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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决策失误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在现代管理中,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伯特·西蒙教授认为,管理就是决策,决策贯穿于管理过程的始终,是管理的中心。可以说,决策存在于一切管理领域,存在于管理中每一个方面、每一个层次、每一个环节;决策不仅确定管理的方向和目标,而且还为达到管理目标提供行动方案,并优化方案;特别是管理者面对各种挑战和处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需要审时度势、统观全局,及时做出反应和决断,所以决策在现代管理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领导者都希望自己能作出正确决策,取得成功,尽量避免错误决策。但是什么是错误决策· 什么是正确决策·每一个领导者都希望自己能够做出正确决策,但是有时往往事与愿违,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总是会作出一些错误的决策来。有的决策影响较大,事关全局,意义重大,一旦失误,其结果就会给党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也会使得决策者身败名裂。因此,作为一个领导者,应该尽可能避免决策失误,实现科学决策。这样,深入探究决策失误的原因,进而防止和减少决策失误就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决策失误的概念 公安决策失误,是指在公安决策活动中,因为主、客观等多种不确定性的原因而导致的公安决策出现明显的弊大于利的后果,或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其损害的后果要超过贪污腐败。为了防止决策失误,近年来公安机关致力于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设,初步构建和完善了现代的决策体制和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规则与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决策失误的问题并没有停止。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承担维护社会治安、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公安决策一旦失误,将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使公众利益受到损害,破坏党和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与权威性。因此,公安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公安工作的成败。 二、正确的公安决策的认定 公安机关掌握和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这意味着其掌握相当一部分的社会资源,其决策是否正确要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公安决策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其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各项事务的管理。公安决策的合法性是指公安决策的主体、程序、内容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失误的公安决策往往也是违法的决策,如果决策者不懂法律,法制观念淡薄,以权代法,且作出的决策与法律制度相违背,必然会损害公民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因此,公安领导者所作的决策,必须经过法律上的论证;在决策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事。否则,无法保证决策的正确和顺利实施。 (二)公安决策的公正性 “公正”主要是维护正义,防止徇私舞弊。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它所侧重的是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且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公安工作中,就是要对社会的各种矛盾进行协调和解决,不偏不倚,公正的立场和态度是公安工作的关键,正确的公安决策要体现其公正性。 (三)公安决策的公平性 公安决策的公平性体现在决策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满足大多数人的愿望和需求。而不是为了满足少数人的利益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目前,民众主要存在“患不均”的思想,“均”,谓各得其分,现代社会的贫富差距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担心分配的不均,是现代社会公众的一个主要心理状态,而公安决策的公平就是要实现利益的均衡分配和对事件的公平处置上。 (四)公安决策的效益性 任何决策,都必须考虑效益。失误的决策往往是无效益的甚至是负效益的决策。什么是正确的决策·一般认为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决策能否紧密结合决策对象(决策客体)的实际,能否真实反映决策对象自身的客观规律性;二是决策的设计方案与决策的实施结果是否基本一致。正确的公安决策能够得到预想的结果,即取得所希望的社会效益。 三、公安决策失误的原因 公安决策失误表现为决策者作出了错误的决策,决策往往与法律制度相违背,缺乏公平、公正性,没有取得应有的社会效益。公安决策失误存在于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而公安决策失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总的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决策者过于注重自身利益的原因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布坎南在公共选择理论中提出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来分析政治领域中的人,他认为国家政治理论一遇上“经济人”这一现实问题便会陷入困境,因为政府仍是一种人类组织,在这里作决定的人和其他人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既不更好,也不更坏,这些人一样会犯错误,即当人们必须在若干取舍面前进行选择时,他们更愿意选择那种能为自己带来更多好处的方法,均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官员的自利主义会促使他以价值取向进行决策,如果能带来较大利益,将会吸收他趋于这种活动。以至于不可避免地造成严重的决策失误,导致国家财富的巨大损失。 公安决策往往会与各种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精神利益相关,这可能造成不同个人和群体利益的得失或导致利益再分配。这就使公安决策者要面临各种利益因素的干扰,如果决策者经不起利益的诱惑,在决策中要么获取个人或小团体的非法利益,要么追求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要么维护个人或小团体的既得利益,都只会作出使广大群众不能满意的决策。 如武汉处罚外地违规货车,既扣车、扣货,还要罚司机站岗,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机的利益,更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交通处罚的目的是为了道路的畅通,行使的安全,而处罚要依法,不能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畴之外随意添加自己的土规矩、土政策,更不能借处罚之机收费敛财来满足某些人的利益。 (二)决策者自身素质不高的原因 据美国兰德公司估计,世界上破产倒闭的大企业中85%是因领导者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如果决策者本身的水平、能力、自身素养不高,就会对决策失误有一定影响。作为一个决策者,如果他的水平有限,能力不高,不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没有谨慎谦虚的工作作风,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在面对一些重大的决策时,往往会以一己之见武断抉择,作出不切合实际的决定,或者是囿于下属的意见和结论,导致优柔寡断,拖延了决策的有效施行。