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私人侦探”的理性思考
传统意义上的私人侦探,是指扪对国家公权的以公民个人的私力行使着部分警察职能的职业群体。英国著名名作家柯南道尔笔下的福尔摩斯就是私人侦探的经典代表.这个从西方引进的行业.在最近的十几年中.得到广快速的发展,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中不可缺少的新兴行,尽管如此,前私人侦探在我闺仍未得到法柑的认可.我们不时能看到“某私人侦探被公安机关拘留',某私人侦探机构被取缔••等报逍.为了争取在我国取得合法地位,各私人侦探机构的从业人员已在全国多个城市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交流研讨会.力图以这种枳极的姿态向社会展示他们的存在。得到政府.社会的认同。
一、国际大背景下的私人侦探
19世纪中叶,作随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商速发展,人口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犯罪活动剧增,冲会治安形势严峻.在公共执法警力不足的情况下,私人侦探应运而生.1850年曾作为美国芝加哥市警局一名侦察员的阿伦,平克顿。辞去了警察职务.创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私人侦探组织——平克顿侦探公司.由于该公司的侦探们善于化装成各种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去收集情报,所以破案能力极强.深受企业家和商人们的欢迎;而且其具有传奇色彩的破案在美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波及海外。在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之后,平克顿侦探公司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一家私人侦探公司。该公司目前在世界十多个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人员总数达到数万人,其主要业务包括保险业调查、商业调查、民事调查,甚至为国家获取情报服务。近几年,该公司已开始进军亚洲市场。目前,私人侦探职业在美国已形成大规模的产业,据成都“协力”民事事务调查所提供的资料显示,如今美国私家侦探从业人员达160多万人,是美国正规警察人数的3倍,这个行业的年营业额已超过一千亿美元,名列世界首位。私人侦探业在北美的成功引发了其他国家的仿效,北欧、南美、大洋洲,甚至亚洲和非洲的一些国家中也有私家侦探公司。据统计,英国现在约有3000个私人侦探所,从业的私人侦探在15,000人以上。_:li在日本.印度、泰S、菲律宾、新加坡、马来西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等国也都有私人侦探机构。
如今的私人侦探,与传统意义上的私人侦探相比在功能上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其侦缉刑事犯罪的作用在曰益弱化;另一方面,在商务、民事调查取证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凸显。在全球化背景下,私人侦探也在谋求新的发展,比如他们越来越多地介人调查跨国政府丑闻与官员腐败,最为著名的事件是美国私人侦探在2001年底,参与缉拿了涉嫌贩毒的墨西哥金塔纳罗奥州前州长马里奥•威兰纽瓦。近几个月,印度私人侦探也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这是因为他们的触角已经伸人党派之争,为受雇的党派打探“敌情”,同时为主顾设计竞选战略,以期在激烈的党同伐异的竞争中击败对手,并为公司赚取臣额利润。可以预见,私人侦探业将在世界范围内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私人侦探在我国
在这样的国际大背景下,我国的私人侦探业从无到有,从业队伍从小到大,近几年来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在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依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可见,公民或单位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掌握充分有力的证据。而这些证据的取得,仅仅依靠公民、单位个人的力量是非常困难的,而司法机关人力、财力缺乏,也不可能对案件中的所有证据亲自调查,这就迫使“私人侦探”这一行业在社会存在大量需求的情况下应运而生,而且逐渐发展壮大。尽管早在1993年9月7日,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规定:“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2,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丁.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3、要加强对公安系统内部人员的管理教育,禁止公安机关、
武警部队的任何单位(包括公安、武警的院校、协会、学会)和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组织或参与‘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工作。”但是,这一禁令并未得到很好的遵守,各类私人侦探性质的机构仍然不断涌现,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3年10月,我国已有调查类组织或机构(如调查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经纪公司、猎头公司.保安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近2.3万家,其中合法注册的调查公司超过2000家,从业人员超过20万人。;2:仅在上海,各类调查公司就有30余家,“侦探”有200多名。当然,这些民间调查机构很少以“私人侦探所”冠名,而以各种“商务咨询公司”、“调查公司”等名称在工商机关注册登记。这呰调查机构的业务范围相当广泛,比如,一家比较有名气的私人调查公司就将自己的业务范围公布如下:秘密调查配偶外遇、包二奶,商务及银行信用调查,人事调查,寻亲觅友.保险诈骗调查,员工忠实调查,子女行为调查,仿胃名人及名牌产品调查,犯罪记录调查,车籍调查,电话装机地址调A,党政官员腐败行为调查等。
