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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邮政机构投递法院专递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以下简称“法院专递”) 在提高审判效率、节约诉讼成本、解决“送达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2012年1-9月份,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共使用法院专递6537件,其中民一庭使用3287件,约占总数的50.28%。
图表 1 送达总量统计 1-9月份,民一庭新收案件共计2090件,向个人、保险公司和其他组织邮寄量所占比重分别为45.55%、47.70%和6.79%。通过统计发现,收案量与邮寄送达量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关系。 图表 2 收寄关系统计 1-9月份,邮政机构共“妥投”邮寄1448封,毛送达率约为69.28%,但如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等规定的标准界定,则过半数的详情单(即送达回执)是不合格的。此外,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也发现,一些邮政机构和邮递员在投递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若干环节上反映出共性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送达法院文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利,有可能引发审判风险,应当引起法院和各邮政机构的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集中表现在: 一、邮政机构投递法院专递的做法存在缺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明确了邮政机构在投递法院专递时的义务,即“法院专递”邮件到达投递局的五日内,按照详情单上的送达地址投送三次(未能一次或二次成功送达的),投送三次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注明原因后及时退回收寄局处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邮政机构投递法院专递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投递做法不规范。部分邮递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导致法院专递的投递规则流于形式。如有的邮递员仅通过电话方式与受送达人取得联系,当三次语音提示均为“无人接听”、“关机”、“停机”时便草率将邮件退回,并未按照详情单所列地址前往受送达人住所地。以电话投递方式代替直接送达而退回的邮件约占投递总数的38.47%,填写受送达人联系方式的邮件的退回率反而高于未填写联系方式的邮件,该情况直接导致承办人在交邮时慎重考虑是否填写受送达人联系方式。又如,个别邮递员将收件人为单位的邮件以“无收件人姓名”为由退回,显然,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二)邮件退回理由不统一。《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九十七条明确了作为无法投递邮件处理的七种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邮政机构之间对其他影响投递的情形没有达成共识,造成改退批条填写不规范,如“多次投递不接电话”、“收件人说不要,人在外地”、“收件人不在家”、 “电话长期关机”等等。另外,北京市属邮政机构普遍使用“速业004”改退批条,而非“邮1407”业务单式。 (三)对受送达人拒收理解有歧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但对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拒收邮件的效力,该条并未予以明确。1-9月份,共收到该种类型退件21封,邮政机构均采取直接退回的方式。对于该种情况,建议邮政机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投递时限、投递深度及投递频次执行。 (四)对只能由受送达人签收的邮件投递不规范。对法院交寄时在信封上用红色标注“〇”的邮件,投递时只能由受送达人本人签收。该种类型的邮件所占比重不大,1-9月份,仅投递出7封,但他人签收率高达100%。个别邮政机构对此审查不严,轻率地将此种类型的法院专递交由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该问题主要是邮政机构工作失职造成的,给法院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影响了邮政部门的工作效率。 二、邮政机构在查验收件人身份方面缺乏谨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和《国内邮件处理规则》仅对窗口投交、给据邮件及他人代收等情形作了查验身份证件的要求,而对于按址投递给本人或单位的情况未予明确。 图表 3 查验身份统计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邮政机构在寄递中怠于查验收件人身份信息,由此可能会增加业务风险。 (一)疏于查明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为保证法院专递投递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明确规定,代收人必须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并写明其本人身份证号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邮递员未根据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查义务,对代收人、同住成年家属或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疏于审查、怠于登记,即随意将邮件投递。在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情况下,注明关系的不足一半;对受送达人是单位的情况下,注明关系的仅占五分之一强。另外,部分邮递员将法院专递交由村邮站、村委会签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占有相当的比重。 (二)不注意核对收件人的身份。如收件人声称自己是受送达人,一些邮递员往往忽视对收件人身份信息的核对。通过图表3可以看出,证件登记率处于较低水平。事实上,司法实践中部分被告与他人恶意串通的事例时有发生。建议邮政部门加强对收件人身份信息的审查力度,收件人拒绝出示身份证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更为灵活的做法,而非仅仅记明情况后完成投递。(三)对身份证件理解偏窄。在有身份信息的回执联中,身份证号码的登记占绝大多数。