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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追究婚姻中第三者插足法律责任的合理性
摘 要:目前婚姻中第三者现象泛滥,然而如何规制第三者在我国法律上仍处于空白阶段,现实中第三者插足婚姻关系,
影响家庭稳定的现象日益频繁,法律有必要对第三者破坏婚姻的侵权行为给予追究,以保障受害者合法权益。
关键词:第三者; 配偶权;追究责任; 合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1-0000-01 现今,婚姻中存在第三者的现象泛滥,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因此受到较多方面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本文旨在讨论追究插足婚姻中第三者法律责任的合理性。 我认为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性,其次要界定第三者,再者还要明确追究第三者法律责任的依据与基础,最后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 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危害及关于第三者界定 (一)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的危害 第三者介入破坏婚姻关系,正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带来很严重的社会后果:首先是对我国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坏和挑战由于第三者的介人,使得原来稳定的秩序被打破,而且造成极坏的影响;其次,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引发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第三者对受害人的产生很大的伤害,以至于采取过激的行为,使得社会恶性事件增多。最后,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导致家庭的破裂,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 (二)关于第三者界定 巫昌祯教授认为“第三者是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姘居的人,虽有恶性但没有越轨行为的受骗及受威胁而介入者不属于第三者,重婚者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杨遂全教授提出“第三者介入”,其主张“‘所谓的第三者介入’或‘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可根据第三者的主观不同,第三者可分为恶意第三者和善意第三者。本文所指第三者为恶意第三者。 婚姻中第三者侵权构成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第三者主观须为故意,即第三者明知或不可能不知道他人有配偶。2.客观上应与之发生性关系。3.实际上导致了对方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应作为该行为是否侵权的损害结果予以认定。4.对方婚姻家庭关系的破裂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1] 二、第三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与惩罚第三者的必要性 (一)第三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 配偶权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配偶权,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给配偶权下了一个定义, 所谓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我国法学界并没有配偶权的准确定义,不同学者对配偶权下的定义也有所不同,从配偶权是身份权,具有平等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性来考虑,配偶权应当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 (二)惩罚第三者的必要性 婚姻法中,完全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减轻甚至取消了配偶或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向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这不足以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更不能制裁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为此婚姻法应尽快确认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保护受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其次,追究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是完善我国身份权侵权民事责任的需要民法通则从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却没有配置侵权民事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过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这一规定局限于过错方配偶的侵权责任,对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没作任何规定最后, 净化社会风气,保护合法婚姻关系的熏要“畸形的婚姻关系危害显著,但是却没有法律来保护,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这不是立法的失败吗? 三、 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配偶方享有停止侵害请求权。对于违反忠实义务,婚姻法仅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害配偶方并不是没有任何请求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文规定了人身权侵害的救济措施,只是列举的人身权种类过窄,可对本条作扩张解释,其他人身权受到侵害也应适用。因此,夫妻一方的忠实请求权受到侵害,受害方也有权请求法院判令不忠配偶方和第三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受害方对第三者也享有排除侵害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修订过程中,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的呼声很高,最终修改后的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但我们以为,这并不意味着第三者只应受道德谴责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婚姻法虽未明确规定第三者的法律责任,但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使夫妻的忠实请求权作为一种配偶身份权得以确立。而第三者与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发生婚外性关系,侵害了配偶另一方的夫妻忠实请求权及其婚姻的人格利益,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20条的规定,第三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对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扩张解释,受害方对第三者享有除去侵害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要求第三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受害方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也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两部分,对于财产损失,通常认为应分别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两种情况,前者应予赔偿, 后者则不予赔偿。在通常情况下第三者对受害配偶方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并不多见,第三者的侵权损害主要是给受害配偶方带来的精神痛苦,因此,受害方应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至于第三者精神损害的数额,可参照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确定。 四、结语 当今社会中第三者极度泛滥,且其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构成重婚罪这对第三者现象的遏制极为不利,社会中第三者的存在只会继续增长,人民的婚姻处于不稳定、受威胁的状态,对社会秩序的维持等都造成很大的障碍。对此利弊的衡量究竟如何取舍,这是立法机关是否将第三者责任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参考文献: [1] 杨云芝,郭耿.试论第三者应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6):37. [2] 孙树桐.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讨[J].锦州师范学院学报2003,(1):26. [3] 林猛.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A].李银河,马忆南.婚姻法修改论争[C].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15. [4] 张晓远.离婚过错赔偿的若干问题探讨[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3,(6):241. [5] 周安平.性爱与婚姻的困惑——“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理论与现实之探讨现代法[J].2001,(1):66. [6] 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7] 王小宁.美国妇女向第三者索赔百万美元[J].民主与法制,1997,(21):18. [8] 王明华.离婚损害赔偿中若干问题的思考[N].人民法院报,2002- 05- 07. [9] 杨立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N].检察日报,2001- 05-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