从我国0前私人侦探存在的情况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从业人员的成分复杂,素质参差不齐。私人侦探的从业人员有律师、法律工作者、离退休的警察、退转军人以及对私人侦探充满好奇的形形色色的人。这些人在与调查相关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水平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是业务范围广泛。私人侦探组织的业务范围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债务、商务、信用、知识产权、保险、失职渎职、行贿受贿等相当广泛的领域,其提供的服务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是组织机构的名称不规范。由于公安部禁止开办私人侦探所,为了规避法律,开办者只能以调査公司、咨询公司、信息公司、经纪公司、猎头公司、保安公司、危机管理公司等名义为公司注册登记,从事各种调查活动
四是收费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管理,各侦探机构均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根据调查事项的难易少则几千元多则上万元。
三、私人侦探的存废之争
尽管有公安部的禁止性规定在前,私人侦探仍然能“在法律的边缘行走”、“在夹缝中生存”,证明其有巨大的市场需求。首先,由于司法力量有限,现有的司法力S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不可能完全、及时地对所有的侵权行为进行司法矫正。其次,在市场经济秩序混乩,企业信誉下降的现实面前,私人侦探的调查,已经成为一种社会需求。有来自“中国侦探网”的相关数据:“据国家丁商局及商务部统计,中国每年的经济合同为40亿份,履约率不足30%。中国每年外贸企业应收账款损失近100亿元中国每年W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直接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第=,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传统伦理道德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第=:者”、“包二奶”现象大量存在,婚姻过错、个人隐私的调查,已成为许多调查公司的主要业务。正是由于政府履行职能、商业诚信原则以及传统的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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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公安法治研究
德规范等方面的缺失,才给这些私人调查机构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与此同时,由于法律的缺位导致我国私人侦探行业缺乏制度的规范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素质偏低,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不择手段,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非法拘禁,有的甚至利用手中的证据进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面对社会的需要和客观存在的问题,目前私人侦探在我国究竟应当给予其合法身份,还是应当坚决取缔,仍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声音:赞成者认为,我国民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赔偿原则,谁来举证?当事人往往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而国家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不会介人这种调查、举证,只有私人侦探才可以完成这种调查。即便是在刑事犯罪中,公诉机关没有侦查、调查出来的事实,也可以由私人侦探对其进行完善,达到惩治犯罪的作用,侦查权应该也可以“双轨制”。:3:私人侦探以商业方式介人社会法制秩序,应当可以成为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这可以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并提高社会管理效率。:4:私人侦探是在拾执法机关的遗而补缺,起到的是助手作用。与社会、与国家、与法律、与合法权益当事人,都是一种进步向上而有益的完善救济补充行为。―5:反对者的理由是:第一,侦查权是严肃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是一种属于国家、公共的权力,一旦被滥用,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目前,我们国家一些黑恶势力犯罪不断见诸报端,一旦黑恶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的侦查权,就会以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第二,私人侦探并不具有国家法律所赋予的公开的、强制的手段,他们开展活动往往是秘密进行的,这就容易侵犯个人的隐私权。而侵权,往往会带来冲突,这种冲突又有可能引起更大的争端,这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显然是不利的。第三,在刑事诉讼中,搜集证据必须是经法定程序搜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种类才能成为法庭证据。私人侦探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其搜集的证据也不能直接在诉讼中使用,其法律效力也不好确定,并且与法律规定的直接言辞原则相违背。第四,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措施,不易对其管理和规范。
四、私人侦探之我见
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私人侦探业不仅在美、英、德等国家盛行而且在北欧、南美、亚洲、非洲的许多国家都呈现出了快速发展的势头。允许私人侦探行业加人市场经济秩序中,是与国际接轨的大势所趋,符合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有人担心,私人侦探的存在会对法律保护的公权造成侵害。认为私人侦探的所谓调查活动侵犯了国家的权利,比如委托事项涉及刑事犯罪,这种调查就会侵犯国家机关特有的侦察权,客观上妨碍司法机关的活动,影响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对此,我们认为上述担心是将“侦查”和“调查”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了。的确,“侦查”是国家赋予侦査机关特有的权力。它是针对特定的涉嫌刑事犯罪的对象,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破案件而依法进行的一种专门工作。这项权力只能由侦查机关行使。而私人侦探所进行的活动,不是“侦查”而是“调查”,而且只能是针对民事、经济案件或者纠纷,是一种有偿的服务,其调查取证的手段要受到诸多限制,如搜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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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逮捕等侦查措施就无权使用。因此,私人侦探的调查活动,不可能侵犯到国家机关特有的公权,即使委托事项涉及刑事犯罪(如帮助委托人查找犯罪人的下落),其调查的结果也只能是为侦查机关破案提供线索。而协助侦查机关破案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可能会影响行政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
