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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侦查阶段加强律师取证权的立法原意
就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侦查阶段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这个问题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依然没有调查取证权,有的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了调查取证权,还有学者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不完全的调查取证权,仅就部分事实享有调查取证权。
但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笔者认为就算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不完整的调查取证权,但至少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取证权是得到了强化的,这也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笔者认为对于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强化的立法原意至少有如下几点: 一、强化对侦查权的约束 我国侦查阶段采职权主义模式,赋予了侦查机关大量的侦查权。根据《刑讯逼供现状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显示:“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中,被调查的监狱服刑人员在审前羁押期间遭受过直接刑讯逼供的比例为55.3%,遭受过变相刑讯逼供的比例为60.1%。”“在羁押期间,接受调查的全部服刑人员中有43.1%(36.9%+6.2%)因刑讯而受伤。因刑讯而受伤一般应当发生在直接刑讯的情况下。” i事实说明,侦查机关权力滥用情况十分普遍,急需加以制约。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约束主要分为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内部监督限于侦查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机构内部执法督查与纪检部门的监督,外部监督则包括检察机关、法院、律师以及舆论群众实施的监督。ii内部监督难以落实,而检察机关、法院与侦查机关又更多的贯彻着“互相配合”的情理而忽视了“互相监督”的职责,对于侦查权的约束功能有限。律师是外部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依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实质权利严格意义上讲就是律师会见权,加之《刑法》306条的压力,律师权根本不能与侦查机关广泛的侦查权相抗衡。从前述的内容可以看出:侦查阶段几乎完全受侦查机关掌控,而侦查权中又太多严重关乎被追诉人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的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力,若任由其发展后果之严重不言而喻。律师权对侦查权的约束虽然只是外部约束的一部分,但同其他各部分一样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法律修改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律师权利,落实律师权利,以强化约束侦查权的效果。 二、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 要想达到约束侦查权的目的,避免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机关面前有种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窘态,就需要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而在侦查阶段,被追诉人一般都处于被羁押状态(我国侦查机关强制措施滥用严重),加上被追诉人文化程度不同,没有专业的法律素养,要为自己行使辩护难度很大。而另一类辩护主体——律师,由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承认他们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律师能行使的也不是辩护权,而只能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和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所以使得目前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的辩护权很难得到保障,只能任由侦查机关摆布。目前刑讯逼供情况严重,各种喝水死、睡觉死案件频发的现状,说明我国法律对于辩护权的保障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修法就是需要加强对辩护权的保障,以保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 三、有限的平等保护 此次修法,人民代表大会很注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并重,所以赋予律师更多的辩护权来保障嫌犯的人权,以更好的实现对控辩双方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是法官中立,平等的对待诉讼双方,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充分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证据。且不说实践中,就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庭辩论程序的设置上是保障了该项平等保护的,但是形式上的平等不能掩盖实质上的不平等,法庭上的质证需要以侦查阶段调查取证作为铺垫。正如孙长永在其著作《侦查程序与人权》中所说,侦查阶段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中国犯罪嫌疑人的命运。所以平等保护也需要体现在侦查阶段中控辩双方的权利对等。侦查机关有国家财政及国家权力作为后盾,拥有越来越先进的科技手段来调查取证,但是被追诉人在国家公权力面前却不享有任何特权,甚至宪法中所赋予的人权都不能得到保障。虽然,平等保护可能会导致国家需要在侦查环节投入更多的资金,由于国家财力的有限,完全的平等保护是不可能短期内实现的,但应该在侦查能力改进的同时推进权力的平等保护。 四、减少和避免冤案发生 其实,不管是约束侦查权,还是强化辩护权,还是呼吁平等保护,真正的目的都是为了减少和避免冤案发生,不错判好人,不放过坏人。就如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一篇名为《刑诉制度进一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的文章中所讲:“近年出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虽然只是个案,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存有缺陷,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任何一宗冤案的教训都是惨痛的:首先,受害最深的当属被冤枉者,有的从年少被关押到年老,大好的时光被浪费在监狱,有的直接因此丧命,这种身心的摧残是任何补偿都无法弥补的;再者,被冤枉者的亲友也承受着难以想象的巨大打击,不仅有失去亲人的痛,很多时候还发展到配偶改嫁、父母去世、子女无人抚养的家破人亡的境地;然后,一手将被冤枉者推入牢笼的相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随着“东窗事发”也会为自己的错误付出前程尽毁的代价,甚至一样面临着牢狱之灾;最后,国家利益也同样遭到了侵害,赔偿给被冤枉者的巨额资金来源于国家,而国家的资金来源于我国所有纳税人,这意味着整个国家都在为冤案买单!可见,冤案的代价是巨大的,我们必须竭尽所能减少和避免冤案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