\[1\] 如2012年3月31日,河南项城市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公开示众。此举被指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根据最高法院还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公处犯罪嫌疑人和让犯罪嫌疑人游街一样,都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在人民法院没有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作出此类决策的领导者,明显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所欠缺。 公安决策者的素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决策者自身的素质,包括其知识水平、心理素质、气魄胆识、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生活阅历以及年龄等,这些方面都关系到决策者的决策水平。另一方面,公安决策与决策主体的价值观念有关,即具有价值相关性。公安决策者的素质低还表现在缺乏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责任意识。如果决策者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必然不会考虑决策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认为决策不论结果如何都与自身的利益无关,自己不需要负责任,随之而来的就是决策者漠视公众利益,轻率决策而导致决策失误。 (三)“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过于集中 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造成“官本位”的思想严重,民主氛围也不够浓厚,封建专制陋习积重难返。往往是上面怎么说,下面就怎么做。这种现象普遍存在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中,有的地方是由领导提出问题,让下属论证。本来决策不合实际,论证不通,但是下面的干部怕自己失去乌纱帽,惹怒领导,而不敢直言相谏。这样就导致了一些错误的决策畅通无阻。 由于各级地方公安机关的决策权力往往过于集中在“一把手”的手里,其直接的表现就是“一把手”自我意识膨胀、 “一言堂”、在单位内部实行个人崇拜、面对重大问题不征求他人的意见而是按照个人的意图进行决策、在组织内采取家长制作风、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等现象,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从事各种腐败活动。同时,权力过于集中,必然会导致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组织内部不正之风盛行,对上曲意奉承,对下不负责任,为了迎合上级的意图,大搞形式主义,说空话,说假话,下情无法准确上达,上情也无法准确下达,其结果必然是引发决策信息系统失灵,各种形式的官僚主义长期盛行。这种情况下,很难对权力,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公安决策失误也就在所难免。 (四)决策者不遵守决策程序 我国现有的公安决策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难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决策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中枢系统设置不健全、信息咨询系统薄弱、监控机构形同虚设、决策程序缺乏法制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在决策的制定过程中被忽视,决策制定的方式方法比较陈旧、单一;而经验型决策仍然是公安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基本决策方式\[2\],其主要表现为决策者根据自己以往经验和主观判断,在所有可供选择的方案中选择其中一项来实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便对正在执行的决策方案进行更正或另行选择其他的方案来实行,采用这种决策形式所带来的决策失误比例非常高,甚至会造成重大的损失。此外,有些决策是在没有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缺乏足够依据的情况下盲目作出的,只是看看材料、听听汇报,根据领导意图和指示行事,重视定性分析而忽视定量分析,专家论证只是走过场,决策程序表面化,导致决策缺乏科学性,失误率居高不下。 另外,在很多公安决策者的思想观念里,认为按程序进行决策就是形式主义,尽管有些公安决策者经常会在一些公共场合强调要按程序进行决策,但是在实际决策过程中我行我素,置决策程序于不顾,既不顾及决策的民主,又不经过决策的论证,以至于造成决策权的滥用和决策失误结果的产生。因此,很多决策的作出非常仓促,或者没有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或者是虽然征求意见了,只是做表面文章,对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根本不采纳,导致民主参与制度有其名而无其实。由于公安决策是一项涉及范围广、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公安决策的结果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专家对问题和情况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一旦决策过程缺乏公众和专家的参与,失误就会在所难免。 (五)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 戴维·H·罗森布鲁姆说过:“当不愿意承担责任成为根深蒂固的组织文化时,没有什么决策理论或方法可以让组织免于不良决策甚至恶劣的后果。”决策者必须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在工作中可能会实施各种行为,这些行为的结果可能导致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其中会隐藏着腐败的问题。但是事实上,在现实中决策者经常能够逃脱责任。导致对决策者责任追究不力的原因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一是有关责任追究的相应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完善,实践中缺乏法律依据。二是对决策失误结果的界定比较困难。由于决策正确与否要依据对决策结果的评估来检验,但是因为决策执行所造成的影响具有延迟性,决策的实际效果难以进行量化,对决策失误也就难以进行及时准确的界定。三是难以确定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我国现行的公安决策体制是民主集中制,即重大决策要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一把手”最后拍板定夺。这就给决策责任人的界定带来了困难,由于决策是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的,属于集体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原则,整个领导班子成员都有责任,而要求集体负责难度大、成本高,最后结果就是每个人都逃避了责任的追究,都不需要负责。 目前,我国公安决策激励机制中存在着错位现象,一方面决策者对决策失误不承担任何风险;另一方面决策效益没有列入绩效考核。我国现行的公安决策体制,实行的是“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相分离,决策主体责任不明确,决策失误后决策者往往会以缺乏经验作为借口,逃避对其责任的追究。决策成败不影响决策者个人的升迁降免、荣辱得失,缺乏相应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无人需要承担责任。另外,决策过程无人监督,也是决策失误频繁发生的重要因素。 四、防止决策失误的对策研究 (一)严格决策程序遵守制度 理性选择模式(Rational Choice Model) 一度曾经是公共政策理论界比较流行的决策理论,它的假设前提是人都是 “理性人”, 借用古典经济学中“经济人”理论和利益最大化原则,强调人在决策过程中的主体作用,认为决策是“基于合理计算的结果”,所谓的决策也就是政府决策者依据明确的公共政策目标,对其所面临的多种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权衡利弊,从中选择出一种以最小代价换取最大效果的公共政策方案的过程。 