反对将私人侦探合法化的另一个理由是,私人侦探会对合法私权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构成侵害。因为私人侦探通常会采取一些对方不知晓的手段收集证据,常见的就是“偷录、偷拍”等。笔者认为,“偷录、偷拍”行为当然有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但应区分是在什么情况下的“偷录、偷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作为证据。”据此,私人侦探的“偷录、偷拍”行为只要不违反上述规定,就不能视为侵权,其调查取得的证据经法庭质证后也应得到法庭的认可,即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反之,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又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导致私人侦探业出现了无序发展的局面,也因此产生了不少问题。但这不是私人侦探本身的问题,不能因为政府观念的落后、国家立法的滞后所带来的问题,让私人侦探们来承担。私人侦探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措施,不易对其管理和规范,不能成为反对其存在的理由。
总之,面对私人侦探这一新兴行业目前在生存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面对人们的上述担心,我们不能因此就对其全盘否定。应当看到,单靠政府一味的压制既不能真正禁止其存在,又不能解决因其客观存在而带来的各种负面的社会效应。惟有通过政府转变观念,给予他们合法的身份,授予他们一定的权限,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引导,并通过立法和建立相应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私人侦探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和业务管理,明确其法律责任,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侵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使私人侦探行业步人良性有序的发展轨道。
五、私人侦探行业的制度构建
任何一个行业都应当建立行业的管理机制。美国的平克顿在创建侦探公司时就制定了“平克顿准则”,以规范侦探们的职业道德。该准则中规定,公司雇员不得私收酬金、不得调查公共官员的行为、不得染指社会丑闻、不得直接为政党服务,等等。:6.就我国目前的法律,严格的说并没有对私人侦探行业加以禁止的规定,所以,按照法制的理论,法律无明文禁止就应当认为是可为的。但有公安部的禁令在前,人们多认为私人侦探机构不具备合法的身份。因此,私人侦探被一些人称为“跨在法律界碑上的人”、“行走在法律边缘的人”、‘‘游离在法律与现实间的人”等等。面对我国私人侦探在全国许多大中城市大量存在而处于无合法身份、无序发展的尴尬状况,构建相应的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是我们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确定私人侦探行业的管理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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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在意大利,有专门的私人侦探法规,明确规定私人侦探的业务是由警察来管理。美国对私人侦探业的管理主要由各州的州务部、注册管理部或警察局负责,由于各州的法律不同,因此对私人侦探的管理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几乎都要求私人侦探在开业前必须申请营业执照,有的州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雇佣个人从事调查活动,而必须雇佣“侦探所”的私人侦探从事调查活动。美国各州对申请从事私人调查业者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例如有的州要求申请人必须年满25岁,品行端正,没有任何不良记录,并且有为开业私人侦探所丁作过5年的经历,或者在联邦政府的调查机构、民防机构或州及市一级消防局、警察局工作10年的经历。有的州还要求缴纳一笔数万美元的开业保证金,以备一旦发生开业者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可用这笔钱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目前,我国的私人侦探业仍处于无序的状态,没有任何部门来对其进行管理,包括机构的管理、人员的管理、业务的管理、收费的管理。因此出现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业务范围涉及的领域多,收费标准不一甚至乱收费等问题,违法、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确定一个专门的机构对私人侦探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当务之急。有学者提出,可将其纳人特种行业,由公安部门进行特殊的管理。笔者赞同此观点。初步设想,私人侦探所在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后,其从业人员应统一在公安厅登记注册。公安厅则应不定期的组织从业者进行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并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从业;对考核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者,应取消其执业资格。
对私人侦探的执业资格,笔者认为应肖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在部队、公检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3.品行良好,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劣迹。
