量,是当前面临的一大课题。
2 传统侦查模式存在的不足 侦查模式是指行使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主体在相互关系上所呈现的状态。一般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侦查权的分配;二是司法审查机制的运行方式;三是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四是辩护律师的参与范围[2]。目前,侦查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而设计的单方面的追诉活动,带有非常强的行政色彩。有学者将我国侦查权力的运用制约不足而呈现某种随意性的状况,表述为一种“侦查任意主义”倾向。其本身缺乏诉讼应当具备的指导理念,同时也缺乏中立的参与裁判者以及后续的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3],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长期存在,使得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在侦查阶段大量存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后的权利救济也得不到实现,不容忽视的违法证据进入审判阶段,从而造成冤假错案。传统的侦查方式是习惯于“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取证”制作笔录的侦查方式[4]。其不足主要在以下方面: (1)口供至上。我国有两千多年封建传统,刑事诉讼中“无供不录案”观念有负面影响,同时,这种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模式还与现有机构设置,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办案经费有着直接的关联。在侦查任务繁重,大多数人意识里惩罚犯罪的要求较保护人权要求强烈的条件下,通过其他途径难以搜集到充分证据,只好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查证案件。长期以来,侦查总是无法摆脱这样一种模式:对犯罪嫌疑人由口供到证据,由证据到口供,只要不突破口供就没有证据,或把犯罪嫌疑人口供突破后再去找证据和其他能够证明犯罪的旁证,再搜集整理证据,因此,在侦查工作中对口供的依赖性很强。 (2)观念陈旧。传统的侦查模式通常的做法是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犯罪线索或初步确定嫌疑对象后,立即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据其供述收集其他证据,如果搜集证据出现矛盾,又继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整个刑侦工作都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进行,侦查方式是以侦查员的侦查经验为主要特征,科技含量低,侦查员起着主导作用,侦查谋略、对策、技巧粗糙,缺乏有效的科学手段和技术支持,只重视突破办案,忽视用证据来定案,证据收集、固定、分析、判断、运用能力存在欠缺,使得犯罪隐蔽性、复杂性和专业化与侦查专门人才匮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甚至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大量实践中的案例已经表明,以口供为中心或只靠言辞证据定案现象依然存在,此种陈旧的做法轻则造成诉讼资源浪费,重则导致冤假错案。 3 侦查模式的转变 侦查模式转变是一项艰巨的工程,既涉及侦查人员的因素又涉及侦查机关技术设备和其他物质保障,既要侦查运作方式的转变,又要有法制环境和物质条件的保障。 (1)转变执法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被称为“小宪法”,在于其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密切相关,因而其进步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人权保障水平。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上不仅彰显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步,而且表明该法在人权保障上应有的价值理念,契合了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而刑事诉讼要实现人权的社会趋同价值,应当通过正当程序理性地惩罚犯罪,尊重人的主体性,尊重人的尊严,最终诉讼结果为社会公众所接受[5]。公安机关当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转变传统的执法思想,在执法过程中自觉地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首位。严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体罚及变相体罚、违反诉讼程序办案,及时处理被羁押者及其近亲属、辩护律师的申诉、控告和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最大限度地减小对被羁押者权利的侵犯,真正做到尊重人权、保障人权。一是从口供本位向物证本位转变[6]。长期以来,我国侦查工作一味夸大口供的证明作用,坚持口供本位,侦查思维往往“由供到证”,导致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况时有发生。侦查人员应该转变观念,减少对口供的过分依赖,将侦查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口供以外的证据上来,更好的发挥物证和其他证据在证实犯罪方面的作用。二是从只重视证据客观性向既重视证据客观性又重视证据合法性转变。作为案件事实的探求者,侦查人员在发现和搜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讯问、搜查等,避免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三是从“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在公安部召开的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工作部署会上,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明确指出,要使广大民警切实转变侦查办案方式,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的要求结合起来,切实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以证据为本,由过去侦查“抓人破案”转向用证据去证明犯罪事实上来。始终把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生命线,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合法手段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有相应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都已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属实,努力使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提高侦查队伍业务素质。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已成为新形势下开展教育培训科技强警的重要任务,要采取有效措施,把民警培训、研讨、岗位练兵等活动制度化,积极优化侦查队伍的知识结构,要认真领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准确掌握办理刑事案件所需的法律规定,学习侦查策略、审讯谋策、秘密侦查措施等,通过开展各种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专业理论素养,重点培养实战技能,切实提高侦查队伍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办案质量。 (3)实施科技强警,提升侦查工作的精细化程度。过去,在一些基础比较薄弱的地区,侦查员的侦查观念相对比较落后,主动运用现代科技意识不强,水平不高,办案质量没有保证,侦查措施的补充完善,特别是技术侦查措施写入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安机关更加重视实施科技强警战略,加强DNA、指纹比对、网侦技术等新手段的运用,不断提高信息的采集率、入库率,全面实现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办案能力。 (4)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问题不但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中心问题,对公安刑事执法中非法证据实行排除,既是执法文明的需要,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搜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以及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另外,为从制度上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增加规定了拘留、逮捕后及时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进行讯问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据此,公安机关应当在认真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同时加强合法搜集证据的能力,提升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能力和主持刑事和解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