遵循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是防止决策失误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各种决策问题,制定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从对问题的界定、提出决策目标、对方案的选择评估、专家论证咨询直至最后确定,都规定了实施的步骤和程序。关键问题是执行过程中决策者能否遵守和落实,因此,制定相应的法规,严格规定决策程序遵守制度,促使决策者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决策,从制度上抑制决策中的长官意志;把决策作为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充分利用现代决策技术和方法,确保决策的科学性。\[3\]第一,建立公安决策程序跟踪制度,对决策程序的每一步进行跟踪记录。现代科技的发展,能够做到把决策程序的整个实施过程都记录下来并进行储存,一旦决策出现问题或日后对决策者的行为进行考察时,可以将之作为依据;第二,建立决策程序审查制度,对每一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监控和审查;第三,程序执行权与决策权分离。建立决策程序执行工作机制,将决策程序的执行作为一种模式固定下来,将决策程序执行权与决策权分离,决策者不再具体安排决策的程序。第四,决策程序执行考核制度。将决策程序纳入决策者的考核范围中,如果决策进行中程序出现问题,即使决策正确,也要影响到决策者的考核成绩。 (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学家法约尔曾讲过:“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的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因此,只有增加决策透明度,强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才能防止领导者作出错误的决策。 责任追究乏力是公安机关决策失误频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要建立健全决策风险责任制度,加强对决策失误者的追究力度。决策主体必须对决策结果承担责任,一旦出现决策失误,立即查找失误的原因,依法追究决策主体的违法行为,真正做到决策者自负其责,实现决策制度化。 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必须大力加强公安决策责任追究力度,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增强决策者的责任意识。有了责任意识,决策者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慎重审视和约束,考虑决策可能会带来的后果,尽量避免决策失误。因此,必须在公安系统内部有针对性地进行责任意识的宣传和教育,使决策者真正意识到权力和责任是一致的,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使用权力而不考虑将要担负的责任就是越权行为,决策者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二是建立主要决策者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发生决策错误,主要决策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引咎辞职等)。三是要建立决策失误的赔偿机制,给决策者敲响警钟,让决策者明白,一切以牺牲人民利益为前提的决策都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四是对于决策中的非主要决策者,应当尽到提醒和制止责任而没有尽到的,也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如在日后的考核晋升中要作为参考。 (三)提高公安决策者的素质 要想提高公安决策水平,重点在于公安决策者整体素质的提高,只有优秀的公安决策者才能在决策中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作出真正公正、合理、合法的决策,作出符合实际、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决策,公安决策者的素质高低关系到公安决策的成败。提高公安决策者素质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要提高公安决策主体的理论修养,应定期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培养其对问题的理解和应对能力,不断提高其决策能力和决策水平。二是要在公安系统内建立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选拔优秀的人才,培养有责任意识和为人民服务意识的决策团队。团队的领导者要作好率先垂范,对自己应该做好的工作应身体力行,全心全意地投入,才能影响和带动周围的人积极努力工作,保证各项决策能够切实有效的落实。三是要对领导者进行定期培训,领导者应具备现代知识与技术;加强对领导者的思想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以民众的利益为重,以能够保障民众的利益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四)健全决策监督和反馈制度 公安决策活动离不开监督系统,没有监督的决策很难保证它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因而监督系统是完整的决策体系不可缺少的部分。既要监督政策执行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及时发现偏差,又要监督决策本身是否有不当,并及时反馈。扩大监督主体范围,引入社会监督制度,建立网络监督系统平台,对决策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执行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监督。 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是不可预知的,因此,要通过信息的及时反馈,使领导者能够实事求是的了解决策实施的情况,以便随时进行调整和更改。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跟踪预警平台,发现执行有偏离目标的趋势,及时进行修正。 (五)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美国学者保罗·威弗尔说:“政府法规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要纠正市场的缺陷,而是要在整体上超越市场——就是说,政府法规不是经济政策,而是社会政策。”这也就是说,政府的注意力更多应该聚焦于社会民生决策,关注社会公正。\[4\] 公众参与是反映民情、体现民意,提高公安决策民主化水平的根本措施。公安决策引入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公安机关制定出合理的、符合社会需要的正确决策。因此,公安机关要同人民群众和各层面的社会组织之间保持广泛的联系与沟通,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到公安决策中来,激发公众建言献策的热情,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安局机关要公开决策信息,通过向社会公示、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网上论坛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让公众参与制定决策计划,评估决策方案,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重视听取公众表达的意愿,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决策制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使决策计划更切合公众利益,并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领导者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追求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广泛听取人们的意见,把正确的群众意见集中好,把分歧的群众意见统一好,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