此外,还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对从事私人侦探工作有浓厚的兴趣,具备必要的与人交流和沟通的技巧,有独立办事能力。
我国第一家商务调查公司——北京斯缔尔商务调查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发展成为我国第一家走向世界的民营商务调查公司。其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于对员工的素质有—个高标准的要求:在知识结构上,应了解法律原则、法律思想、法律制度,熟悉法律规定;受过良好的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具有一定的社会常识。在能力方面,要具有分析判断能力、记忆能力、自控应变能力、表达能力3在心理素质上,要求具有坚强的意志力、成熟的心理状态。此外,还要求员工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懂外语等。^斯缔尔公司对员工素质的要求,可以作为我们确定从业人员的准人标准的参考。
(二)规范私人侦探业的从业范围
私人侦探在我国的出现,是社会需求的产物。因此,私人侦探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市场化的商业行为而不是政府行为,即私人侦探不是警察,他们的行为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刑事犯罪案件
的,私人侦探不应介人,否则有可能会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侵犯国家权力,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笔者认为,私人侦探业的从业范围应限制在民事、经济活动的范畴,具体可包括:婚姻、婚恋对象及其家庭背景调查,保险调查,财产状况调查,子女在外行为情况调査,企业背景、资产、信誉、员工情况的调査,个人人品、信誉调查,知识产权保护,债务清欠,寻人寻物,保镖,保安等等。
(三)规定私人侦探的调查手段
0前,私人侦探所使用的调查手段大多采用跟踪、偷拍、偷录,有的甚至使用化装侦查、假冒国家T作人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其调查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有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才有跟踪、监听、录音、录像等侦查、调查权利。私人侦探对被调查对象使用跟踪、偷拍、偷录等技侦手段,从法律层面上讲是违法的,客观上容易构成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侵害。我国有关的通信器材管理条例也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批准的企业才可以生产和经营偷拍机等器材,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新闻记者凭借介绍信证明才可以购买使用,而且在使用中也有相关的规定。如果私A在公民的家中安装窃听、窃照器材,就触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和生活隐私权。而且我国刑法第284条也明确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由于私人侦探业在我国属新兴行业,目前法律尚未对其进行规范,其调查手段、调查方式也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这是私人侦探调查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受到质疑的根本原因。我们应当承认,私人侦探的调查活动目的是为了取得调查对象的信息、线索或者证据,调查活动不可能公开的进行,公民也没有为其作证的义务,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因此,在调查活动中大多会使用跟踪、偷拍、偷录等侦查手段,否则其目的难以达到。笔者认为,如果社会需要这一行业,如果国家允许其存在,就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私人侦探必要的调查权,如暗访、跟踪、守候、秘密录音、秘密拍照(只能在公共场所进行,如果在被调查对象的住所安装偷拍、偷录装置就属侵权)等。当然,侦查机关使用的侦听、监控、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侦查手段,由于可能造成公民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因此这些侦査手段私人侦探不能使用。
化装侦查这种秘密侦查措施也应当允许私人侦探使用。因为记者在新闻事件的采访调查中也经常使用隐瞒真实身份,化装成各种身份的人员,采用秘密套取、偷拍、偷录的方式调查取证,如果不能使用这种手段,事实真相则难以被揭露。事实上,人们已普遍认可将这种调查手段运用到刑事犯罪以外的事件调查中。但是,如果假冒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对被调查对象进行威胁、恐吓以获取证据的,其行为明显违法,所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确定私人侦探所获证据的证明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证据必须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采集才能成为有效证据。而私人侦探没有合法的调查取证权力,因而其收集的证据是不能等同于专门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的。目前,私人侦探调査取证的主体资格和所获证据在诉讼中的采信问题,已成为制约该行业发展的瓶颈。(下转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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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有打开冰箱并拔下插头,以破坏嗅源的行为,还有熟人、内部人伪造现场的种种行为等等。利用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分析现场上能够反映犯罪行为人一定心理的痕迹、迹象,寻找他们的心理共同性,并结合现场物质痕迹,可以为系列案件的串并提供强有力的心理依据。
四、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研究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研究犯罪行为与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联系与识别,以及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与影响、制约和决定其有关的主客观因素以及诸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常常由于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内隐性、或然性较大,缺乏明显的规律性的特点而具有较大的难度。其次,因为本身即为“主观心理”的心理痕迹的提取,会更多地掺杂进勘查人员、侦查人员、知情人、证人的认知.情感、推理的主观因素,是客观的主观化,现场心理痕迹认知和认定的难度比较大。第三,从
