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
(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扩大了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帮助范围。
(二)在强制措施方面,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
1.拘留或者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拘留后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羁押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2.对监视居住的地点进行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并且明确指出,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在“由供到证”传统模式上,强制措施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常用手段,通过语言提示或者出示强制措施决定书,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心理压迫,促使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同样的,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审讯,把犯罪嫌疑人带到一个陌生的环境,或者选择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甚至就是单位的办案场所,较长时间隔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也都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一种常用手段目的同样都是要给犯罪嫌疑人以一定心理压迫,促使犯罪嫌疑人交待犯罪事实。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突破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难度加大。以上几种都是侦查机关在审讯过程中常用的突破方法,新《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限制,则使用效果明显降低。
(三)在证据方面,规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
1.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事诉讼法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2.新《刑事诉讼法》明确检察机关承担的举证责任。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对侦查主体、取证方式、程序以及笔录制作等,都提出更高的要求。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侦查机关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如为非法收集,则全部被排除;对收集的物证和书证,如为非法收集,则有可能被排除。
2.侦查机关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在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应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的基础上,还要承担证明证据属合法收集的举证责任。
二、应对的措施
(一)转变执法理念
要深化对新《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严格执行新刑事诉讼法,确保新《刑事诉讼法》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将职务犯罪遏制和减少到最低程度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价值目标,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以办案力度大、质量优、效率高、效果好作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综合评价标准,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理念上的转变。
(二)逐步改变侦查模式
从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因此,要转变侦查观念,讲究侦查策略,摸索侦查规律,努力提高收集、固定和运用证据的水平,实现侦查模式“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把侦查重心要由偏重于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转变到正面接触前的秘密初查上来,紧紧围绕职务犯罪构成要件全面取证,及时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用证据说话,以证促供,固定和完善证据体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查处、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质量和效果。
(三)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
新《刑事诉讼法》单独为技术侦查措施设立一节,并把电子数据单独列出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这说明技术侦查的重要性。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利。职务犯罪是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有其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犯罪隐蔽性强,痕迹、物证少,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难予奏效。技术侦查是检察机关最有效的侦查手段之一,特别是随着“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确立,其重要性更显突出。因此,要学会运用现代技术侦查手段查办案件。要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各类侦查装备在办案工作中的功能和作用。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现犯罪、侦查指挥、取证固证、追逃追赃,向科技要战斗力,实现侦查工作的转型和科学发展。要逐步与公安、工商、税务、电信、金融、房屋管理等部门建立快捷高效的侦查信息查询系统,推动和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四)强化初查工作
初查是根据职务犯罪隐蔽、被查对象特殊等特点以及侦查法定时限有限的实际,在长期工作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规律,是侦查工作有效运转的必然选择。在当前查办职务犯罪难度越来越大、法定时限过短过紧、出手侦查措施要求更高更严的情况下,要加强案件初查工作,实现办案工作重心前移,在立案前尽可能获取较为充分的证明材料和涉案信息,为立案侦查打下坚实基础。为此,要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健全初查规定,加大相关规定的监督落实的力度。新《刑事诉讼法》对初查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应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使开展初查工作有法可依,并进一步完善。二是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管理,确保案件线索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三是坚持秘密初查为主原则,在整个初查过程、各个环节注意保密,尽可能避免过早地暴露被查对象、初查意图、初查内容和初查手段等。
(五)建立健全证据审查和补正制度②
新《刑事诉讼法》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较高要求,因此,有必要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实行案件预审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的证据审查工作,避免在侦查阶段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情形排除导致案件办理工作陷于被动,甚至放纵犯罪的局面发生。对发现案件证据中存在的瑕疵和漏洞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能够补正的,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重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
(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要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规办案行为,严格规范取证行为,切实纠正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和水平。每次讯问都要全程实行录音录像,促进讯问活动依法、规范、文明进行,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要切实解决好在笔录制作中存在的剪辑、粘贴、复制等问题,提高笔录制作质量,确保笔录与录音录像的一致性。要进一步规范监视居住,严格适用条件、执行主体和地点、审批程序等,防止违法违规监视居住导致产生非法证据。
[注释]
①从供、证关系的角度来划分,可以把侦查模式分为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和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传统上,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多采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指侦查机关在掌握犯罪线索后,一般是以突破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为主,然后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基础,收集其他证据。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是整个侦查活动的中心点。近年来,随着立法的进步,逐步从由供到证的传统模式转向由证到供的现代模式。但是,从实践上看,我国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传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