《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身份证件以能证明本人身份,并便于事后追查的为合格。证件上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单位名称、发证日期并盖有公章,发证单位对持证人并有组织关系(如工作证)。”由此可见,身份证并非唯一有效的证件,这一点在受送达人是单位的情况下尤为重要。但是,对于受送达为自然人的,登记的证件应从严控制,以身份证、驾驶证为宜。 三、邮政机构在细节管理方面亟待加强 严格、谨慎地关注法院专递投递中的细节既是对邮政部门的要求,也是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当前,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邮政部门在完善精细管理水平方面还存在若干问题。 (一)法院专递签收不规范。如回执联上仅有收件人的签名或盖章,“收到时间”等关键信息经常被遗忘。受送达人使用圆珠笔签收邮件的现象较为普遍,此种做法并不有利于档案的保存,建议在回执联上使用黑色碳素笔。又如在收发章签收的情形下,一些回执联上所盖印章模糊难辨。此外,个别收件人随意书写的情况也应予以关注。 (二)信息录入和查询不到位。《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规定,“法院专递回执”邮件的投递信息均应按规定及时录入特快专递计算机跟踪查询系统。司法实践中,部分邮件回执反馈时间过迟,邮件跟踪信息上传稍显滞后。在少数案件中,被告方已确认收到法院邮递的诉讼材料,但11185查询系统还没有反馈信息,该种情况在偏远地区、外埠邮件特别明显。 (三)回执联及“改退批条”的保管不完善。如回执联残损严重,少数回执联仅有原来面积的二分之一。又如部分邮递员粘贴“改退批条”不细致,致使“改退批条”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较大磨损。《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九十八条明确,“改退批条”应粘贴在详情单上,但将其粘贴在信封上的情形也占有一定比重。 四、邮政机构在特殊情况处置方面不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及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办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北京市邮寄送达通知》)要求,法院专递的投递深度必须确保“门到门、桌到桌”的服务水平,投递至邮件详清单上最具体的地址。在部分特殊情况下,邮政机构因自身过错而影响法院专递送达的情况相当突出。 (一)营业窗口投交方式。《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第八十二条明确,邮政机构可应用户要求在营业窗口投交邮件。法院专递应以直接寄递为原则,在受送达人承诺自取的情况下,邮政机构仍不能免除提供“门到门、桌到桌”服务水平的义务,而不能以“逾期”为由退回。 (二)回执联发生丢失、损毁。此种情况下,部分邮政机构采用将名址联交寄法院、或出具妥投证明的方式。根据《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之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做法是,原收寄局应及时向投递局查询,投递局应及时传真反馈“名址联”,由原收寄局复印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速递局或速递业务主管部门公章后送交交寄法院。由此可见,上述两种做法稍欠妥当。 (三)村基层组织、邮站代收。根据《北京市邮寄送达通知》之规定,法院专递寄递内件的性质较为特殊,各局要严格落实交接、签收手续,杜绝“捎、转、代”,确保“法院专递”邮件和“法院专递回执”邮件在传递过程中的安全。如受送达人住址为交通特别不便的边远山区,确有(下转至86页)(上接第74页)委托村基层组织、邮站送达必要的,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反馈投递信息。 (四)收件人要求开封查验。该情况仅发生过一起,邮政机构的惯例对此持否定态度。考虑到速递员并非法院工作人员,法律并没有赋予他们审判人员在送达方面的权力,邮政机构一般直接退回。对于该种情况的处理没有成例可以遵循,尚需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通过调研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邮政机构应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送达质量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邮政机构应加强对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学习,提高邮政从业人员的大局意识和法律意识,以保障和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针对当前法院专递送达中存在的问题,邮政机构应着重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学习,深入理解上述规定的要求,并在速递业务中正确贯彻适用。 二、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提升邮政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邮政机构应完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尽可能杜绝法院专递送达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规范法院专递的投递程序,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投递时限、投递深度及投递频次执行。对于退件理由不规范的问题,建议邮政机构对其进行整理研究、统一表述。 三、邮政机构应当重视对收件人身份的核实,在投递前认真登记收件人的身份信息,谨慎审查代收人与收件人的关系。受送达人为单位的,应严格按照《法院法律文书特快专递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而不能以“无具体收件人、无人接收”为由退回。在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查验的身份证件以能证明本人身份、便于事后追查的为合格。 四、完善细节指导,切实增强法院专递送达的精细化管理水平。针对回执联填写不规范的实际情况,建议邮递员加强对受送达人填写的指导力度。及时录入法院专递投递信息,提高自助查询的质量和效率,特别要注意自助查询与人工查询的衔接问题,以有效缓解高峰时段人工查询的压力。针对“改退批条”粘贴、运输、保管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各邮政机构的关注。 五、规范特殊情况的处置措施,不断提升应对特殊情况的水平。考虑到法院专递的特殊性,各邮政机构在送达中应严格控制营业窗口投交、委托基层组织投递的适用。另外,法院在审判中发现,部分邮递员投递方法简单粗暴,“一投了之”情况较为严重。如遇收件人迁移、迁新址的情形,建议邮政机构应尝试收集迁址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功能。 |