我国现行的刑侦体制来看,办案的不搞学术研究,搞学术研究的大都不办案,造成理论与实践脱节,缺乏对犯罪心理痕迹的系统研究,缺乏对侦破实践的理论指导,不利于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发展。第四,办案人员缺乏利用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全面和深层次的意识,缺乏犯罪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积累,缺乏现场犯罪心理档案的的收集和科学管理。
因此,要开展对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研究和利用,就必须从理论研究和侦查实践两方面人手。既要重视和开展对犯罪心理痕迹的理论研究,又要重视和开展对犯罪心理痕迹侦查实践经验的收集和总结,并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利用好犯罪现场心理痕迹这个宝贵的资源,让它们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责任编辑:杨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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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私人侦探获取的证据?其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对此有不同的见解:一是一概排除说。认为私人侦探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真实肯定说。认为只要能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三是线索转化说。即司法人员可以以私人侦探搜集的证据资料为线索,经法定程序重新查证属实后,就可以转化为合法证据使用。笔者认为,简单的肯定或否定,都没有考虑到证据本身在取证程序上、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等方面的具体情况线索转化说”在某些情况下是可行的,但偷拍、偷录等证据则无法通过公开的手段取得。因此,笔者认为,对私人侦探搜集的证据,只要不是用威胁、利诱、欺诈等非法手段取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妨害到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而且对方也无证据可以反驳,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法庭就应予采信。对于采用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只要经过审查、鉴定,该录音录像资料真实,未被取证者剪辑、复制,不是伪造的,都应当具有证据效力。
总之,解决私人侦探调查所得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必须完善立法,尽快制订一部统一的《证据法》,赋予私人侦探调査取证的合法地位和调查取证的权力,完善证据的审查、采纳、排除规则以及制定证据证明力标准,使私人侦探获取的证据与专门机关获取的证据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以便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规定私人侦探的法律责任
对于私人侦探,目前还没有一部正式的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侵权行为。比如,对婚姻忠诚度的调査,私人侦探如果把握不好调查内容和调查方式,就比较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我国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隐私权的明确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将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按侵犯公民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处理。再比如对企业的调查,我国政府并没有开设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信证明的服务,而企业和个人在寻找合作伙伴时需要全面考察对方的资产、债权和诚信度等各个方面的因素,而私
人侦探能为顾客提供其所需的资信档案。但如果超出了调查范围,窃探商业秘密就构成侵权了。侵犯他人隐私、侵犯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民事的或者经济的赔偿责任。
如果私人侦探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实践中就出现过私人侦探用手中掌握的证据进行敲诈勒索,非法获取或持有国家秘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国家公文、证件、印章,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伪造证据、妨碍作证,非法拘禁,侵犯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人侦探管理法》
由于制度的缺位导致私人侦探行业出现诸多问题,笔者建议,当前,各省(市)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尽快制订《X省(市)私人侦探管理条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再由全国人大制订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人侦探管理法》,明确规定私人侦探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私人侦探执业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私人侦探机构的管理部门,私人侦探的业务范围、收费办法和权利义务,私人侦探协会的职责以及私人侦探的法律责任等等。
通过立法解决私人侦探机构的法律地位、准人标准、资格审定等问题,是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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